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臨時救助辦法》解讀 | ||||||||||||||||||||||||
| 2015-10-30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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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辦法》的必要性 第一,是解決困難群體臨時性、突發性的實際困難的需要。現代社會充滿了各種風險,尤其對于困難群體而言,他們抵御風險的能力較低,當面臨一些臨時性、突發性特殊困難,往往就會陷入貧困無力自拔。現階段的社會救助制度著眼于解決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基本醫療、基本住房和基本教育的困難,無法滿足困難群體的突發性、臨時性的需求。臨時救助制度的建設,可以緩解困難群眾的臨時性、突發性特殊困難、發揮救急救難的作用。 第二,是完善我縣社會救助體系,應對支出型貧困的需要。一些支出型貧困人口,他們的收入水平高于低保標準但因為重大疾病、意外傷害、子女就學、突發事件等原因造成了家庭支出過大,遠遠超出家庭收入的承受能力,實際生活水平處于貧困狀態,卻享受不到低保或其他救助。臨時救助制度的建設,可以幫助彌補這些缺陷并應對支出型貧困,發揮拾遺補缺的作用,使社會救助這張社會安全網更加密實。 第三,是增進社會救助的公平性并促使其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從目前社會救助的實施情況看,低保制度及相關專項救助政策覆蓋的主要是低保對象,低保對象能夠享受到多項救助待遇,而家庭收入略高于低保標準的低保邊緣家庭則可能享受不到任何救助,從而加劇了社會救助的“懸崖”效應,也增加了低保制度的壓力,使動態管理困難,進而會導致低保乃至整個社會救助負擔沉重、難以持續。《臨時救助辦法》的出臺,可以為遇到臨時性、突發性困難的低保邊緣家庭和其他困難低收入群體提供一次性救助待遇,在解決低收入家庭暫時生活困難的同時,縮小困難家庭在獲得救助方面的差距,增進社會救助的公平性和可持續性。 二、《辦法》出臺的背景及政策依據 2014年以來,國務院先后5次召開常務會議研究社會救助及臨時救助工作,出臺了《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并配套建立了臨時救助制度。按照國務院要求,省政府去年9月份以省政府令形式出臺了《山東省社會救助辦法》(省政府令第279號),今年3月份又以省政府文件下發了《關于貫徹落實國發〔2014〕47號文件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今年6月份,市政府出臺了《臨沂市社會救助辦法》。國務院、省、市各級在《辦法》中都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省政府在《通知》中明確要求,2015年年底前,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臨時救助工作。 三、《辦法》的基本取向和主要內容 臨時救助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 (二)堅持保障基本生活與精神撫慰相結合; (三)堅持政府救助與慈善捐贈、社會互助相結合;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與及時、高效、便民相結合; (五)堅持一事一議、分類施救; (六)堅持既要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又要量力而行。 《辦法》全文共七章十七條,第一章總則部分共三條。第一條是該《辦法》制定的依據;第二條明確了臨時救助的定義及在社會救助體系中的作用;第三條明確了臨時救助堅持的原則;第四條明確了實施臨時救助的責任主體及有關部門職責。第二章臨時救助的對象范圍部分共兩條。第五條明確了臨時救助對象范圍所包括的4種困難類型;第六條具體明確了可申請臨時救助的6種情形和不予臨時救助的8種情形。第三章臨時救助的標準部分共兩條。第七條明確了救助金額的上限和下限及不同類型的救助標準;第八條對臨時救助后仍困難的家庭如何處理進行了明確。第四章臨時救助的程序部分共四條。第九條明確了受理困難家庭臨時救助申請的部門及申請時需提供的相關材料;第十條對臨時救助的程序、申請臨時救助的時限及審核審批時限行了明確;第十一條明確了救助的形式和救助金的發放方式;第十二條明確了臨時救助一事不得重復申請等規定。第五章救助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部分共三條。第十三條明確了救助資金的籌集渠道;第十四條規定臨時救助資金專款專用,專賬管理;第十五條明確要建立健全臨時救助人員的信息檔案。第六章共一條。第十六條對臨時救助工作的監督責任與處罰等進行了明確。第七章附則共一條。第十七條明確了該《辦法》的實施時間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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