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第二實驗小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細則 | ||||||||||||||||||||||||
| 2024-05-30 點擊數: | ||||||||||||||||||||||||
|
||||||||||||||||||||||||
|
||||||||||||||||||||||||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山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魯教財發〔2019〕1號)和山東省教育廳、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精準資助工作的通知》(魯教財函〔2021〕58號)精神,增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各項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真正實現“不讓一名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的工作目標,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認定范圍和基本原則 第二條認定范圍義務教育階段在籍在校的全日制就讀的,其家庭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三條認定原則 1.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原則; 2.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的原則; 3.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的原則; 4.堅持嚴格評審原則。 第三章認定依據 第四條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依據參考《山東省學生資助管理標準》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規范》相關條款: 1.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勞動力及職業狀況、家庭財產及收入、家庭負擔等情況。 2.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助供養學生、孤兒、重點困境兒童、烈士子女、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 3.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等情況。 4.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5.學生消費因素。主要包括學生消費金額、消費結構等情。 6.其他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因素。 第四章認定機構 第五條認定機構 (一)認定工作小組:由學校負責人擔任組長,校委會部分成員擔任組員。 組 長:郭 建 副組長:張 勇 劉維偉 李錦紅 組員:校委會部分成員 (二)評議小組(三級評審): 1.校級評審小組:由認定工作小組為主要評審成員,開展校級評審工作。 2.年級組評審小組:由各年級組長擔任評審組長,各班主任擔任組員,開展年級組評審工作。 3.班級評審小組:由各班主任、輔導員擔任評審組長,任課教師、學生代表或家長代表擔任成員,開展班級評審工作。(說明:評議對象或其家長不應作為評議小組成員) 第五章認定檔次及條件 第六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根據學生家庭經濟收入、家庭人員組成、家庭成員健康狀況以及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平均消費情況,參照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和人數。認定標準設為一般困難、困難和特別困難三檔;貧困生認定人數一般控制在全校總人數的4.5%以內。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特殊困難學生(A): 1.殘疾學生、烈士子女、建檔立卡學生、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兒、重點困境兒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 2.家庭被地方政府列為低保戶,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學生; 3.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直接經濟來源的: 4.家庭所在地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性災禍(地震、車禍、重病等),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 5.本人或直系親屬患重病,需要長期自費治療的且費用較大的; 6.其他情況導致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困難學生(B): 1.父母因下崗、失業、殘疾、離異、年邁等原因導致家庭經濟收入微薄的; 2.家庭兄弟姐妹眾多且有兩個以上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 3.父(母)殘疾或去世,收入低且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 4.因自然災害、家庭變故、個人患重病等發生臨時經濟困難的,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難于克服的; 5.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一般困難學生(C): 1.學生基本生活費用低于學校所在地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學校學生日常平均消費水平; 2.父母務農無其它經濟來源,有兩名子女同時在接受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普通學歷教育,家庭經濟負擔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一般困難的。 (四)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經通過認定的學生,應取消其受助資格: 1.生活奢侈浪費等造成生活暫時困難的; 2.由于家庭建房、購房、購車等原因造成家庭經濟暫時困難的; 3.有抽煙、酗酒、賭博、打架等不良習氣者; 4.弄虛作假者取消困難認定資格; 5.其他不符合認定條件的。 第七條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勤奮學習,積極向上; 4.家庭經濟困難,符合認定標準中相應條款; 第六章認定時間與程序 第八條認定時間與程序 1.認定時間: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按學年進行,每年9-10月份學校全面啟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各班級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和摸底工作,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并結合摸底情況發放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2.本人申請或學校推薦: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于每年9月向所在班級提交《臨沭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3.班級認定評審:班級資助評議小組(班主任、輔導員、學生代表、家委會等成員)對提交認定申請學生的日常消費行為、生活狀況等情況進行綜合評議,對學生填寫的申請認定理由認真研究,入戶走訪后充分討論,經班主任確定本班級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在適當范圍內,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并上報學校學生資助年級認定小組進行審核。 4.年級認定評審:年級認定小組(各年級組長、班主任、輔導員)對班級評議結果,統籌各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結合地區差異等因素,在征求班級評議小組意見后,可對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檔次予以適當調整。年級認定小組審核通過后,提交學校領導小組審核。 5.學校認定評審: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認真審核,同時結合年級認定評議對班級資助工作小組的初步認定結果進行嚴格審核,如有異議,應予以更正。 6.學校公示: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通過后,要在學校公示欄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學校所有學生可通過正常程序查詢認定結果和反映有關情況,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7.學校匯總:學校負責匯總本學校審核通過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資助管理員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章認定管理 第九條認定管理 1.學校要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個人檔案資料和數據信息庫,隨時關注、掌握申請家庭經濟困難認定學生的相關情況。 2.學校要加強對申請認定學生的誠信教育,引導學生如實、準確提供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情況,并及時做出調整。 3.學校每學年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資格復查,并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或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將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4.認定結果將作為學生申請國家助學金、政府助學金、政府補助金、社會(團體)獎(助)學金等各類資助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附則 第十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一條本細則由臨沭縣第二實驗小學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
||||||||||||||||||||||||
|
|
||||||||||||||||||||||||
| 【關閉窗口】 | ||||||||||||||||||||||||
智能問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