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第一中學教師管理制度 | ||||||||||||||||||||||||
| 2025-02-05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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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增強全體教職員工工作責任心,進一步落實崗位目標責任制,提高工作效率,確保教職員工正確、及時、公正、高效的實施教育管理、履行崗位職責和一崗雙責,防止工作失職失誤的發生,根據有關法規及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我校所有教職員工(含在編人員、借調、支教、交流、公益崗、借用和臨時聘用人員,下同)。 第三條學校教職員工在實施教育管理和教學工作中違反學校管理制度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貽誤教育管理工作,影響教學秩序和工作效率,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行為,依照本制度追究工作失職責任。前款所稱不履行職責,包括拒絕、放棄、推諉、不完全履行職責等情形;不正確履行職責,包括無合法依據以及不依照規定程序、規定權限和規定時限履行職責等情形。 第四條工作失職責任追究,應當與教職員工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結合,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責任與權力相統一,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責任追究范圍 第五條學校管理人員在決策和管理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的工作失職責任: (一)對上級和學校的政策、決定、決議、措施拒不執行或持消極態度、落實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為,亂作為的; (二)違反管理決策程序,決策嚴重失誤,或管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力,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導致群體性事件的; (三)管理措施不力,工作效率低下,經常完不成任務或出現差錯的; (四)管理過程中,失職、失誤、瀆職或超越、濫用職權的; (五)不按規定要求、程序、條件、時限辦理事項,造成較大負面影響或不良后果的; (六)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瞞報、謊報、緩報、漏報或防范、救援、救治不力的; (七)在統一考試、學校管理、職稱評定、評先評優等工作中欺上瞞下、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八)對教職員工和學生違紀違規問題長期失察或放縱,以致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違反規定收費或利用職權“吃拿卡要”、謀取私利的; (十)其他決策和管理工作中應追究失職責任的情形; (十一)在疫情防控瞞報失誤的情形。 第六條學校教職員工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工作失職責任: (一)不履行教師職責或有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等言行,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 (二)不按教學常規要求組織實施教學,或無故不參加上級和學校組織的各種教學教研活動,工作馬虎隨意、敷衍塞責的; (三)不按規定要求、條件、程序、時限完成上級和學校布置、下達安排的教學任務、工作的; (四)考試過程中,不嚴格履行考務職責,或違反考試紀律、考試程序、考務規則的; (五)因責任心不強,措施不到位,導致發生責任事故的; (六)到外校兼課、從事第二職業或組織學生進行有償補課、強制學生訂購資料和學習用品謀取私利的; (七)利用網絡造謠傳謠或發布不當言論的; (八)其他在教學工作中應當追究失職責任的情形。 第七條學校教職員工在實施服務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工作失職責任: (一)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等合法權益的; (二)拒絕發放或截留、挪用應當發放的物品、經費或補助金的; (三)不能按要求節儉辦事,造成大量浪費的; (四)食堂管理不善,監管不力,違反食品采購程序或違反食品衛生制度,導致食物中毒等公共衛生事件的; (五)宿舍管理不善、措施不力,學生寄宿環境臟、亂、差,整改效果不明顯的; (六)校舍、設施設備、車輛等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排查治理、上報,導致事故發生的; (七)發現傳染性疾病,未及時上報或未采取得力措施,致使疾病蔓延的; (八)后勤管理人員責任心不強,措施不到位,影響到正常供應水、電、暖或其他工作的; (九)服務過程中,營私舞弊,給服務對象造成損失的; (十)其他違反服務宗旨導致不良后果的情形。 第三章 工作失職責任劃分與承擔 第八條工作失職責任分為直接責任、分管領導責任和主要領導責任。領導班子成員要按照分工,恪盡職守;各科室均要明確職能,進行細化,落實到人;每位教職員工要按照分工,認真負責,盡職盡責; 第九條凡屬常規性工作已作明確分工,出現一般性影響及以上的問題,班子成員按照分工,負領導責任;科室負責人按照分工,負主要責任;經辦人因為作風不實、工作不力或玩忽職守,負直接責任; 第十條領導班子成員未將所管轄的常規性工作明確責任,或對中心工作未作分工并明確責任,出了問題負直接責任;科室主要負責人未對科室工作細化并明確責任,或沒向分管領導報告,出了問題負直接責任;其他同志凡工作不向科室負責人報告,擅自主張,或不服從安排、未按要求辦理,出現問題負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凡對工作易發問題的部位和環節,未及時發現、未明確責任或未采取措施出現問題的,班子成員按分工負主要責任,科室主要領導負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凡屬有關工作該協調未協調、該解決未解決而出問題的,協調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對屬自身職責的工作推諉扯皮、不履行職責,或敷衍塞責出現問題的,將追究其直接責任; 第十四條學校內設機構分工不明,職責不清,導致過錯發生的,學校主要領導負直接責任。 第四章 工作失職責任種類和適用 第十五條追究工作失職責任的方式分為: (一)訓誡或書面告誡;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扣發績效工資、文明獎; 1、未進行上傳下達或未安排工作的,一次扣發績效工資或文明獎50-200元; 2、安排工作未按時間完成的,一次扣發績效工資或文明獎50-100元; 3、檢查工作無故不到或拖延時間的,一次扣發績效工資或文明獎50-100元(未作檢查的應補檢); 4、在規定時間內拿不出檢查資料的,一次扣發績效工資或文明獎200-500元; 5、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時完成上級布置任務的(如資料上交),一次扣發績效工資或文明獎50-200元; 6、其他的可根據工作失職輕重,一次扣發績效工資或文明獎50-500元。 (五)匯報主管部門,要求停職離崗培訓或調離工作崗位; (六)匯報主管部門,責令辭去或免去領導職務; (七)處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獨或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學校教職員工發生工作失職的,視情形按第十五條的規定追究負責人及其他責任人的工作過錯責任。 第十七條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后果和影響大小,工作過錯分為一般過錯、嚴重失職和重大失職: (一)情節輕微、損害后果輕微或影響較小的屬一般過錯。 (二)情節嚴重、損害后果嚴重或影響較大的屬嚴重失職。 (三)情節特別嚴重、損害后果特別嚴重或影響特別惡劣的屬重大失職。 第十八條對于一般過錯,對有關責任人單獨或者合并給予第十五條(一)、(二)、(三)、(四)、(五)項處理。 第十九條對于嚴重失職或不履行分級設崗聘任合同的,按照第十五條第七項的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報上級批準:(1)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降級處分;(2)對負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3)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第二十條對于重大失職,按照第十五條第(七)項的規定,并根據管理權限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撤職處分;對負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降級、撤職處分;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 第二十一條對負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根據失職情節和工作情況,可以按照第十五條(六)項的規定,責令其辭去或免去其領導職務。 第二十二條學校教職員工受到失職責任追究的,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年度考核等次: (一)受到失職責任追究的,取消其該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二)一年內犯一般過錯兩次,均負有直接責任的,年度考核為不合格; (三)受到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的,年度考核為不合格; (四)受到撤職處分的,年度考核為不合格,并按規定作相應處理。 第二十三條聘用人員犯一般失職的,給予第十五條第(一)、(二)、(三)、(四)項處理;三次犯一般失職,或犯嚴重過錯或重大失職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條工作失職責任追究,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學校教職員工因工作失職損害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在承擔過錯責任的同時,應當視情形予以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退還非法收取的財物、依法給予賠償。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一)干擾、阻撓過錯調查的; (二)打擊報復、陷害控告人、檢舉人、投訴人、調查人的; (三)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追究過錯責任的; (四)過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嚴重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 (一)過錯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不良影響或者不良后果的; (二)有效阻止過錯后果發生的; (三)主動糾正或者挽回損失的; (四)主動退還違規、違紀、違法所得; (五)積極配合調查有立功表現的; (六)其他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的情形。 第五章 責任追究的機構及追究程序 第二十八條學校成立工作小組負責工作過錯責任追究,并負責有關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對知情人的投訴、檢舉、控告,工作小組應在7個工作日內審查是否有事實依據并決定是否受理。經審查有事實依據的,應當受理;沒有事實依據的,不予受理。有明確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的,應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條決定進行受理調查的過錯責任問題,須在10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完畢。情況復雜的,可延長10個工作日辦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調查過錯行為實行回避制度。過錯責任追究機構成員及其辦事人員與過錯行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二條過錯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7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出申訴。申訴處理決定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 第三十三條工作過錯責任追究應當在認真核查事實的基礎上明確有關責任人應承擔的責任,視具體情節和錯誤,按干部管理權限經有關會議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在作出追究決定前,應當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并聽取有關責任人員的陳訴和申辯。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有關過錯責任追究,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校長辦公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2025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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