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第四實驗小學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 ||||||||||||||||||||||||
| 2026-01-14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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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 8、載送學生的車輛,不得超速。 二、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 2、無照駕駛。 3、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4、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5、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公安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校車公司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6、發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校車公司各負擔共同負擔。 三、司機接送學生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經有關部門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機、照管員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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