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政復字〔2024〕9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 ||||||||||||||||||||||||
| 2024-09-12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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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方某某。
被申請人: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負責人:張孝明,局長。 委托代理人:劉云,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店頭所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書不服,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機關提出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并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新作出。 申請人稱:申請人在2024年4月21日在某超市購買山雞蛋,認為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2024年5月15日通過掛號信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至今未收到被申請人給出的任何受理回復,只收到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申請人對此不服,提起復議申請。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被申請人在現場檢查時未發現被舉報商品后,就沒有進一步向申請人進行調查核實。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關于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依據錯誤。另外,在確認是否存在利害關系時,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 被申請人答復稱:接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后,被申請人處執法人員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對涉案超市進行檢查,未發現該超市有售賣被舉報的盒裝雞蛋。執法人員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購貨票據和該超市的索證索票核實,申請人購買的是散稱雞蛋。售貨員稱,當時申請人要求提供一個外包裝方便攜帶,所以銷售人員免費為申請人提供一紙箱,超市并不銷售預包裝禮盒雞蛋。根據調查情況,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舉報內容不屬實。申請人提供的該投訴舉報線索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內容之規定,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30日依法作出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市場監管店[2024]第04號)。 經審理查明:2024年5月15日,申請人以其于2024年4月21日在某超市購買的山雞蛋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通過掛號信向被申請人進行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信后,被申請人于5月21日對某超市進行現場檢查并對該超市的經營者進行調查詢問。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30日以涉事超市未銷售過預包裝的禮盒雞蛋為由,作出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市場監管店[2024]第04號)并送達申請人。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現場檢查筆錄; 2、現場詢問筆錄; 3、購物小票; 4、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 本機關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系,是行政復議的受理條件之一。《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行為。根據上述舉報概念的描述,舉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徑,對于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彌補行政機關執法能力不足發揮著積極作用。但是舉報人的行政復議申請是否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則需根據行政機關對舉報事項所作的處理與舉報人自身合法權益是否有直接利害關系作出判斷。在本案中,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不服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其舉報行為僅是為行政機關查處相關違法行為提供線索,該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并且申請人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被舉報事項的實際侵害。因此,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的受理條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臨沭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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