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沭政復字〔2025〕30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 ||||||||||||||||||||||||
| 2026-01-16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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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薛某某。 被申請人:臨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住所:臨沭縣沭新東街27號。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于2025年12月10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不服,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現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5年12月3日在拼多多平臺“開心的豬大腸”店鋪購買“新鮮豬大腸半熟肥腸”商品。收貨后發現案涉產品存在多項違法情形。申請人就此向被申請人舉報,被申請人于2025年12月10日以“產品為食用農產品,提供檢疫證明”為由作出不予立案決定。被申請人收到舉報后,未實地核查被舉報方生產資質、生產商信息真實性,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監督職責。 被申請人答復稱:被申請人接到舉報后,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線索,前往被舉報的某食品有限公司現場查證。該公司所售豬產品均為食用農產品,并提供有動物檢疫證明、肉品品質合格證和進貨憑證。在檢查現場,未發現違法行為,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通過全國12315平臺查詢,截至2025年12月18日,本案申請人投訴445次,舉報1454次,申請人投訴舉報多達1899次。申請人的行為明顯不符合正常消費習慣,而多是以牟利為目的的惡意投訴舉報,其行為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其通過行政復議進行壓力傳導,屬于惡意占用行政資源。 經審理查明:2025年12月5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舉報某食品有限公司銷售的“新鮮豬大腸半熟肥腸”虛假標注生產商,被舉報人或者生產商均無生產許可,存在非法生產。2025年12月8日,被申請人到被舉報人處檢查并制作《現場筆錄》,該《筆錄》載明:“……現場檢查至倉庫,發現有打包待銷售的產品。品名:豬大腸(食用農產品),并提供有進貨憑證、動物檢疫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筆錄中有被檢查人和兩名執法人員簽字。經審批決定,2025年12月10日,被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不予立案,“不立案原因”為:“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臨沭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您的舉報后,執法人員根據您提供的信息,經前往被舉報方臨沭縣華眾食品有限公司現場查證,該公司所售豬產品均為食用農產品,并提供有動物檢疫證明、肉品品質合格證和進貨憑證。現場未發現違法行為,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立案條件,我局決定不予立案。” 另查明,截至2025年12月18日,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投訴445次,舉報1454次。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全國12315平臺截圖、訂單截圖、動物檢疫證明、肉品品質合格證、不予立案審批表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舉報是公民行使監督權以參與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亦是行政機關獲得違法線索的重要途徑。《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本辦法所稱的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行為。”根據上述規定,舉報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就其發現的違反市場監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線索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提供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五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十五)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被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決定駁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本案中,申請人對某食品有限公司銷售的“新鮮豬大腸半熟肥腸”存在虛假標注生產商等違法線索向被申請人舉報。申請人的該舉報行為實際是上為被申請人查處相關違法行為提供線索。被申請人收到舉報線索后,經對舉報線索進行核查,認定申請人舉報的違法線索不能成立,不符合立案條件。同時,在案證據無法證明其舉報的違法線索對其合法權益造成直接損害,亦未有證據證明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直接減損了申請人權利或增加了申請人的義務,且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人舉報后,依法進行了調查處理,并將結果告知申請人,應認為其履行了對舉報進行調查處理并答復的法定職責。因此,申請人與行政機關就其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亦不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關系。申請人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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