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讀《臨沭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 ||||||||||||||||||||||||
| 2016-06-23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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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辦法》的必要性 我縣自2008年啟動改造以來,補償安置政策一直按照“低補償、低安置”的思路,堅持“拆一還一”標準,鼓勵居民選擇安置房。2011年以來,上級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政策,調整、明確了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等內容,我縣以往的補償安置政策已不能適應上級要求。 在補償標準方面: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要求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山東省出臺《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要求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臨沂市2015年9月1日出臺《臨沂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要求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臨沂市行政區域內,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貨幣補償標準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的90%。 在安置方式方面:《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2015〕37號文件加快推進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5〕23號)文件中要求:“2015—2017年,全省改造城鎮棚戶區110萬戶以上,貨幣化安置比重達到50%以上,同步配套完善基礎設施;改造農村危房20萬戶以上。”臨沂市要求貨幣化安置比重要達到60%以上。 為貫徹落實上級關于持續加大城鎮棚戶區改造力度的要求,完成我縣的棚改任務,進一步規范我縣房屋征收的程序,實現新老政策銜接和平穩過渡,出臺《臨沭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十分必要。 二、《辦法》出臺的政策依據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2011年1月21日) 2、《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15年3月1日) 3、《臨沂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臨政發〔2015〕18號)(2015年9月1日) 4、《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2015〕37號文件加快推進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5〕23號)(2015年9月30日)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全文共五章二十一條和三個附件,第一章總則部分共一條,明確了制訂本辦法的目的和依據和適用范圍;第二章征收決定共五條,第二條明確了征收決定下達的主體,第三條明確了下達征收決定前項目組織實施單位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四條、第五條明確了征收決定的作出須經縣政府研究以及決定作出后的公告要求,第六條明確國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后,國有土地使用權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同時收回;第三章房屋征收實施程序共一條,第七條明確了實施房屋征收應遵循的二十項程序及具體要求;第四章補償方式和標準共十三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明確了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第十二條規定了最低戶型保護政策,第十三條明確了企業生產、辦公用房的補償,第十四條明確了“住改非”房屋的補償政策,第十五條規定了被征收房屋的裝飾裝修的補償,第十七條規定了配房、儲藏室、車庫的補償,第十八條明確了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和發放時間,第十九條明確了獎勵政策;第五章附則共一條。第二十條明確了該《辦法》的實施時間及有效期。附件分別是臨沭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容積率調整系數,臨沭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重置價格標準,臨沭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成新調整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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