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沂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臨沂市土地市場誠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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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臨沂市土地市場誠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臨政發〔2018〕1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臨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臨沂商城管委會,臨沂蒙山旅游度假區管委會,臨沂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各縣級事業單位,各高等院校: 《臨沂市土地市場誠信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臨沂市人民政府 2018 年7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臨沂市土地市場誠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土地市場監管,規范土地開發利用行為,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市場信用獎懲機制,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土地供應和土地開發利用行為的信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市場誠信管理,是指以培育用地、供地主體良好信用為重點,將誠信體系建設與土地交易、開發、利用相結合,在全市范圍內建立以信用檔案為基礎、以信用等級評價為標準、以信息公示為核心、以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為手段的土地市場誠信體系和運行機制,促進全市土地市場誠實、守信、陽光運行。 第四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市場誠信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市發改、經信、住建、規劃、城管、房產、環保、安監、工商、稅務、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 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土地市場誠信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立誠信檔案 第五條 誠信檔案是指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一企、一人、一個供地主體一檔原則,對以招拍掛或協議出讓方式,取得或供應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用地、供地主體為基本單元,以企業組織機構代碼、居民身份證號碼、行政區劃代碼為索引,對用地、供地主體誠信信息進行采集、整理,形成可供公示、查詢、管理的記錄資料。 第六條誠信信息包括用地、供地主體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基本信用信息是指主體身份信息、有關歷史信息和動態變化信息。良好行為信息,是指用地、供地主體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受到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組織或者相關專業部門、有關社會團體的獎勵和表彰,或者參加社會公益活動,促進行業發展活動的信息。不良行為信息,是指用地、供地主體違法違規、違反合同約定、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等,經查證屬實的被投訴舉報記錄、行政處罰及刑事處罰等行為信息。 第七條 用地、供地主體誠信信息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分別從國土資源系統內部和外部獲取。從系統內部土地儲備、土地交易、執法監察、巡查監管、登記發證、信訪舉報等環節,收集土地競買成交、違法查處、違約用地、查封抵押、舉報檢舉等日常管理信息記入誠信檔案;從系統外部,與工商部門企業公示信息、銀行征信系統信息、司法部門查封執行信息、其他執法部門行政處罰信息等相關部門信息關聯共享,獲取有關誠信信息。對用地、供地主體的良好行為信息,主要由用地、供地主體提供,審核確認后記入用地誠信檔案。 第八條 對用地主體的下列不良行為信息,記入其誠信檔案: (一)競買不良信息。競買人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不良行為記錄、購地資金來源違規、惡意過高過低報價、報名后無故退出、報名后不報價、相互惡意串通中標、采用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競買人、不遵守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會場紀律擾亂出讓秩序等行為信息; (二)競得不良信息。競得人競得土地后不及時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不按時繳納土地出讓價款、不履行成交確認書約定的其他義務等行為信息; (三)開發利用不良信息。不按照合同約定按期開工建設、不按期竣工申請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因用地主體原因造成土地閑置、出讓期屆滿不申請續期等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信息; (四)違法違規不良信息。未批先建、違法占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容積率、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等違法違規用地行 為信息; (五)登記發證不良信息。在登記發證環節發現的騙取、冒領、逃稅等需要公示的行為信息; (六)其它不良信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的行為,包括變相土地融資、圈占炒賣土地、涉地重大信訪舉報和社會媒體曝光等擾亂土地市場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不良信息等。 第九條 對供地主體的下列行為信息,記入其誠信檔案: (一)開竣工期間調整規劃造成宗地不能按期開發的; (二)因土地房屋征收、拆遷、安置等原因,造成宗地不能開發建設的; (三)因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原因,造成宗地不能開發建設的; (四)未按凈地出讓等規定供地的; (五)未按約定按時交付土地的; (六)土地利用動態巡查率較低的; (七)土地違規違約預警信息到期未處置的; (八)其他不良行為信息。 第十條 對從國土資源系統內部獲取的用地主體不良行為信息,經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采集并初步認定后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認定的用地主體。用地主體對被認定的信息無異議的,直接記入用地誠信檔案;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異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30日內予以核實,作出是否記入用地誠信檔案的決定并告知異議人;對國土資源系統外部其他部門轉交的用地主體不良行為信息,審查屬實后直接記入用地主體誠信檔案。對供地主體的不良行為信息,由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上述程序采集、核實、確認、告知。 第十一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用地主體的統一組織代碼,區分主體類別、誠信信息種類、信息數量,建立用地主體誠信檔案。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以各供地主體的行政區劃代碼為索引,以誠信信息種類和信息數量為基礎,建立供地主體誠信檔案。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用地、供地主體基本信息; (二)誠信信息類別; (三)誠信信息具體情形; (四)誠信信息數量; (五)有關誠信信息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加強關聯企業用地主體誠信管理。對濫用公司權利、多設公司逃避用地誠信監管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企業工商登記信息,以公司控股股東為用地主體,單獨設立信用賬戶,單獨建立用地誠信檔案,將各關聯公司的用地誠信信息,全部歸集到該控股股東信用賬戶名下,實行誠信信息加和計算、概括管理。 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土地市場誠信信息系統,用地誠信檔 案和誠信信息在信息系統內錄入、編輯、瀏覽、查詢,信息系統按照信用等級分類和評分標準,自動計分和評定信用等級,定期生成用地主體異常名錄和黑名單。 第三章評定信用等級 第十四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用地誠信檔案評定用地主體信用等級。用地主體信用等級分為AA、A、B、C四個等級,分別表示用地主體的信用程度。 第十五條采取評價指標得分和直接判級相結合的方式,評定用地主體信用等級。評價指標得分采取扣分方式,從100分起評。對連續三年為A級,有良好行為信息并且無不良行為記錄的,信用等級評定為AA級;對信用評價指標為滿分100分,無不良行為信息用地主體,信用等級評定為A級;對信用評價指標得分為71至99分的用地主體,信用等級評定為B級;對信用評價指標得分為70分及以下用地主體,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用地主體不良記錄分類及扣分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對供地主體不實行信用等級評定,按照各供地主體不良行為信息記錄和扣分標準,采取逐條扣分、總分全市排序的方式,定期形成各供地主體的全市信用排序。 第四章誠信信息公示 第十七條實行用地主體誠信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制度。誠 信異常名錄主要記錄存在違規違約行為的用地主體及其行為。誠信黑名單主要記錄存在違法行為的用地主體及其行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誠信異常名錄和黑名單暫不對社會公開,僅供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查詢使用。 用地主體存在未按期繳納出讓金超過30天、未按期開工或未按期竣工超過30天等情況的,列入誠信異常名錄。用地主體存在因企業原因造成閑置土地的;同一用地主體同時有3個及以上違法違規行為被列入誠信異常名錄的;存在其他違法違規用地行為,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被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督辦的;被相關部門通報,要求國土部門協助禁止其拿地等情況的,列入誠信黑名單。 對列入異常名錄的用地主體,其違約行為解除后,名單從異常名錄移除,但保留其歷史檔案;對列入黑名單的不良用地行為解除后,其名單自解除之日起滿一年后,從黑名單中移除,但保留其歷史檔案。 第十八條 實行供地主體風險提示制度。對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之一不良行為信息的供地主體,由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送不良行為信息風險提示函,告知其行為風險和整改義務,消除不良行為,提高供地主體信譽。 第十九條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將用地主體誠信檔案、供地主體誠信檔案、供地主體全市信用排序等有關誠信信息,在本地門戶網站、政府政務信息公開平臺、報紙、電視等 媒體及時公開,定期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激勵和懲戒 第二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信用等級,對用地主體實施監管和服務。 (一)對信用等級為AA級的用地主體,實行信用激勵機制: 1.列入用地信用紅名單,頒發AA級獎牌,定期向社會公示; 2.依法按規定適當降低其履約保證金繳納比例; 3.設立用地審批綠色通道,簡化審批程序,提供高效優質服務; 4.在經營、投融資、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按規定提供支持和便利。 (二)對信用等級為A級的用地主體,納入日常監管。 (三)對信用等級為B級的用地主體,納入重點監管范圍,督促其整改、消除不良用地行為。 (四)對信用等級為C級的用地主體,實行信用懲戒機制: 1.定期向社會公示,以示約束懲戒; 2.列入特別監管范圍,向其發出信用警示,提高監管的級別、強度和頻次; 第二十一條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等有關 規定,對失信主體在經營、投融資、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第二十二條市政府對全市信用排序靠前的供地主體予以表彰獎勵,對靠后的供地主體適時約談、通報、問責。 第二十三條用地、供地誠信信息的采集、確認、評級、公示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縣區、開發區可以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土地市場誠信管理相應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 2020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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