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第二實驗小學2025年學生資助申請指南 | ||||||||||||||||||||||||
| 2025-05-22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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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落實各項學生資助政策,健全學生資助制度體系,提升學生資助管理水平,探索和構建符合新形勢發展的資助工作體系,進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進一步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依據縣學生資助管理要求,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實施細則。 一、受助對象 非寄宿生生活費補助用于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的非寄宿中、小學生。對其中的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非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因病因災造成家庭特殊困難的學生優先納入生活補助范圍。 二、政策標準 農村非寄宿生補助標準,初中非寄宿生625元/年;小學非寄宿生500元/年。各學校根據《山東省教育廳等7部門關于印發<山東省家庭經濟困難認定辦法>的通知》(魯教財發[2019]1號)落實情況給予補助,補助比例為在校非寄宿生的8%。建檔立卡家庭學生、非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因病因災造成家庭特殊困難的學生優先納入生活補助范圍。 三、認定原則 1.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 2.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 四、工作職責 1.成立認定機構。學校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成員包括學校領導、資助工作人員、班主任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等。 臨沭縣第二實驗小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領導小組 組 長:郭 建 副組長:李錦紅 成 員:尹珊珊 朱麗娟 袁堂坡 李婷 2.職責 ⑴ 班主任:負責受助學生的初審工作,也是審核的第一關,收集并審核學生上交的原件、復印件及審核表。確保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審核后材料上交資助操作人員,由資助操作員上交資助小組審核材料。審核過程,審核結果,學校要做好文字記錄并留存,以備檢查。 ⑵資助操作人員:對班主任上交的材料再次審核,把審核小組的審核好的名單匯總打印并在規定的時間內連同申請表及相關材料一并遞交給上級主管部門復審。審核過程、審核結果學校做好文字記錄并留存以備核查。 ⑶ 學校要建立專門檔案,將學生申請表、相關材料、受理結果、資助資金使用情況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建檔備查。 ⑷學校通過召開家長會、張貼公告欄、書面通知等形式,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同時加強學生資助政策宣傳。 五、認定依據 1.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依據以下因素: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勞動力及職業狀況、家庭財產及收入、家庭負擔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重點困境兒童、烈士子女、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 (三)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等情況。 (四)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包括學生消費金額、消費結構等情況。 (六)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因素。 2.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檔次可分為特殊困難、困難和一般困難等二至三檔。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特殊困難: (一)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 (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 (三)城鄉特困供養學生; (四)孤兒; (五)重點困境兒童;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 (八)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重大突發意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經濟特別困難的家庭學生。 3.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經通過認定的,應取消其受助資格: (一)隱瞞家庭經濟實際情況、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購房、購車等原因造成家庭經濟暫時困難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費等原因造成生活暫時困難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認定條件的。 六、認定程序 1.每學期初學生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監護人應對所填信息及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不提出申請視自動放棄,并且書面上交放棄資助申明。在規定的受理截止時間內提出申請,過時視作自動放棄。申請一次,一學期有效。 2.學校認定。本校班主任與家長聯系核實學生情況,城鄉低保家庭、特困供養人員、烈士子女、孤兒、殘疾等實際情況。 3.學生資助操作員:對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申請材料進行整理、復審,匯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提交困難學生認定組進行認定。 4.困難學生認定組對全校提出困難申請的學生進行困難認定并做好認定工作會議記錄。 5.結果公示。學校應采取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名單及等級,接受監督并及時回應有關認定結果的異議。 6.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匯總名單,將最后確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連同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相關申請資料按學年整理裝訂,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七、相關要求 學校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學生或監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如發現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一經核實,學校應及時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和已獲得的相關資助,并追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校應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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