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機構職責 | ||||||||||||||||||||||||
| 2026-01-14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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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貫徹黨中央關于自然資源、規劃和林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市委、縣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規劃和林業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履行全縣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地)、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測繪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規范性文件草案。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執行國家關于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制度規定,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負責擬定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范、辦法并組織實施。推進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建設。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負責縣級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以及房產交易服務工作。 (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落實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定并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并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研究擬定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管理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開展自然資源形勢分析,組織研究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并組織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實施,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 (七)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規劃條件的確定、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審查以及建設工程批后的規劃驗線和竣工規劃核實。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管理工作。指導城鄉建設檔案工作。負責縣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并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落實國家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定并實施全縣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監測地下水過量開采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以及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查詢和初審管理。依法進行礦業權管理。負責全縣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以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志保護。 (十三)推動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擬訂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科技發展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以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十四)落實地質災害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負責全縣地質災害預防、治理工作,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專業監測和預警預報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五)貫徹執行森林、草原(地)、濕地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規范性文件草案。擬訂相關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指導性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十六)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縣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劃,擬訂相關標準、規程并監督執行。負責造林、營林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發展。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和城鄉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指導森林城市創建工作。協調、指導全縣山區綜合開發。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荒漠化防治工作。擬訂全縣防沙治沙規劃,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指導沙塵災害應急處置。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七)負責全縣森林、草原(地)、濕地資源的生態保護修復和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并監督執行全縣森林采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采伐、運輸。負責全縣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方面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負責全縣草場管理和草原(地)生態修復治理。擬訂濕地保護規劃,指導、監督濕地的保護和合理利用,組織、協調有關國際濕地公約在我縣的履約工作。 (十八)負責全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監督管理,向縣政府提出建設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自然保護區申報、審批建議,監督管理縣級自然保護區。負責組織縣域內國家級、省級、市級風景名勝區的申報工作。組織風景名勝區內自然資源與人文歷史景觀保護、開發、利用管理工作。承擔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九)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提出全縣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調整建議。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等工作。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采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瀕危物種進出口。 (二十)負責全縣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生態林場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國有林場設立、變更的初審申報和森林公園的規劃、審核申報。監督管理全縣林木種苗、花卉、草種質量,審定林木良種。監督管理全縣林業和草原(地)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古樹名木、珍貴樹木保護工作。 (二十一)承擔推進全縣林業和草原(地)改革和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并監督實施。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林權登記工作,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組織、指導和監督退耕還林工作。 (二十二)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地)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監督指導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監督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地)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指導全縣林業和草原(地)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縣政府林業有害生物防控指揮部日常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林產品質量監督。 (二十三)落實林業和草原(地)生態補償制度。負責管理縣級林業和草原(地)資金并監督國家、省、市、縣林業和草原(地)資金的使用。管理縣級國有林業資產。審核申報林業基本建設項目。提出縣級林業和草原(地)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負責全縣林業和草原統計工作。 (二十四)組織、指導林業和草原系統科技、教育培訓、產業發展、外事和引用外資工作。 (二十五)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優化營商環境有關工作,推動規范自然資源市場秩序,負責對自然資源、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等活動進行批后監管。 (二十六)依法依規承擔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二十七)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八)職能轉變。 1、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市、縣深化“一次辦好”改革的要求,組織推進本系統轉變政府職能。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2、根據國家規定統一履行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 (二十九)有關職責分工。 1、關于河道采砂管理。縣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縣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利用負責。由縣水利局牽頭,會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審查河道采砂規劃和計劃。 2、關于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縣水利局負責組織對地下水實施監測。縣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對地下水環境質量實施監測。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組織監測因地下水過量開采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縣水利局、縣生態環境部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建立完善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定期發布和共享地下水監測信息。 3、關于礦井關閉監管。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煤炭行業發展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布局不合理、不符合產業政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井關閉以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縣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以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縣發展和改革局、縣應急管理局、縣生態環境部門將相關礦井關閉與監督情況及時抄送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對無采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采、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礦井關閉以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會同縣生態環境部門、縣應急管理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等相關部門組織指導并監督檢查全縣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4、關于采空區治理。歷史形成的采空區,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聯合鎮(街)政府(辦事處)和縣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治理方案。目前正在生產的非煤礦山企業形成的采空區,由縣應急管理局牽頭,督促鎮(街)政府(辦事處)和相關礦山企業制定并落實治理方案。 5、關于自然災害防救。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全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并按權限作出決定,承擔災害救援指揮的現場協調保障工作,協助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和草原(地)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水利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臺,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組織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險、火災信息。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林業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地)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監督指導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監督指導國有林場和草原(地)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縣水利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干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協調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臺風防御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負責縣城區內澇治理、城市防汛工作。必要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水利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部門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6、關于食用林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林業局)負責食用林產品(含干果和管轄范圍內的水果,下同)從種植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以及職責范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疫源疫病監測以及疫病防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食用林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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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機構職責.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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