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沂市財政局 臨沂市教育局 臨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于印發臨沂市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2021-02-08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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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助工作順利開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教育廳等5部門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科教〔2020〕15號)和《臨沂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市以下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臨政發〔2019〕7號)等文件以及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臨沂市學生資助資金(以下簡稱學生資助資金)是指中央、省下達我市和我市各級財政安排的用于落實高等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學前教育等國家、省和市資助政策的資金,包括國家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省政府勵志獎學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數民族大學生省政府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政府助學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免保教費補助資金、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資金、高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資金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普通高校是指我市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本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普通高中學校(含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幼兒園是指全市經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公辦、公辦性質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不包括托兒所、親子園等早期教育機構。 以上所稱各類學校包括民辦普通高校(含獨立學院)、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和民辦普通高中。 第四條學生資助資金由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職責共同管理。市財政局負責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組織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部門編制學生資助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草案。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維護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學生學籍和資助信息管理,組織各縣區審核上報基礎數據,提出預算分配建議方案,會同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部門對資金使用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學校(含幼兒園,下同)是學生資助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應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具體組織預算執行。 第二章資助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普通高校資助范圍及標準: (一)本專科生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高校全日制本專科生,全市每年獎勵名額根據國家、省分配情況確定,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專科生省政府獎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高校全日制本專科生,全省每年獎勵3000名,全市獎勵名額根據省分配情況確定,每生每年6000元。 (三)本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資助品學兼優、家庭經濟困難的高校全日制本專科生,全市每年獎勵名額根據國家、省分配情況確定,每生每年5000元。 (四)本專科生省政府勵志獎學金。獎勵資助品學兼優、家庭經濟困難的高校全日制本專科生,全省每年獎勵8000名左右,全市獎勵名額根據省分配情況確定,每生每年5000元。 (五)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數民族大學生省政府勵志獎學金。獎勵資助品學兼優、家庭經濟困難的高校中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數民族全日制本專科生,資助面為全省普通高校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數民族本專科學生人數的10%,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5000元。 (六)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高校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預科生),全市每年資助名額按照高校本專科學生人數的一定比例分配,具體根據國家、省分配情況確定,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具體標準由高校結合實際在2200—4400元范圍內自主確定,可分為2—3檔。 (七)高校建檔立卡學生免學費。對在普通高校就讀的山東籍全日制本專科生中的建檔立卡學生免除學費,免除學費標準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 (八)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士官、退役后復學或入學的高校學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費減免。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代償金額,按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下同)兩者金額較高者執行;復學或新生入學后學費減免金額,按高校實際收取學費金額執行。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以及學費減免的標準,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超出標準部分不予補償、代償或減免。 (九)高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對到我省財政困難縣艱苦行業工作的高校應屆畢業生和縣級特殊教育學校任教的高校應、往屆畢業生,服務年限連續達3年(含)以上的,實行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本專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 第六條中等職業學校資助范圍及標準: (一)國家獎學金。獎勵特別優秀的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在校生,全市每年獎勵名額根據國家、省分配情況確定,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學費。對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免除學費。免學費標準按照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學校學費標準執行。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在校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同專業公辦中等職業學校收費標準免除學費,學費標準高于公辦學校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三)國家助學金。資助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標準由各縣區結合實際在1000—3000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 第七條普通高中資助范圍及標準: (一)免學雜費。對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殘疾學生、低保家庭學生、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免除學雜費。免學雜費標準按照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學校學費標準執行。民辦學校學雜費標準高于當地同類型公辦學校學費標準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二)國家助學金。資助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具體標準由各縣區結合實際在1000—3000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 第八條學前教育資助范圍及標準: (一)免保教費。對具有正式注冊園籍的幼兒園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含非建檔立卡的孤兒、重點困境兒童、殘疾兒童、低保家庭兒童、特困救助供養兒童)免除保教費。免除保教費標準按照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執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幼兒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免除保教費,保教費標準高于公辦幼兒園的部分,幼兒園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幼兒收取。各縣區免保教費政策范圍寬于或標準高于本辦法的可繼續執行。 (二)政府助學金。資助具有正式注冊園籍的幼兒園在園幼兒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200元,具體標準由各縣區結合實際在1000—1400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為2—3檔。 第九條國家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省政府勵志獎學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數民族大學生省政府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政府助學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免保教費補助資金、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資金、高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資金的標準、名額、范圍等將根據國家、省最新政策規定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條在學生資助面確定上,縣級要堅持實事求是原則,發揮統籌平衡作用,在確保本縣區總體落實省定平均資助面基礎上,區分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物價水平等因素,科學確定區域內具體資助面,體現合理差異,避免“一刀切”,確保學生資助政策公平、有效。 第三章資金分擔和預算安排 第十一條學生資助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據學生人數、相關標準等進行測算。 第十二條高校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省政府獎學金、省政府勵志獎學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數民族大學生省政府勵志獎學金由省財政承擔。 高校國家助學金,省屬高校、省屬企業辦高校由省財政負擔,市屬高校由省、市按比例分擔,具體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9〕2號)規定執行。 高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資金,由省財政與畢業生就業所在市、縣區財政按5:3:2的比例分擔,就業所在地為省財政直接管理縣(以下簡稱省直管縣)的,應由市財政承擔的資金全部由省財政承擔。 高校建檔立卡學生免學費所需資金,省屬高校、省屬企業辦高校由省財政按照每生每年4000元標準和學生人數補助學校,不足部分由學校從事業收入中提取的資助資金中解決;對在部屬、外省高校就讀的建檔立卡學生免學費所需資金,市財政結合上級補助按照每生每年6400元標準(其中,省財政補助4000元、市財政補助2400元)和學生人數補助至學生生源所在縣級財政,不足部分由縣級財政承擔。市屬高校免除建檔立卡學生學費所需資金,市財政按照每生每年2400元標準和學生人數補助學校,不足部分由學校從事業收入中提取的資助資金中解決。 第十三條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承擔。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和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補助資金,省屬學校、省屬企業辦學校由省財政負擔,市屬學校、原市屬3所民辦學校由省、市按比例分擔,縣屬學校、屬地民辦學校由省、市、縣區按比例分擔。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和普通高中免學雜費補助資金,省屬學校、省屬企業辦學校由省財政負擔,市屬學校由省、市按比例分擔,縣屬學校、屬地民辦學校由省、市、縣區按比例分擔。 學前教育政府助學金由省、市、縣區分檔按比例分擔。學前教育免保教費補助資金由縣區財政負責落實。省、市財政根據各縣區落實情況,在分配相關教育經費時予以獎補。 市與縣區分擔比例具體按照《臨沂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市以下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臨政發〔2019〕7號)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轉移支付預算管理規定的時限等有關要求下達市對縣區轉移支付預算、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轉移支付預計數。縣級財政會同有關部門在收到轉移支付預算(含提前下達預計數)后,應當按規定合理分配、及時下達。縣區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預算管理,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應負擔的資金。市屬學校所需資金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要求下達。 第十五條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資金,由省財政采取“當年先行預撥,次年據實結算”的辦法撥付至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省財政每年對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進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金額為基數提前撥付當年預算資金。高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補償資金由省財政撥付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撥付給各市、省直管縣。 第四章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學生資助資金納入各級政府預算管理,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要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學生資助資金預算編制、執行、決算等管理。 第十七條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發放、執行管理,做好基礎數據審核,健全學生資助機構,加強資助隊伍建設。 各級各類學校要強化財務管理,制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要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加強學生學籍、學生資助信息系統應用,按時填報各類資助數據,確保資助信息真實準確;要將學生申請表、認定結果、資金發放等有關材料分年度整理建檔,規范管理。 第十八條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做好信息公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條各級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使用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違反規定分配或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學生資助資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學生資助工作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學生資助工作負主要責任。學校應完善機構和人員配備,指定專人具體負責資助工作。 第二十一條各縣區、各學校要結合實際,通過勤工助學、“三助”崗位、“綠色通道”、校內資助、社會資助等方式完善學生資助體系。公辦普通高校要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4%-6%的經費,公辦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幼兒園要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3%-5%的經費,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民辦學校(幼兒園)應從學費(保教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經費,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提取的資助經費專項用于學費減免、勤工助學、校內無息借款、校內獎助學金、特殊困難補助、學生大病醫保以及學生資助項目相關支出(不含業務工作經費)等。 第二十二條各縣區要認真貫徹中央、省以及市委、市政府關于脫貧攻堅的決策部署,在分配相關資金時,結合實際進一步向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傾斜。 第二十三條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個人在各類學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 第二十四條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等研究生培養單位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所需資金通過現行渠道解決。 第二十五條各項學生資助政策涉及的申請、評審、發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山東省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各縣區、各市屬學校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抄送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臨沂市財政局臨沂市教育局關于實施學前教育資助政策的通知》(臨財教〔2011〕94號)、《臨沂市財政局臨沂市教育局關于轉發省<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的通知》(臨財教〔2013〕89號)、《臨沂市財政局臨沂市教育局臨沂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關于轉發省<中等職業教育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臨財教〔2013〕88號)、《臨沂市財政局臨沂市教育局臨沂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關于轉發省<中等職業教育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臨財教〔2013〕85號)、《臨沂市財政局臨沂市教育局關于轉發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臨財教〔2015〕23號)、《臨沂市財政局臨沂市教育局關于轉發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勵志獎學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臨財教〔2016〕47號)同時廢止。 臨沂市財政局辦公室 2021年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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