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大興鎮大興初級中學教職工請銷假制度 | ||||||||||||||||||||||||
| 2021-09-02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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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嚴肅工作紀律,維護教學秩序,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沭教字〔2017〕32號】,結合我校教育工作實際,現就教職工請銷假制度,作出規定如下: 一、請銷假的類別與期限 (一)婚假 根據《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以及《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其他行政法規對婚假的有關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依法登記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往返路程假。 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再婚者與初婚者一樣,均享受婚假待遇。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婚假天數按照自然天數計算。 (二)產假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山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相關規定,特制定以下有關產假的規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符合法律和《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男方在我縣教育系統工作的,給予護理假7天。 3、根據(1)、(2)款的產假規定,女職工可享受158天常規產假天數,難產、多胞胎的情況可按規定增加產假天數。產假天數按照自然天數計算。 4、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5、因身體原因需請保胎假的,其保胎假在產假中扣除。 6、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應經1至2周的適應時間后,恢復其原工作量。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經縣級及以上醫療機構證明,按病假有關規定執行。 7、對產假期滿,正常上班的女教職工,在嬰兒未滿一周歲時,可以不坐班。 (三)喪假 1、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時,可根據具體情況,酌情批準2至5天的喪假; 2、教職工因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需要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往返路程假。 3、因故需要延長假期者,經核實同意后,按事假辦理。 (四)病假 1、教職工請病假,須提交縣級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疾病證明、病歷卡、發票復印件等,其中病歷卡、發票復印件可在治療結束后提供;請病假連續三個月以上的,須由單位負責人陪同到縣教體局指定縣級及以上醫院進行鑒定,由醫院出具病歷診斷報告和休假證明。 2、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的規定》執行。 3、病假時間超過6個月的,其年度考核和工齡分別按《山東省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等文件規定執行。 4、病愈后要求上班的人員,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上班后1個月內又請病假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5、病假天數按自然天數計算。 6、未經批準擅自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 (五)事假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事假管理制度: 1、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工作人員因私人事務需要處理的,一般應安排在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含節日、假日、年休假、婚假、寒暑假、喪假等)中進行。 2、確有特殊原因必須占用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而請事假的,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按權限經有關領導批準后方予準假。其中,未經批準擅自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 3、學校教職工因已實行寒暑假,原則上不予請事假。特殊情況需請事假的,一學期應控制在3天以內,一學年控制在5天以內,超過控制天數,按曠工處理。 4、事假天數按照自然天數計算。 二、請銷假審批手續 (一)學校按考勤制度做好請假、審批、登記和銷假手續,并將考勤情況記入教職工考勤冊。 (二)凡需請假的教職工應填寫《請假報告單》,按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三)請假審批權限: 1、婚、喪假由校長審批。 2、事假:教職工請假半天(含)以內由科室主任批準,半天以上1天(含)以內由分管校長批準,1天以上5天(含)以內由校長批準; 教職工請假5天以上15天(含)以內由校長審核后,報縣教體局人事科審批;15天以上一個月(含)以內的,由校長審核后報分管局長審批; 教職工請假一個月以上的須由學校校委會研究通過,并經校長簽字后,報分管局長和局長審批。 教職工請假需辦理書面請假手續,待批準后方可離崗。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的,應在假后兩個工作日內補辦 ,否則按曠工論處。 (四)請假須提交的材料 1、請婚假應提交結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申請產假人員應提交結婚證、準生證原件及復印件(非常規生產的計劃生育假需攜帶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醫學證明、病歷和發票復印件,其中病歷和發票復印件可在治療結束后提供),經所在單位(科室)負責人簽字同意后,由單位分管人員按有關規定程序及時送交縣教體局人事科,分管局長、局長分別審批簽字后,其中一份《請假報告單》留縣教體局人事科備案存檔。 3、請病假應攜帶縣級及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病歷及藥費單據,醫院開具的建議證明只作參考,不作請假批準依據。對小病大養、多年養病不上班的,要專題報告縣教體局處理。連續請病假六個月仍不能痊愈的,由本人寫出病休申請,經學校負責人審核,縣教體局指定縣級及以上醫院復查后,報縣教體局局長審批。 (五)銷假 1、女教職工產假和教職工一個月以上的(含一個月)病假、事假期滿,上班后的3個工作日內,由單位分管人員攜帶學校開具的教職工返崗證明,到縣教體局人事科辦理銷假手續。 2、教職工婚、喪假和未滿一個月的病假、事假期滿,上班后及時到單位辦理銷假手續。 3、教職工不及時銷假的,自假期滿后第一個工作日按曠工論處,對于包庇、隱瞞不報的人員進行通報批評。 三、 請假期間的待遇 1、產假、婚假、喪假、進修(培訓)假工資照發。 2、根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等制度要求,結合我縣教育系統實際情況,病假按下列標準發工資: (1)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2)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3)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和10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同時,扣發全年績效工資、各項補貼等。 3、全年病事假(公假除外)累計超過30天,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并扣發一半年終績效工資;超過60天者,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并扣發全部年終績效工資。 四、曠工的界定和處罰 (一)曠工的界定 1、未履行請假手續,無故不上班者; 2、未履行請假手續,私自請人代課、代班者; 3、雖履行了請假手續,但未移交工作而離校或離崗,影響工作者; 4、本人雖提出請假或續假,但未獲得批準,擅自不上班者; 5、請假期滿不按時銷假、續假,又不按時上班者; 6、無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交請假條或打電話請假且事后未履行請假手續者; 7、無故不參加有關會議、活動者; 8、無故不服從工作分配,雖在單位但不工作者; 9、工作調整后不按規定時間到新崗位報到者。 (二)曠工的處罰 1、對曠工的教職工,學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并進行批評教育。 2、全年連續曠工3天、累計曠工超過7天,不得參加年終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扣發全部年終績效工資,不得參與當年的職稱評聘。 3、連續曠工15天以上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全學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按《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規定報人社部門批準予以辭退。 五、曠坐班、曠課、曠會等界定和量化 (一)坐班 1、教師嚴格按照坐班時間進行坐班。坐班時間嚴禁串崗,凡教干檢查時不在者記作曠班。 2、教師在坐班時間內嚴禁進行與教育教學無關的事情。 3、坐班時間以學校規定或通知為準。 (二)上課 1、教師上課以學校上課鈴聲落為準,未進教室者為遲到。 2、遲到15分鐘者為曠課。 3、上課時教師無故到教室外為溜堂,溜堂10分鐘同曠課論處。 4、下課時間未到,提前離開教室為早退。 5、無故拖堂者同遲到論處。 (三)集會、集體備課 1、教師應按規定時間或學校通知時間按時點名或參加會議。 2、集會中曠會、遲到、早退同上課論處。 3、集體備課無故不參加按曠班論處。 (四)考勤檢評細則及處罰 1、正常請假期限內不扣分(婚假、產假、喪假、公差、培訓學習、病假等履行符合上級規定的請假) 2、曠班每節課在量化考評勤項中扣5分。 3、遲到、早退、溜堂每次在量化考評勤項中扣2分。 4、曠課一節在量化考評勤項中扣10分。 5、集會、考試期間及學校有重大活動期間,原則上不準請假,所考勤項目按平時2倍計算。請假必須有校長批準。 6、有事確實不能到校請假者,打電話給校長請假并安排好課,到校后一天內立即補假條,否則按曠工扣分。 六、其他 1、偽造假證,騙取病、事假的,經查實,除扣發請假期間的工資、其他待遇外,并視情節輕重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通報或行政處分。 2、教職工考勤實行月報制度。學校在每月按局要求將所屬教職工上月的考勤情況統計上報縣教體局人事科。 七、本規定由學校校委會負責解釋。如與上級規定沖突按上級文件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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