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第二中學考試管理制度 | ||||||||||||||||||||||||
| 2025-01-09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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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新的教育教學形勢,進一步規范監考、閱卷工作,結合我校具體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1.適用范圍:市縣統一組織的大型考試、學校組織的階段性檢測。 2.學校將根據客觀需要決定參加監考(或閱卷)的人選范圍,在全校范圍內安排監考人員時原則上按教師姓氏筆畫順序。如監考教師不能參加監考或閱卷,須由監考教師個人聯系替換人員,并報教務處備案。 3.參加監考(或閱卷)的老師,學校按監考20分/場、閱卷50分/人計入年終績效量化。 4.監考(或閱卷)原則上不準請假,確需請假的老師要提前寫出申請,經校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后,交教務處備案,并每次扣發個人量化100分。未經學校同意,拒不參加監考(或閱卷)者,按照曠監考(或閱卷)對待。 5.在考務會、監考及閱卷過程中出現違規違紀行為被縣局或學校通報的,按照下列標準扣除個人績效量化分: (1)考務會(或閱卷)遲到,每次20分; (2)曠考務培訓會或考前會,每次扣50分; (3)曠監考,每場(次)扣100分;曠閱卷扣200分; (4)攜帶手機入場的、在收發裝訂試卷環節出現工作失誤的、閱卷過程中出現工作失誤的,每次扣100分; (5)出現其他工作失職失誤的,參考以上標準類比執行。 6.監考過程中被縣局、學校領導巡視或監控檢查發現學生存在作弊行為(如:攜帶或使用手機、小抄、交換試卷或傳閱答案等)的,每起扣量化20分;由監考教師監考過程中發現作弊行為的考生,每發現并上報一起獎勵監考教師每人20分。 附:如因特殊確需請假的,需提前三天以上向學校負責人請假,并持請假條到教務處備案。 2025年1月8日 臨沭第二中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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