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讀《臨沭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
| 2017-07-03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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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30日,2012年7月1日施行的《臨沭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有效期已期滿。 為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提高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根據中央、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并報縣政府同意,決定對2012年6月1日施行的《臨沭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一是第五條(一)修訂為:“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或改建住宅樓(含集體宿舍)、辦公樓(含綜合樓)以及商業經營用房應征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標準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80元,其中:城市建設配套費105元、排水管網建設配套費15元、城區義務教育配套費15元、供氣管網配套費10元、供熱管網配套費25元、供水管網配套費10元。以后征收標準根據實際需要調整時按程序公布”。修訂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標準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增加30元。其中:城市建設配套費增加20元;排水管網建設配套費增加5元;城區義務教育配套費增加5元。二是將第五條(二)修訂為:“小城鎮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或改建住宅樓(含集體宿舍)、辦公樓(含綜合樓)以及商業經營用房的,現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小城鎮部分)征收標準(不含供水、供熱、供氣管網建設配套部分)兩層以上(含兩層)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0元征收,兩層以下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0元征收,專項用于小城鎮建設”。修訂后,小城鎮配套費每平方米增加15元。三是將第五條(三)修訂為:“工業企業新建廠房、倉庫及其他生產性附屬設施等建設項目(含小城鎮規劃區內),基礎設施配套費(不含供熱、供氣、供水管網建設配套部分)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征收。在原址上改建的,其新增面積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經批準將工業用地改為商住用地的,對其建設項目按本條第(一)項收費標準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修訂后,工業企業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標準不變。 四是將第八條修訂為:“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獲得規劃立項之日起15日內,一次性足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五是調整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標準自2017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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