| 沭政復字〔2023〕67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 ||||||||||||||||||||||||
| 2023-09-15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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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崔某某。 被申請人: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張孝明,局長。 委托代理人:石慧潔,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法規科科長。 委托代理人:王興龍,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城區所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對其投訴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本機關于2023年7月15日收到申請人通過郵寄方式對此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并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并重新受理申請人的投訴。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以其在“好客來超市”購買的零食過期為由,在“12315”平臺進行投訴。接投訴后,被申請人對投訴予以受案并對“好客來超市”進行現場檢查,并制作現場筆錄。對“好客來超市”關于供貨查驗制度進行了檢查。經檢查,在被投訴超市未發現有經營過期、“三無”、變質食品的違規違法情形,未取得申請人投訴事項的真實、有效證據。被申請人根據調查情況,對申請人的投訴事項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在“12315”平臺對申請人作出回復。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行政復議制度具有救濟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屬性,行政復議申請人能夠主張其個人具有法律上值得保護的合法權益,但必須受利害關系制約,而是否有利害關系應當在法律關系的框架內予以評價,該權益首先應當是行政復議法保護的正當利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對其保護的法益作出了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本辦法所稱的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該爭議的行為。”通常的理解就是,消費者要求市場監管部門解決修理、更換、退貨、退款、賠償損失等民事訴求。本案中,根據申請人提供的錄像可知,申請人在進入被投訴的超市前就開始錄像,直至購物結束離開超市后對購買的相關商品進行錄像后才結束,帶有主動與違法行為產生利害關系的目的性。其行為不符合普通消費者的購物習慣和處理消費權益爭議的正常途徑,難以認定其行為是為生活需要而進行的正常消費。 本案申請人在同一天不同的經營場所購買小零食后,均以購買的商品存在過期為由,在較短時間內,反復進行投訴,繼而大量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同時間收到申請人四個行政復議申請),其在“12315”投訴舉報平臺多次進行投訴舉報登記,投訴量已逾百次,明顯超過合理次數,造成行政資源的嚴重浪費。申請人的此類行為,主觀上非基于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偏離正當目的的投訴行為不應得到支持。同時,申請人未有證據證明其購買了被投訴的商品。本案被申請人接到投訴后,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向申請人進行了回復,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臨沭縣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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