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 ||||||||||||||||||||||||
| 2026-01-16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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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條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條國家助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學校組織實施,原則上按學年申請和評審,每學期動態調整。 第四條每年9 月 30 日前,學生依據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遞交《學生資助申請認定評審表》。 第五條學校應成立國家助學金評審小組。評審小組結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情況,組織評審,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公示無異議后,確定評審結果。 第六條每年10月 31日前,學校將國家助學金評審結果報縣級教育部門。 第七條每年秋季11月 30日(春季5月31日)前,縣級教育部門根據普通高中助學金匯總統計人數向縣級財政申請資金。縣級財政審核后通過財務平臺將上級下達的資金和本級財政應承擔資金下達縣級教育部門。 第八條臨沭縣教育和體育局學生資助中心提出申請,經局領導逐級審核后,財務科撥付資金到銀行統一發放。國家助學金通過銀行卡或社會保障卡發放給受助學生,每年11月30日(5月 31日)前,將秋季(春季)學期國家助學金發放給學生。原則上按學期發放。 第九條各學校應及時更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確保學生資助信息真實準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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