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石門鎮中心小學2021年校園安全責任事故追究和處理辦法 | ||||||||||||||||||||||||
| 2021-09-01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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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石門鎮中心小學2021年校園安全責任事故追究和處理辦法 為強化學校安全工作,為進一步明確責任,做到責任事故處理有制可循,有章可依,根據《臨沭縣學校安全責任事故追究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責任追究原則 1、領導:誰主管誰負責; 2、班主任:誰當班誰負責; 3、教職工:有工作崗位就有安全責任; 4、上課:誰上課誰負責; 5、活動:誰組織誰負責; 6、值班領導及教師責任區:屬地管理,全面負責。 二、責任事故處理程序 1、同班內學生一般學生傷害事故,由班主任會同少先隊協調處理。 2、異班(級)間一般學生傷害事故,由各部負責人會同少先隊、教務處協調處理。 3、學生傷害事故,影響大、矛盾尖銳或學生群傷、死亡或學校財物丟失等重大安全事故及時上報相關部門,由學校安全領導小組協調處理;重特大事故移交司法部門,學校配合處理。 4、行風責任由學校行政處理。 三、校園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處理辦法 1、行風責任追究制 (1)私自向學生和家長代購、推銷學習用具、教輔資料或其他生活用品、保險等或向家長索要或變相索要財物。 (2)私自收費辦班、補課、隨意調課、提前或滯后放學私自放假等造成傷害事故或不良影響。 (3)在對學生管理中,有過激言行,影響學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有家長反映。 (4)在與家長交換意見時,語言過激,與家長發生爭執,反映到學校,給學校造成不良影響。 (5)在與同事交往、共事中,因工作關系發生口角或動手造成不良影響。 (6)酒后上課,上課期間隨意接聽電話。 (7)煽動、鼓惑他人、聚眾滋事。 凡違反上述規定而造成學校聲譽和經濟損失,視其情節輕重,經學校研究,給予通報批評,承擔經濟責任或經濟處罰,年內不評優選先,實行工作崗位調整,報上級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安全責任追究制 (1)全體教職工應自覺保護自己和學生的人身安全,維護學校安全穩定,發現有損害學校或師生人身財物行為而不及時報告、制止或逃離現場,造成或擴大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的。 (2)崗位責任人(班主任、上課教師、值日教師等)擅離崗位、私自調課、私自放假、提前或延后放學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導致學生發生安全事故等責任事件。 (3)教職工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造成學生傷害的。 (4)沒有嚴格執行學生課前出勤清查制度。任課教師應及時發現缺課、逃課學生,沒有及時通知班主任或教務處,班主任沒有及時告知學生家長,教務處沒有采取及時有效措施,導致學生發生安全事故的。 (5)后勤、各辦公室、功能室負責人應及時檢査電路、水電設施等安全,對有安全隱患的設備、線路、電器沒有及時維修或沒被檢査到造成安全事故的。 (6)實驗室的危險物品,保管人員沒有妥善保管,丟失或被盜而造成傷害事故的。 (7)教職工,尤其是班主任應隨時關心學生身心健康,如遇學生中出現各類傳染病,集體發熱等病癥,沒有及時報告和采取控制措施導致事態擴大的。 (8)體育課、課外活動、學生實驗操作等實踐性較強的各類活動,有關老師沒有事先向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活動中不注意學生動向而引發人身傷害的。 (9)教師在保管、使用學校物品、設備(如圖書、音像設備、教學用具、體音美器材、影音設備等)時均應確保財產安全,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敗而引起財產設備的遺失、損壞的。 凡違反上述規定而由此造成學校聲譽、財物和師生人身經濟損失的,視其情節輕重,經學校研究,給予通報批評且按責任劃分追究相關責任人相應比例的經濟損失,年內不評優選先,情節嚴重的年內不予考核,并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臨沭縣石門鎮中心小學 202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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