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沂市城鄉規劃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 | ||||||||||||||||||||||||
| 2021-12-23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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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城鄉規劃實施管理,加快推進城鄉規劃實施信用體系建設,懲戒嚴重失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臨沂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城鄉規劃實施過程中涉及到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測繪單位、個人,以及其他中介服務機構的失信“黑名單”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失信“黑名單”管理,是指在城鄉規劃實施過程中,將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信用主體有關信息錄入信用信息平臺,對外公開發布,并對其采取重點監督管理、限期整改、約束限制等懲戒措施的一種失信管理制度。 第四條 失信“黑名單”管理遵循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及時準確、懲戒教育的原則。 第五條 臨沂市規劃局負責臨沂市城鄉規劃失信“黑名單”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其相關職能科室和分局按規定職責做好城鄉規劃失信“黑名單”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失信“黑名單”信息內容包括:自然人姓名和身份證號,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或營業執照注冊號)、其他失信行為的具體內容。 第七條 信用主體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應當列入失信“黑名單”: (一)設計單位違反規劃條件、規劃要求、相關城鄉規劃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設計,且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二)向規劃管理部門隱瞞有關建設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進行建設,且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 (五)越權編制或違法編制《建設工程竣工規劃勘驗測繪報告》,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 (六)以賄賂、脅迫、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相關規劃許可或通過竣工規劃核實的; (七)拒絕、阻擾規劃部門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規劃違法案件查處工作情節嚴重的; (八)對規劃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拒不改正的,或拒不執行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九)同一年度,失信記錄累計三次及以上的; (十)其他經規劃部門認定應當列入失信“黑名單”的嚴重行為。 第八條 規劃部門發現嚴重失信行為線索后,應當進行調查核實,經認定符合第七條規定的,發出《臨沂市城鄉規劃失信“黑名單”信息記錄及公示通知單》,書面告知信用主體相關記錄情況,督促其采取整改措施。 第九條 信用主體認為規劃部門認定的失信“黑名單”信息與事實不符的,可以自收到《臨沂市城鄉規劃失信“黑名單”信息記錄及公示通知單》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臨沂市規劃局提出書面陳述和申辯,并提供相應證據,逾期視為無異議。 臨沂市規劃局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處理,并將核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信用主體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規劃部門形成失信“黑名單”信息并入庫。 第十條 規劃部門應當將失信“黑名單”信息在臨沂市規劃局網站進行公布。 第十一條 失信“黑名單”的公布期限為3年。披露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布日期為準。公布期限屆滿,規劃部門將有關信息內容從臨沂市規劃局網站公布的失信“黑名單”中刪除,轉為信用檔案資料保存。 第十二條 失信“黑名單”公布1年后,信用主體認為其失信行為已經整改到位,可以向臨沂市規劃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 臨沂市規劃局經核查認為已經整改到位的,可以及時將信用已修復的信用主體從信用信息平臺上予以刪除,并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市信用辦和信用主體。經核查認為整改不到位的,不予信用修復,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失信“黑名單”實行聯合懲戒制度,對被規劃部門或其他行政部門列入失信“黑名單”的信用主體,規劃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列入重點監管范圍,加強日常監督檢查,提高檢查頻率; (二)在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時予以重點審查,不得實行告知承諾、容缺審批和其他綠色審批通道; (三)不得參與各種評先選優,其中信用修復的信用主體不得參與本年度的各種評先選優。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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