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調整臨沭縣居民用管道天然氣價格和建立價格聯動機制的方案(草案) | ||||||||||||||||||||||||||||||||
| 2021-09-08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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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天然氣經營單位: 根據《山東省物價局印發<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價格一發〔2018〕33號)、《山東省物價局關于建立健全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制度的指導意見》(魯價格一發〔2018〕73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經價格聽證會論證,并報縣政府同意,確定臨沭縣居民用管道天然氣價格調整方案。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制定居民用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 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確定我縣居民用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為0.37元/立方米。 二、理順居民用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 第一階梯,年用氣量300立方米(含)以內,價格調整為2.41元/立方米;第二階梯,年用氣量300-420立方米(含),價格調整為2.89元/立方米;第三階梯,年用氣量420立方米以上,價格調整為3.61元/立方米。 非集中供熱的天然氣獨立采暖居民用戶:第一階梯,年用氣量1080立方米(含)以內,價格調整為2.41元/立方米;第二階梯,年用氣量1080-1320立方米(含),價格調整為2.89元/立方米;第三階梯,年用氣量1320立方米以上,價格調整為3.61元/立方米。 三、建立居民用管道天然氣價格聯動機制 原則上聯動調整周期不少于1年,當國家調整居民用氣門站價格時,啟動聯動機制,在聯動周期內城市門站價格變動幅度達到或超過8%時,銷售價格根據城市門站價格變動情況進行相應調整,由縣發改局按照聯動額度,對居民各階梯用氣價格作相應調整,制定具體調價方案,并報縣政府研究同意后公布實施。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其他配套措施 階梯氣價以年為一個執行周期,即每年的1月1日至本年的12月31日,階梯用氣量額度在周期之間不累計、不結轉,用戶已購氣量可使用至下一周期。戶籍人口超過4人的家庭用戶,每增加1人,相應增加60立方米/年用氣量基數。 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社會福利場所等執行居民天然氣價格的非居民用戶,用氣價格按調整后的居民第一階梯和第二階梯氣價平均價即2.65元/立方米標準執行。持有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證、特困證的用戶,第一階梯氣價執行2.2元/立方米標準,第二、三階梯氣價分別執行2.89元/立方米、3.61元/立方米標準。 五、相關要求 各天然氣經營單位要按照價格和收費公示制度有關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明碼標價,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妥善處理實施中的有關問題,嚴格執行價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務質量。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25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4日,原縣物價局沭價格發〔2016〕1號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臨沭縣居民用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表 臨沭縣發展和改革局 2021年9月8日 附件: 臨沭縣居民用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表 單位: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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