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政復字〔2024〕34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 ||||||||||||||||||||||||
| 2024-03-12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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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曾某某。 被申請人: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對其投訴事項作出的辦結反饋不服,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4年2月4日依法 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對其投訴事項作出的辦結反饋,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處理申請人提出的投訴事項。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4年1月10日通過全國12315投訴舉報平臺向被申請人投訴在拼多多潤生農副產品店購買了紅薯,到貨后發現沒有有機標志,詢問商家后發現也提供不出有機證,但購買頁面中的商品參數宣傳有機食品,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投訴線索后,于2024年1月19日回復申請人結案,被申請人未對申請人所投訴的問題進行認真審查調查,對申請人依法要求本人購買本批次的原料采購證明、有機認證書、食品衛生證明、包裝袋食品安全證明等相關的證明材料亦不提供。被申請人未充分全面履行法定責任,雖然以未在備案經營場所經營原因對被投訴人的住所及經營場所進行鎖定,但僅憑通過登記住所無法聯系作出的結案決定,事實不清。被申請人終止調查的行政行為導致申請人購買到的產品對身體健康產生的影響無法維權,損害消費者的財產權、購買產品質量和檢測報告等知情權、身體健康權等合法權益。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舉報人應當具備行政復議的主體資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因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而申請行政復議的,屬于行政復議范圍。此行政行為與申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被申請人答復稱:被申請人接到投訴舉報后進行調查處理,執法人員通過企業登記的經營場所(同時也是申請人提供的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XXXX號”進行現場核查,經查,該區域無“臨沭縣XX農副產品店(個體工商戶)”,工作人員并對該區域現場進行了拍照。執法人員用錄音電話(05392060031)撥打在“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業務系統”中查詢到的該店注冊時的電話13583927987,接話人聲稱與臨沭縣潤生農副產品店(個體工商戶)沒有關系。執法人員依據《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已將該企業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的情形有多種,其中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同時該企業電話也聯系不上)而列異的,無法實施行政處罰,實施行政處罰的前提存在處罰主體同時經核查后存有違法行為。同時,全國12315平臺數據顯示,自平臺開通以來,投訴人共投訴193次,依據臨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臨市監市〔2023〕189號)文件第六條、第八條之規定,不予受理。被申請人已將檢查核查情況依法告知申請人,對于申請人在投訴時提出“要列入經營異常,如商家后期申請移出經營異常的話,先不予批準,必須處理完投訴舉報以后,才能給商家申請移出”的請求,如商家發現被列異,申請移出“企業經營異常名錄”,被申請人將針對列異的原因依法依規進行處置。綜合以上情況,被申請人已對申請人投訴舉報在法定時限內及時答復,作出合法合規的處理。 經審理查明:2024年1月10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投訴其在拼多多XX農副產品店購買了紅薯到貨發現沒有有機標志,但購買頁面中商品參數宣傳為有機食品,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要求賠償500元。接該投訴后,被申請人對被投訴商家登記的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核查,在登記的經營場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商業步行街F-6號”未查找到被投訴商家“臨沭縣潤生農副產品店(個體工商戶)”,并撥打被投訴商家注冊時的聯系電話無法聯系到被投訴商家。2024年1月19日,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決定受理。”,并告知辦結反饋內容“執法人員通過企業登記的經營場所(同時也是投訴人曾亮紅提供的地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商業步行街F-6號’進行現場核查,經查,該區域無’臨沭縣XX農副產品店(個體工商戶)’,工作人員并對該區域現場進行了拍照;執法人員用錄音電話(0539-2060031)撥打在“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業務系統”中查詢到的該店注冊時的電話XXXXXXXXXX,接話人聲稱與臨沭縣XX農副產品店(個體工商戶)沒有關系。將該企業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以上事實有全國12315平臺截圖、涉案商品照片、商品快照、現場檢查照片、列入異常名錄截圖等證據證實。 本機關認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投訴,由其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平臺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本案中,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投訴在臨沭縣潤生農副產品店(個體工商戶)經營的拼多多潤生農副產品店購買的紅薯沒有有機標志,但購買頁面中商品參數宣傳為有機食品,臨沭縣潤生農副產品店(個體工商戶)登記的經營場所為“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XXX號”,被申請人依法具有處理申請人投訴的法定職責。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以及《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一)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三)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四)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在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申請之前,被申請人已對申請人的投訴事項進行了核查,在法定期限內將受理決定及辦結反饋內容告知申請人,并將臨沭縣潤生農副產品店(個體工商戶)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已經履行了其相應的法定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臨沭縣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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