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實驗中學2026年《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方案 | ||||||||||||||||||||||||
| 2026-04-24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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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資助政策是國家對每一個困難家庭“不讓一名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的莊嚴承諾,是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接受公平教育、推進社會進步的民生工程。為進一步提高學生資助精準度,使有限的財政資金和社會捐贈用在急需幫助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達到精準資助、愛心幫扶的目的,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在我校全日制就讀的、其家庭經濟能力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二條 學校高度重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引導學生要以健康、樂觀的心態對待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難,認定對象的確定要綜合考慮學生的思想表現、學習成績和經濟困難程度,力求客觀、公正,謹防錯評、漏評,并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動態檔案。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三)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公開透明,又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四)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個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學校成立由校長任組長的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各年級、各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德育處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校的認定工作。 (一)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由學生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實行班級評議、年級和校級認定相結合的三級認定辦法共同確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備案。 (二)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如遇特殊原因學期內可作調整(組織機構見附錄)。 1、認定機構包括學校認定小組、年級認定小組、班級評議小組。 2、班級評議小組,由班主任任組長,任課教師、學生代表或家長委員會代表擔任成員。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或家長委員會代表人數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級或家長委員會人數的10%。評議對象不應作為評議小組成員。 3、年級認定小組,由年級主任任組長,班主任、任課教師代表等擔任成員。 4、校級認定小組由校長任組長,校委會成員、德育處、年級主任、班主任等擔任成員。 (三)每學年(秋季)開學后,學校發放《山東省教育資助申請表》。 1、申請認定的學生(監護人)如實填寫《山東省教育資助申請表》。 2、確保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重點困境兒童、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學生信息真實有效,并全部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 3、學校對已填寫《山東省教育資助申請表》的學生,全部納入走訪系列,進行實地入戶走訪。 4、高二、高三學年已經納入家庭經濟困難資格的學生原則上不再重新進行認定,直接納入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范圍。如自愿放棄認定資格,需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將書面申請交學校資助管理部門。 第三章認定依據、檔次及條件 第五條 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依據以下因素: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勞動力及職業狀況、家庭財產及收入、家庭負擔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兒、重點困境兒童、烈士子女、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 (三)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各鄉鎮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等情況。 (四)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包括學生消費金額、消費結構等情況。 (六)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因素。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檔次可分為一般困難、困難和特殊困難三個檔次。(說明:此認定等級不代表最后的助學金評定等級,僅代表具有獲得助學金、學費減免等資助的資格。)。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特殊困難”: 1、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含邊緣易致貧、即時幫扶學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 3、特困救助供養學生; 4、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5、重點困境學生; 6、烈士子女; 7、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 8、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重大突發意外、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經濟特別困難的家庭學生。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困難”: 1、父母務農或父母一方暫時失業,家庭成員中有殘疾或疾病且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 2、單親家庭且單親父(母)無經濟收入或收入無法維持學生本人學習、生活需要的; 3、因遭受自然災害或突發事故家庭財產損失較重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一般困難”: 1、學生基本生活費用低于學校所在地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學校學生日常平均消費水平; 2、父母務農無其他經濟來源,有多名子女同時接受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普通學歷教育,家庭負擔較重的; 3、父母具有一定的勞動能力,有少量經濟來源,但所能籌集到的資金,仍然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一般困難的。 說明:1、助學金:一等:2500元/年、二等:2000元/年、三等:1500元/年 (分春、秋兩季發放)。 2、免學費等其他資助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申請資助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在校全日制就讀的學生; (二)品行端正,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團結友善; (三)學習勤奮努力,能正常完成學業; (四)家庭經濟困難,符合認定標準中相應條款。 第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經通過認定的,應取消其受助資格。 (一)隱瞞家庭經濟實際情況、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購房、購車等原因造成家庭經濟暫時困難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費等原因造成生活暫時困難的; (四)有吸煙、酗酒、賭博等不良習氣的; (五)同學舉報經核實或學生管理部門認定有奢侈消費行為的; (六)有其它不符合認定條件的。 第四章認定程序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9月-10月)進行一次,次年3月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班級、年級、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環節。 第十條 每學年開學初,各學校通過宣傳欄、主題班會等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并發放《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對授權書》和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學生或監護人自愿提出申請, 班級評議小組組織學生如實填報《山東省教育資助申請表》。同時,提供建檔立卡、特困供養、城鄉低保、孤兒、重點困境兒童、烈士子女、殘疾以及自然災害、突發事件、重大疾病等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班級評議小組收集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相關證明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材料,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等因素,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并按困難程度進行排序,報年級認定小組審核。 第十三條 年級認定小組匯總、審核班級評議小組提交的初步評議結果,統籌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初步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名單,并上報學校進行審核走訪。 第十四條 學校資助管理部門匯總、審核各走訪小組提交的初步認定結果,統籌各走訪小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檔次予以統籌調整,并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 第十六條 學校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七條 學校認定組織應加強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監督與指導,應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八條 學校各級認定機構應嚴格落實工作制度,規范工作程序,認定工作人員應堅持原則,認真履責,做到公平、公正。 第十九條 學生或監護人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并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對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者,應及時取消其受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 學校每學期初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存在下列情況者,將取消其經濟困難學生資格。 (一)因違反校規校紀,受到學校紀律處分的。 (二)取得認定資格后,生活不節儉、鋪張浪費,在學生中造成不良影響,經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經調查在申請認定經濟困難學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虛報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被取消經濟困難學生資格的學生,將不能享受學校的各項資助政策。情節嚴重的,學校將根據學生管理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學校資助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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