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讀《臨沭縣新型職業農民資格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 ||||||||||||||||||||||||
| 2016-03-14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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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辦法》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推動職業農民培育工作的開展,促使職業農民培育管理工作盡快走上規范化發展軌道。 (二)完善我縣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管理制度體系,制定統一的資格認定及管理程序。 (三)切實遴選培養具有文化知識水平較高、專業技能較強、經營規模較大、模范帶動作用較強的新型職業農民,引領廣大農民群眾創業致富。 二、《辦法》出臺的背景及政策依據 2012年,農業部辦公廳下發了《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試點工作方案》(農辦科【2012】56號),在部分省市進行了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試點。山東省農業廳、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山東省財政廳聯合下發了《關于做好2015年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的通知》(魯農財字〔2015〕22號)、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了《關于加強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的意見》(臨政辦發【2014】59號),明確要求承擔實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項目的縣區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完善的新型職業農民資格認定管理暫行辦法。2014年我縣被列入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項目縣,承擔了350人的培育任務,2015年繼續承擔實施了275人是培育任務,培訓效果較好,受到了社會各界和廣大農民群眾的好評。 三、《辦法》的基本取向和主要內容 職業農民培育及資格認定堅持政府統籌、農民自愿、動態管理的原則,在培育對象選擇、教育培訓、資格申報和認證過程中,堅持公開公正、平等擇優、德績并重。 《辦法》全文共六章三十一條,第一章總則部分共六條。第一條是該《辦法》制定的目的和意義;第二條明確了職業農民的定義;第三條明確了職業農民的要求和標準;第四條明確了臨沭縣職業農民資格證書的效力。第五條明確了職業農民的專業分類。第六條明確了職業農民的領導機構。第二章申報條件部分共三條。第七條明確了職業農民培育及資格認定的原則。第八條明確了職業農民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第九條明確了職業農民資格的類型。第三章教育培訓部分共八條。第十條明確了教育培訓的目的。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明確了教育培訓過程中各部門的職責。第十四條 明確了職業農民教育培訓的程序。第十五條明確了職業農民教育培訓資質證書期效。第十六條明確了職業農民教育培訓單位的資質。第十七條明確了職業農民教育培訓的要求。第四章認定發證部分共分三條。第十八條明確了職業農民認定管理機構。第十九條明確了職業農民資格認定程序。第二十條明確了職業農民資格認定的時間。第五章服務管理部分共分八條。第二十一條明確了職業農民資格證書的效力。第二十二條明確了職業農民扶持獎勵政策。第二十三條明確了職業農民資格證書的管理原則。第二十四條明確了職業農民資格證書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條明確了職業農民義務。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明確了職業農民資格證書的管理。第六章附則部分共分三條。第二十九條明確了《辦法》對各部門實施細則的要求。第三十條明確了《辦法》的解釋機構。第三十一條明確了該《辦法》的實施時間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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