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讀《臨沭縣行政應訴工作規定》 | ||||||||||||||||||||||||
| 2017-10-16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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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的必要性 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應訴工作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行政訴訟法》修訂以來,各級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行政應訴職責,取得了積極成效。但隨著行政訴訟案件數量的大幅增加,個別部門和單位消極對待行政應訴、執行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行政應訴能力不強等問題也愈加凸顯。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的要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6〕54號)就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提出了十條意見,并要求各級政府制定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前期,省、市政府分別制定了《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加強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魯政辦發〔2016〕51號)和《臨沂市行政應訴工作規定》(臨政發〔2016〕13號)等政策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縣的行政應訴工作,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了《臨沭縣行政應訴工作規定》。 二、文本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36條。其中,第1-4條為《規定》的制定依據和適用范圍等。第5-9條主要明確了行政訴訟案件的具體承辦單位。第10-13條主要對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有關要求作了規定。第14-16條主要對行政訴訟應訴人員在應訴過程中所應當準備的材料、注意的事項等作了規定。第17-23條主要規定了違法行政行為的自行糾正、法院裁判文書的執行和不服法院裁判提起上訴等內容。第24-32條主要對行政應訴的登記統計、報告備案、分析評估以及不履行行政應訴工作職責所應承擔的責任等作了規定。第33-35條主要規定了行政應訴工作的保障和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第36條明確了《規定》的有效期限。 三、相關依據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6〕54號),《山東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加強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魯政辦發〔2016〕51號)和《臨沂市行政應訴工作規定》(臨政發〔2016〕13號)。 四、意見征求情況 通過協同辦公系統向涉及的各相關部門發送了《臨沭縣行政應訴工作規定》(征求意見稿),并經相關部門單位蓋章簽字確認。已進行了合法性審查,符合上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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