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省臨沭縣義務教育生活補助實施細則 | ||||||||||||||||||||||||
| 2024-08-06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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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義務教育學生生活補助用于資助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義務教育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條 生活補助申請與評審工作由學校組織實施,原則上按學年申請和評審,每學期動態調整。 第四條 每年 9 月 30 日前,學生依據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遞交《山東省義務教育資助申請表》(見附件)。 第五條 學校應成立國家助學金評審小組。評審小組結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情況,組織評審,提出享受生活補助初步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 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公示無異議后,確定評審結果。 第六條 每年 10月 31日前,學校將生活補助評審結果報縣級教育部門。 第七條 每年秋季11月 30日(春季5月30日)前,縣級教育部門根據生活補助匯總統計人數向縣級財政申請資金。縣級財政審核后通過財務平臺將上級下達的資金和本級財政應承擔資金下達縣級教育部門。 第八條 臨沭縣教育和體育局學生資助中心提出申請,經局領導逐級審核后,財務科撥付資金到銀行統一發放,生活補助通過銀行卡或社會保障卡發放給受助學生,每年10月 31日(5月 31日)前,將秋季(春季)學期國家助學金發放給學生。原則上按學期發放。 第九條 各學校應及時更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確保學生資助信息真實準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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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山東省義務教育資助申請表(自制).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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