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第一中學責任追究安全管理制度 | ||||||||||||||||||||||||
| 2026-01-07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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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依法治校,強化法律法規意識和責任意識,落實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規范工作規程和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效益,根據上級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責任追究制度。 一、責任追究的范圍 學校規章制度涉及的各個方面所發生的責任事件、學校設置的各個部門、各個崗位的責任人員。 二、責任追究的形式 (一)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工作紀律或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崗位職責而造成不良影響、事故或經濟損失者,視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理、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對觸犯國家刑律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行政處理為:調離崗位、解除聘任。 行政處分為:警告、記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辭退、開除。 經濟處罰為:賠款、罰款、扣發工資、崗位津貼。 (二)視責任性質,將責任追究分為直接責任追究、間接責任追究、領導責任追究和連帶責任追究。 三、責任追究的程序 (一)部門自我追究:對照學校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部門定期和不定期進行工作檢查,發現問題,在部門處理范圍內的由部門處理,報學校備案。重大事故由部門自查后,報學校逐級予以追究。 (二)學校追究: 1、對部門上報的重大問題,視責任范圍大小,后果嚴重程度逐級予以追究。 2、對照各項規章制度及崗位職責,每學年度末進行考評并且不定期地對各部門、各工作崗位進行抽查,發現問題逐級予以追究。 3、對偶發重大事故,學校及時逐級予以追究。 四、責任追究認定權限 1、屬批評教育、行政處理、經濟處罰范圍內的一般責任追究,由各部門研究處理。 2、屬行政處理、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范圍內的重大責任追究,由校務會議研究決定。 五、責任追究的監督 對重大責任事件和有關責任人,在追究的過程中,學校行政應及時向工會委員會和教代會民主監督委員會匯報。被追究責任的個人如有異議,有權向校長、工會或上級反映,校長在認真聽取意見和進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校務會議研究可以更改原處理意見,并同時追究有關處理人的責任。 六、本制度自批準發布之日起執行。 2026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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