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政復字〔2023〕69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 ||||||||||||||||||||||||
| 2023-11-13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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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崔某某。 被申請人: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張孝明,局長。 委托代理人:石慧潔,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法規科科長。 委托代理人:王興龍,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城區所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對其投訴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本機關于2023年7月15日收到申請人通過郵寄方式對此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并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并重新受理申請人的投訴。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3年6月26日在“俊豪百貨超市”購買了零食,在食用過程中發現有異味,經查看日期,發現已經過期,遂向12315平臺進行投訴。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回復稱:采取現場檢查的方式,對商家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商家證照齊全,未發現有過期食品,商家對投訴者提供的證據不予承認,商家明確表示不同意調解,拒絕賠償。并稱,申請人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權益所屬人,認為申請人為“職業打假人”,不予支持投訴人的投訴請求。本人對此不服,提出復議申請。一是申請人購買到過期食品;二是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補充的證據后,又以商家不承認而再次辦結,屬于不作為。申請人的證據鏈足夠完整且充足,但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卻得不到維護,商家銷售過期產品事實清楚。被申請人未按照程序申請立案調查投訴。被申請人以“職業打假人”為由認定本人不是消費者的理由不成立。 被申請人答復稱:被申請人接到投訴舉報信后立即安排執法人員進行調查處理,經對涉案超市進行檢查:該超市證照齊全,且均在有效期內,在銷售柜臺和倉庫未發現有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該超市銷售的食品索證索票齊全,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對檢查情況,執法人員予以拍照留存,并第一時間回復投訴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作出不予決定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相關規定,有初步證據證明存在初步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未發現被投訴舉報人有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未取得申請人所反映問題的真實、有效的證據,無法證明被投訴人存在違法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經查詢,申請人在投訴舉報平臺多次進行投訴舉報登記,近期投訴舉報量已經達到116次,其一次性投訴本地附近四家小超市進行索賠,因未能達到索賠目的提出復議申請人的就有四起,申請人為索賠而多次購買商品的行為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其行為不是以消費為目的的投訴舉報,而是以牟利為目的的惡意投訴舉報,是在浪費行政資源。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在法定時限內及時答復,作出合法合規的處理,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不能成立,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以其在“俊豪百貨超市”購買的零食過期為由在“12315”平臺進行投訴。接投訴后,被申請人對投訴予以受案并對“俊豪百貨超市”進行現場檢查,并制作現場筆錄。對“俊豪百貨超市”關于供貨查驗制度進行了檢查。經檢查,在被投訴超市未發現有經營過期、“三無”、變質食品的違規違法情形,未取得申請人投訴事項的真實、有效證據。被申請人根據調查情況,對被申請人的投訴事項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在“12315”平臺對申請人作出回復。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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