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構職責 | ||||||||||||||||||||||||
| 2026-01-30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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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和人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和人防規范性文件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與住房和城鄉建設和人防有關問題的政策建議。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優化營商環境有關工作。 (二)負責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提高城鎮化質量。組織開展新型城鎮化戰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鎮化工作的政策建議。組織擬訂新型城鎮化發展規劃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實新型城鎮化發展有關政策。負責綜合指導協調全縣城鎮化工作。 (三)指導全縣建筑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建筑市場,組織擬訂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行業的監督管理和相關企業資質的管理。組織協調建筑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合作。 (四)承擔建立全縣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負責全縣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和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省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組織編制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依法依規履行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組織擬訂全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制度并組織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擬訂全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設計以及勘察設計行業、工程抗震設防相關政策并監督實施。負責指導編制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監督實施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范。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市民用建筑結合修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負責歷史優秀建筑保護,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區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七)指導城市建設工作,擬訂全縣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相關政策并監督實施。負責全縣城市市政公用事業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城市供水、節水、排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等專項規劃和工程建設工作。指導全縣海綿城市、綜合管廊等設施建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中心城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的編制并組織實施。加強對城市市政公用事業方面工作的指導。擬訂全縣城市市政設施管理工作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市政設施管理維護的指導工作。負責全縣城市污水、污泥處理的處置管理、監督工作。負責全縣城市防汛工作。 (八)負責編制全縣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大型項目可行性研究等工程建設前期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全縣年度重點工程項目計劃及縣城區各類城建項目的前期論證、工程設計審查、工程施工管理、竣工驗收管理和基本建設程序管理。 (九)負責全縣建筑節能和科技教育工作。負責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并監督實施。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的開發、認定、推廣和應用工作。負責全縣裝配式建筑發展工作。負責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筑節能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 (十)指導全縣村鎮建設工作。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全縣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小城鎮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 (十一)擬訂全縣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并監督執行。制定全縣房地產開發、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屋中介管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十二)負責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擬訂全縣住房保障相關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省、市、縣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安排并監督實施。配合有關部門推進全縣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三)擬訂物業服務行業發展規劃和標準,制定物業管理相關政策并監督實施。加強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指導物業公共部分以及公用設施交付管理。指導全縣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人才隊伍建設,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負責配合有關部門指導本行業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十五)負責編制人民防空建設專項規劃并監督執行,指導制定防空襲計劃方案和各項保障計劃。組織管理全縣人防工程建設、人防信息化體系建設。實施指揮、工程、通信警報、疏散體系及群眾防空組織等人防戰備資源的平時開發利用。負責全縣人防系統的戰備值勤和應急值班工作。負責發布防空襲警報、指揮人民防空疏散、負責組織消除空襲后果。負責防空指揮所、防空指揮中心、縣機關防空疏散基地、人防移動指揮通信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管理,防空警報體系的規劃建設維護管理。 (十六)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市、縣深化"一次辦好"改革的要求,組織推進本系統轉變政府職能,構建新型監管機制,創新監管方式,落實監管責任,探索智慧監管、包容審慎監管,提高監管的公平性、規范性、簡約性。推進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提高政務服務效率和質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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