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第一中學的職工宿舍空調采購合同 | ||||||||||||||||||||||||||||||
| 2023-12-14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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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政府采購合同 (設備類)
項目名稱: 單職工宿舍空調 合同編號: SDGP371329000202301001196A_001 計劃編號: 37132900020900120230038
采 購 人: 臨沭第一中學 供 應 商: 山東峰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采購代理機構: 臨沂市政府采購中心
簽訂時間:二〇二三年一十二月一十二日
采購人(全稱): 臨沭第一中學 供應商(全稱): 山東峰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誠實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則,就 單職工宿舍空調 項目 (SDGP371329000202301001196) 采購與供應事宜簽訂本合同條款,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項目概況 1.項目名稱:單職工宿舍空調 。 2.供貨地點:臨沭第一中學 。 3.供貨內容和范圍: 。 二、供貨期 2023年12月14日 。 三、質量標準 符合標準。 四、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價格形式 1.簽約合同價為: 人民幣(大寫) 伍萬玖仟元(¥59,000.00元); 2.合同價格形式: 。 五、項目經理 供應商項目經理: 。 六、資金來源 預算內資金 59,000.00 元;財政專戶資金: 0 元;自籌資金: 0 元。 七、付款方式 □一次性支付方式:
□分期支付方式:
□其他支付方式:
八、合同融資事項 按照《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啟動山東省政府采購合同融資與履約保函服務平臺有關事項的通知》【魯財采(2020)31號】、《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加強政府采購合同付款賬戶管理的通知》【魯財采(2021)4號】文件相關要求,本合同可用于“山東省政府采購合同融資與履約保函服務平臺”(簡稱融資平臺)進行質押融資,如本合同已通過融資平臺質押融資,融資平臺將生成“政府采購合同回款賬戶確認單”,回傳“山東省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平臺”推送至采購人。采購人應根據“確認單”信息,加強合同賬戶及資金支付管理,確保合同資金準確支付到貸款銀行確認的回款賬戶,未經相關貸款金融機構同意不得隨意變更。 九、合同文件構成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或成交通知書; (2)投標函及其附錄; (3)合同條款; (4)技術標準和要求; (5)圖紙(如果有); (6)供貨清單及報價表; (7)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須經合同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十、承諾 1.采購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籌集項目資金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2.供應商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供貨,確保質量和安全,不進行轉包及違法分包,并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責任。 3.采購人和供應商通過招投標形式簽訂合同的,雙方理解并承諾不再就同一項目另行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協議。 十一、簽訂時間 本合同于 2023年12月12日簽訂。 十二、簽訂地點 本合同在 臨沭第一中學 簽訂。 十三、補充協議 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五、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購人執貳份,供應商執貳份,代理機構一份。
合同條款 1.采購與供應 1.1 本合同價款最終雙方以實際驗收的數量結算。 1.2 本合同所采購與供應設備的數量為暫定量,供應商按附件1《計劃采購與供應設備清單》所列品種和規格供貨,最終以經采購人驗收合格實際數量為準。 1.3 本合同所采購與供應設備的計價、結算和支付貨幣均為人民幣。 1.4 本合同所采購與供應設備的計量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公制計量單位(除技術規范標準另有規定外)。 1.5 本合同所采購與供應設備的單價,指運抵本項目現場指定地點交貨綜合價,包括設備費、加工費、包裝費、檢測費、裝卸費、運輸費、稅金、供應商合理的利潤、管理費、市場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向有關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以及政策性文件所規定的各項應有費用等供應商履行本合同規定義務的全部價款與費稅,除本合同第1.6條規定的因素外,不得因政府政策變動、市場環境改變、稅率調整等而調整。 1.6本合同綜合單價按下列第(1)種辦法進行調整。 (1)綜合單價包干,價格不可調整。 (2)具體調價辦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質量要求 2.1 供應商應在交貨同時向采購人提供本合同所采購與供應設備制造商出具的書面質量保證書。 2.2 本合同所采購與供應的設備,應符合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各項技術性能指標經本項目所在地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專業機構或單位檢測中心檢驗必須符合國標要求。合同執行過程中,若出現新的國家標準,則以更新后的標準為準。 2.3 供應商的設備供應與管理應符合國家有關環保法律、法規和ISO9000質量體系標準。 2.4 本合同所采購與供應設備的質量保證期自驗收合格之日起_________年。 2.5質量保證期內,供應商無條件的向采購人提供缺陷產品的免費維修、更換等服務。針對采購人提出的書面要求,供應商必須在3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如有必要,供應商在3日內指派專人到現場解決,因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均由供應商承擔。 2.6 不論任何原因,供應商借故推脫或拒絕采購人提出的維修、更換等服務請求,采購人有權自行解決,實際發生的維修或更換等費用,從應支付給供應商的貨款中扣除,并保留進一步索賠的權利。維修或更換設備的質量保證期相應延長6個月。 2.7質量保證期內,如因供應商產品質量導致出現項目質量問題,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供應商承擔。 2.8其他質量要求: 。 3.供貨時間及地點 3.1供貨及通知方式:按批次供貨,時間及數量以采購人書面通知為準。在運輸、裝卸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責任,供應商自行承擔。 3.2供貨地點:供應商負責送貨至項目現場卸至采購人指定的卸貨地點,并承擔費用。 4.驗收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 4.1數量驗收:甲乙雙方在交貨現場以過磅、點數、檢尺等約定方式進行數量驗收,采購人應保證設備隨到隨驗。供應商應對在采購人現場的計量數據進行確認。 4.2質量驗收: (1)進行數量驗收的同時,采購人按要求進行尺寸和外觀質量驗收,尺寸和外觀質量符合要求方可卸車,否則不得卸車。 (2)外觀質量符合要求的,采購人及時按規定取樣送本項目所在地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專業機構或單位進行檢測。檢測合格視為最終合格。如采購人、本項目建設單位或監督單位提出異議,參照有關標準規范,結合現場情況解決,供應商必須滿足上述三方的有關質量的意見。 (3)經雙方驗收合格后,由采購人開具簽收單作為最終結算依據。 (4)抽檢未發現不合格產品不代表供應商供應產品全部合格,如因供應商產品問題造成采購人供貨期、質量、勞務等損失,全部責任均由供應商承擔。 (5)外觀及檢驗不合格的設備,供應商應在接采購人通知后24小時內清理出項目現場,并承擔本次的檢測費用,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供應商承擔。 (6)其他:現場現貨檢驗,采購人如有異議3日內提出,供應商24小時內負責處理。 4.3標的物所有權自卸貨完畢時起轉移,但經驗收確認為不合格的,供應商必須根據采購人要求無條件退換。 5.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 5.1安全文明施工 5.1.1 項目安全生產的達標目標及相應事項的約定:_____________。 5.1.2 文明施工 合同當事人對文明施工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 5.1.3 供應商負責在設備供貨、指導安裝、調試、售后服務整個過程中現場全部人員、設備的安全。供貨服務期間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供應商承擔全部責任,并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 采購人不承擔供應商和其單位雇傭的工人或其他人員的傷亡賠償或補償責任,承包方必須為現場服務人員辦理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費用自行承擔。本項目需特殊防護的內容:針對施工現場情況及迎檢等需要,應采取不同的防護措施,費用自行承擔。 6.預付款 6.1 預付款的支付時間和金額(或占合同價款的比例):30% 。 6.2 扣回預付款的時間、比例: / 。 7.貨款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2供應商按照采購人要求的時間,依據甲乙雙方共同確認的結算金額和結算明細向采購人開具結算100%的增值稅發票,否則采購人有權拒絕支付貨款且不構成違約。 7.3 貨款支付方式可選擇銀行轉賬支票、網銀轉賬、銀行承兌匯票等常規支付方式的付款方式,具體付款方式以雙方每次付款前協商確定為準。 7.4其他 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資金不到位的,致使采購人不能按合同付款,采購人不承擔延期付款利息及違約金。 若供應商不按要求開立銀行賬戶,導致貨款或項目款延期支付,采購人不承擔延期付款利息及違約金,供應商不得因此停止合同的履行。 8.合同變更 8.1 由于項目變更,采購人向供應商提出書面合同變更,供應商應予以接受。甲乙雙方共同修訂的合同條款,構成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 根據項目需要,采購人對所采購設備的數量和送貨時間如有變更,及時書面通知供應商,供應商按變更后的數量和送貨時間供貨,新增或減少的設備價格不變。 9.雙方責任 9.1 雙方指定現場收貨及交貨代表。 采購人收貨代表: ,聯系電話: 。 供應商交貨代表: ,聯系電話: 。 雙方更換各自代表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以確保設備順利交接。 9.2 供應商應將設備按合同約定時間運至采購人指定地點,并經采購人指定收貨代表和采購人項目所屬其他2人及以上簽字驗收確認后有效。 9.3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供應商不能按時交貨,應在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報采購人,采購人視情況確定是否同意變更供貨時間。如采購人不同意變更供貨時間,可自行采購部分或全部設備。采購人在自行采購和接收該違約部分設備時實際發生的所有額外費用和因此給采購人造成的損失,從應支付給供應商的貨款中扣除,采購人同時保留進一步索賠的權利。 9.4 除另有規定和協議要求外,供應商提供的全部設備須采用國家、企業、行業標準要求包裝,并同時滿足方便所供設備長途及短途運輸的要求,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銹、防爆等措施。 9.5 裝箱單應注明設備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質量、生產商、發貨地、供應商、收貨人、交貨地、承運人等,并在顯著位置標明裝卸警示標志。 9.6 供應商應對項目現場情況和當地政府運輸時限和通道限制的正常及臨時規定有充分了解和理解,不應因此提出索賠、要求延長或變更供貨期限等。 9.7 供應商應提供本合同所采購與供應設備制造商的名稱、法定地址、聯系方法等,如果供應商是本合同所采購與供應設備生產廠商的指定代理銷售單位,供應商還應向采購人提供生產廠商的銷售代理委托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9.8 供應商運抵采購人指定現場的設備,交貨單據上應詳細列明當次供應設備的名稱、品牌、產地、生產廠家、規格型號、計量單位、單價、數量、合計金額。 9.9 本合同所采購與供應設備在使用過程中,采購人打開包裝進行質量、性能等的檢驗時,發現質量問題告知供應商,供應商應在三日內予以維修、更換或退貨。 9.10 供應商應向采購人提交本合同所采購與供應設備的技術文件,包括材質報告(設備質量檢驗報告)和生產合格檢驗報告,以及按照項目竣工驗收規定及采購人要求,提供所有相關符合要求的資料。 9.11 采購人、設計、相關內部監督單位審核供應商提交的資料僅是一般性的監督,并不減少供應商與此有關的合同責任。 9.12 未經采購人同意,供應商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義務(包含債權、債務)轉讓給第三人。供應商即使向采購人發送了權利義務(包含債權、債務)轉讓通知書,供應商承諾該轉讓通知書對采購人不發生任何效力,供應商承擔因其轉讓行為給采購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9.13當一方納稅人信息等關鍵企業信息發生變化時,必須書面通知對方,否則應承擔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9.14采購人依據本合同(供應商納稅人相關信息)約定收款單位(供應商公司名稱)、開戶銀行、賬號向供應商支付貨款。 10.違約與賠償 10.1 除本合同中規定的不可抗力外,其他不論任何原因,本合同所采購與供應設備,供應商若不能按規定期限送至采購人指定現場存貨地點,采購人向供應商收取逾期運達設備總額(含增值稅)每日0.5%的違約金,并有權因供應商違約終止合同。 10.2 對本合同所采購與供應的設備,采購人有權邀請當地有關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證書,發現供應商所供設備不符合要求,采購人向供應商提出索賠,供應商應予以接受。 10.3 本合同所采購與供應的設備,在規定質量保證期限內采購人向供應商提出索賠,供應商應按下列條款向采購人賠償: (1)同意采購人拒收設備,并把被拒收設備的預付貨款返還采購人。 (2)承擔退貨過程中發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包括利息、銀行費用、運輸和保險費、檢驗費、倉儲和裝卸費以及為保管和保護退貨設備所需的其它費用。 (3)根據設備的質量缺陷和受損程度以及采購人遭受損失,經雙方協商同意降低設備價格。 (4)更換或修理有缺陷的設備,以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和性能,供應商承擔一切費用和風險,并承擔采購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同時相應延長被更換或修理設備的質量保證期。 10.4 采購人提出索賠通知后,供應商應在28日內答復,如果在28日內未答復,視為供應商已接受該索賠,同時采購人保留進一步要求賠償的權利。 10.5 供應商應按采購人要求及時提供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增值稅發票,供應商必須確保發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實,相關設備品類、價款等內容與本合同相一致。 因供應商開具的發票不規范、不合法等導致發票不能抵扣稅款或涉嫌虛開發票引起稅務問題的,供應商應向采購人重新開具發票,并向采購人承擔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稅款、滯納金、罰款及相關損失等。 因供應商開具發票不及時給采購人造成無法及時認證、抵扣發票等情形的,供應商應向采購人承擔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稅款、滯納金、罰款及相關損失等。 供應商不得擅自作廢或沖紅已向采購人提供的發票,否則供應商須按發票金額(含增值稅)的20%向采購人支付違約金,并向采購人承擔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稅款、滯納金、罰款及相關損失等。 10.6 如供應商未按采購人要求的時間內足額足量供應設備,對采購人造成影響達3天及以上,則采購人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另選擇供應商,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供應商承擔,同時采購人保留向供應商進一步索賠的權利。 10.7 未經采購人同意,如供應商單方面終止供貨,除承擔給采購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外,還應向采購人支付未供貨貨款總額(含增值稅)20%的違約金。 11.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系指簽約雙方在締結合同時所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及后果無法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任何一方由于受到諸如戰爭、嚴重火災、洪水、臺風、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影響而不能執行合同時,履行合同的期限應予以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不可抗力所影響的時間。 11.2 受阻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盡快用電報、傳真或電傳等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于事件發生后14日內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用特快專遞或掛號信寄給對方審閱確認,同時,受阻方應盡可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積極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事項。 11.3 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持續60日以上,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在合理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或解除合同的協議。 11.4 本條款所定義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對于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安排不周及稅收政策的調整等情形,無論嚴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為不可抗力。 12.知識產權和專利權 12.1 涉及到知識產權(或專利權)標記的產品,供應商應提供知識產權(或專利權)及其權屬的有效證明材料。供應商承諾其提供的設備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或專利權),若供應商提供設備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專利權)導致他人向采購人索賠的,以及供應商違反本合同其他約定的,供應商承擔由此給采購人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采購人處理此糾紛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差旅費等一切損失。采購人針對上述一切損失有權從供應商結算貨款中扣除或依法追索。 13.爭議解決 13.1 遇爭議問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提交下列第2程序解決: (1)向采購人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采購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14.其他 14.1 本合同是雙方合作的法律文件,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合同解除的條件:按《合同法》有關條款執行。 14.2 本合同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確定和變更合同實質性條件的會議紀要、往來信函、資料等。 14.3.本合同中供應商注明的電子郵箱需是有效(須保證能夠正常使用),若使用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形式的,此數據電文進入供應商提供的電子郵箱運營商服務器即視為收到。 供應商電子郵箱(必填): 。 14.4未盡事宜經采購人上級部門同意后,可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即行生效,至雙方履行完全部合同規定條款后失效。 14.5補充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附件: 附件1:《計劃采購與供應設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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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臨沭第一中學單職工宿舍空調合同.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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