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石門鎮石門初級中學教職工考勤制度(2021年) | ||||||||||||||||||||||||
| 2021-04-01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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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教職工工作紀律,確保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學校第九屆二次教代會通過的《臨沭縣石門鎮石門初級中學考勤方案》,結合臨沭縣教體局《關于規范教職工請銷假制度的規定》(沭教字【2017】32號文)規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請銷假的類別與期限 1、婚假 根據《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以及《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其他行政法規對婚假的有關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依法登記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往返路程假。 (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再婚者與初婚者一樣,均享受婚假待遇。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婚假天數按照自然天數計算。 2、產假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山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相關規定,特制定以下有關產假的規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符合法律和《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男方在我縣教育系統工作的,給予護理假7天。 (3)根據(1)、(2)款的產假規定,女職工可享受158天常規產假天數,難產、多胞胎的情況可按規定增加產假天數。產假天數按照自然天數計算。 (4)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5)因身體原因需請保胎假的,其保胎假在產假中扣除。 (6)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應經1至2周的適應時間后,恢復其原工作量。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經縣級及以上醫療機構證明,按病假有關規定執行。 (7)對產假期滿,正常上班的女教職工,在嬰兒未滿一周歲時,可以不坐班。每天安排一小時的回家哺乳時間,多生育一孩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其他時間正常考勤。 3、喪假 (1)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時,批準2-5天的喪假;祖父母去世,喪假1天。 (2)教職工因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需要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往返路程假。 (3)因故需要延長假期者,經核實同意后,按事假辦理。 4、病假 (1)教職工請病假,須提交縣級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疾病證明、病歷卡、發票復印件或每天的藥費流水單等,其中病歷卡、發票復印件可在治療結束后提供;請病假連續三個月以上的,須由學校負責人陪同到縣教體局指定縣級及以上醫院進行鑒定,由醫院出具病歷診斷報告和休假證明。 (2)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的規定》執行。 (3)病假時間超過6個月的,其年度考核和工齡分別按《山東省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等文件規定執行。 (4)病愈后要求上班的人員,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上班后1個月內又請病假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5)病假天數按自然天數計算。 (6)未經批準擅自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 5、事假 學校教職工因已實行寒暑假,原則上不予請事假。確有特殊原因必須占用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而請事假的,應由本人填寫請假條,按權限經有關領導批準后方予準假。其中,未經批準擅自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事假天數一個月應控制在3天以內,一學年控制在10天以內,超過控制天數,按曠工處理。事假天數按照自然天數計算。 6、公假:因公請假,根據工作內容由相應科室派遣,教學人員事先必須調好課;中層以上干部由校長批準。 二、請銷假審批手續 1、外出一小時內向教研組長或科室負責人請假,進出學校必須在考勤機上刷臉。 2、無論事、病、公假,請假半天及以上的,必須到學校辦公室填寫請假條,經有關領導簽字批準后方可離崗。未辦理請假手續者按曠工處理。 3、請假半天由分管校長簽字批準。3天至5天教職工的病、事、公假,須經分管校長和校長審批。請假5天以上15天(含)以內由校長審核后,報縣教體局人事科審批;15天以上一個月(含)以內的,由校長審核后報分管局長審批;一個月以上的由校長審核后報分管局長和局長審批。 4、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的,須電話向分管校長或校長請假,并告知辦公室人員,在返崗后兩個工作日內補辦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三、請假須提交的材料 1、請婚假應提交結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申請產假人員應提交結婚證、準生證原件及復印件(非常規生產的計劃生育假需攜帶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醫學證明、病歷和發票復印件,其中病歷和發票復印件可在治療結束后提供),請保胎假須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及病歷。 3、請病假應攜帶縣級及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病歷及藥費單據,醫院開具的建議證明只作參考,不作請假批準依據。對小病大養、多年養病不上班的,要專題報告縣教體局處理。連續請病假六個月仍不能痊愈的,由本人寫出病休申請,經校長審核,縣教體局指定縣級及以上醫院復查后,報縣教體局局長審批。 四、銷假 1、教職工請假期滿,上班后及時到學校辦公室辦理銷假手續。 2、產假和一個月以上的(含一個月)病假、事假期滿,上班后的3個工作日內,學校開具教職工返崗證明,到縣教體局人事科辦理銷假手續。 五、請假期間的待遇 1、產假、婚假、喪假、進修(培訓)假工資照發。 2、根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等制度要求,結合我縣教育系統實際情況,病假按下列標準發工資: (1)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2)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3)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和10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同時,扣發全年績效工資、各項補貼等。 3、全年病事假(公假除外)累計超過30天,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并扣發一半年終績效工資;超過60天者,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并扣發全部年終績效工資。 六、曠工的界定 1、未履行請假手續,無故不上班者; 2、未履行請假手續,私自請人代課、代班者; 3、雖履行了請假手續,但未移交工作而離校或離崗,影響工作者; 4、本人雖提出請假或續假,但未獲得批準,擅自不上班者; 5、請假期滿不按時銷假、續假,又不按時上班者; 6、無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交請假條或打電話請假且事后未履行請假手續者; 7、無故不參加有關會議、活動者; 8、無故不服從工作分配,雖在單位但不工作者; 9、工作調動后不按規定時間到新單位報到者。 10.查崗開始后又電話請假的或事后未補辦請假手續的,一律視為曠工。 七、考勤量化標準(滿分為100分) 1、學校對教師考勤實行查崗制度,查崗由值班教干負責。查崗時間不固定,查崗形式(組織簽到、到科室班級抽查)由值班教干確定。每天至少查崗兩次,每次抽查兩個以上科室。 2、遲到、早退、溜堂、曠課、曠工 預備鈴響后,30分鐘內到校為遲到,30分鐘后到校的為曠工(以小時計,滿8小時為曠工一天)。教師在學校規定的下班時間提前20分鐘可以離校,超過20分鐘離校視為早退。教師上課無故溜堂視為曠課。遲到、早退每月2次不扣分,超過一次扣1分,曠課一節扣2分,曠工一天扣10分。曠工累計達3天扣全學期設定考勤分數。 3、事假 事假每月不超過3天(含3天,每月不超過2天)不扣分,累計超過3天每天扣1分,直至扣完考勤分數為止。 4、病假 病假每學期不超過5天(含5天)不扣分,超過5天每天扣1分,直至扣完考勤分數為止。 5、學校組織的集體活動均按本制度執行。學校重大集體活動(考試、閱卷、運動會等)按標準的2倍執行。在此期間請假的,要填寫《學校重大活動專用請假條》,以便于和普通請假區別對待。 6、如因課務安排而發生教學事故,按教學事故處理辦法追究相關人的責任,并與評選樹優掛鉤。 注意:各班主任要教育學生:當發現班級沒老師上課時,由班干部立即向班主任(若班主任不在,向任課教師或同年級老師)匯報,接到匯報的教師,應立即到班上課,并由學生向教導處匯報,由教導處負責追究責任。 八、兌現辦法 1、考勤積分按比例納入個人綜合量化評估積分。 2、一學期請病假超過5天、一個月事假超過3天或曠工一天以上者,個人評先樹優一票否決。(說明:評先樹優在學期末的,按照本學期考勤結果計算,評先樹優在學期中間的,按照上學期考勤結果計算。) 3、全年病事假(公假除外)累計超過30天,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并扣發一半年終績效工資;超過60天者,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并扣發全部年終績效工資。 4、全年連續曠工3天、累計曠工超過7天,不得參加年終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扣發全部年終績效工資,不得參與當年的職稱評聘。 5、連續曠工15天以上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全學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按《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規定報人社部門批準予以辭退。 九、本規定由縣教育體育局負責解釋。 臨沭縣石門鎮石門初級中學 2021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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