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沂市工業學校學生管理制度 | |||||||||||||||||||||||||||||||||||||||||||||||||||||||||||||||||||||||||||||||||||||||||||||||||||||||||||||||||||||||||||||||||||||||||||||||||||||||||||||||||||||||||||||||||||||||||||||||||||||||||||||||||||||||||||||||||||||||||||||||||||||||||||||||||||||||||||||||||||||||||||||||||||||||||||||||||||||||||||||||||||||||||||||||||||||||||||||||||||||||||||||||||||||||||||||||||||||||||||||||||||||||||||||||||||||||||||||||||||||||||||||||||||||||
| 2025-02-03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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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工業學校學生請假制度 為了規范學生的請假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規則 1、請假分事假、病假、公假三種。 ⑴事假:是指因私人或家庭親屬的重大事件無法按學校規定時間在校上課而提出的請假。 ⑵病假:是指因自身健康原因無法按學校規定時間在校上課而提出的請假。請病假須提供校醫務室或縣級以上醫院的相關證明。 ⑶公假:因參加學校或上級主管部門開展的重大活動(如文明風采大賽、知識競賽、技能比賽、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經學校領導批準后提出的請假,公假在學生考勤中不扣分。 2、學生請假由班主任落實原因并填寫請假條,由系部審批,使用系部統一印制的請假條,一人一條,加蓋系部印章有效。 3、學校及各級主管部門組織的考試、考查(包括補考)期間,除重病假外,一般不得請假。如必須請假,不論時間長短,均須報教務處審批備案,同意請假后方準予參加緩考或補考。 4、學生因故離開學校必須按請假程序規范辦理請假手續。 二、請假程序 學生因病、因事、因公不能按時在校上課,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 學生在校上課期間請事假或病假,必須將事由向家長匯報,由家長向班主任請假。班主任接到家長為學生請假的信息后要認真核實,確須請假的,由學生自己如實填寫請假條,一式四份,班主任簽字后到系部報批,系部簽批后留存一份(作為考核班級的憑證),班級留存一份(作為班級考核學生的憑證及教師上課考勤依據),學生留存一份(作為離開學校的憑證在門衛留存),宿舍生活指導老師辦公室留存一份(作為兩休期間考勤依據)。若學生因臨時修養請假而不離開學校,除系部和班級留存根外,自身攜帶一份備查,且上課期間不得在校園內隨意走動。學生因公請假的,必須由活動主管部門負責人統一到系部為學生辦理請假手續,如需離校參加活動的,應征得校領導的批準及學生家長的同意。 三、準假權限 1、學生不離開學校的臨時性請假和離開學校三天以內的請假,由班主任簽字報系部審批; 2、學生離開學校三天以上一周以內的請假,由系部主任簽字蓋章報學生處審批; 3、學生離開學校一周以上(包括續假時間)一個月以內的請假,由學生主任簽字蓋章報分管領導審批; 4、學生離開學校一個月以上的請假,由校長審批。 四、補、銷假手續 1、學生辦妥請假手續后應及時回家,如不能按時到家應及時與家長取得聯系,以免家長惦記;到家后,第一時間讓家長與班主任聯系,說明到家情況,讓老師放心;學生假期結束返校前,家長應先與班主任聯系,說明學生離家時間及擬到校時間;學生回校后必須第一時間到系部和班主任處銷假,并立即告訴家長到校情況,然后再上課。若班主任在學生家長告知的到校時間未見到學生,應及時與學生家長聯系,落實情況。 2、學生在校因突發事件無法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班主任應在第一時間與家長聯系,讓家長向班主任為學生辦理口頭請假事宜,由班主任到系部為學生辦理臨時請假手續,待學生返校后及時補假,若需繼續請假的應及時續假。 3、學生因故在雙休、節假日后不能按學校的規定按時返校的,應由學生家長向班主任電話請假,學生返校后應持有效證明辦理補假手續。 4、學生假期結束后如還需繼續請假的,要及時補假。 五、其它 1、如學生違反請假制度,以欺騙、隱瞞、私自離校等手段離開學校的,一經查實,給予紀律處分,同時學生在離校期間造成的一切后果,學校概不負責。該生以后有事確須離校的,必須由家長親自到校簽請假條方可離校。 2、學生因故請假時間至本周周五的,請假截至時間應填至周日下午返校時間。 3、學生因病(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學習者,或請假累計超過本學期教學時間的三分之一者,經學校批準,可準予休學,相關事由參照《山東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執行。 4、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照學校規定日期返校到校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報到者,必須按照學校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未經批準愈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5、根據《規定》要求,學生無不可抗力因素未請假連續兩周以上不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學校可令其退學。 6、根據《規定》要求,一學期曠課累計超過60學時或在校學習期間曠課累計超過90學時(曠課一天按7學時計或實際課時計)者,學校可令其退學或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請假流程: 學生告訴家長請假事宜→家長根據情況為學生向班主任請假→班主任核實請假原因(是否是學生家長親自請假、請假原因及所需時間等)→學生填寫請假條(周日或假日開學時學生因事未到校,且已給班主任請假的,班主任應代為填寫請假條;若學生未到校且班主任又未接到學生電話的,應于下課后第一時間與學生家長聯系,詢問學生未到校原因,同時作出相應處理)→班主任簽字→班主任和學生一起到系部簽批→學生到家后應及時告知班主任到家情況→學生假期結束后返校應及時到系部和班主任處辦理銷假手續,學生若不能及時返校應向班主任說明情況并辦理續假手續,班主任應再次核實學生續假情況(班主任也應及時檢查學生返校情況,并作出相應處理)→學生到校銷假后,應及時將返校情況告訴家長,并立即到班級上課。 臨沂市工業學校 關于進一步加強學生出勤管理的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學生的出勤管理,維護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營造良好的學風、校風。根據《臨沂市工業學校學生出勤管理制度》、《臨沂市工業學校學生請銷假制度》和《臨沂市工業學校違紀學生處理辦法》中有關學生出勤、處分的相關規定,現結合我校實際對學生出勤管理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學生應自覺遵守學校紀律,按時參加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學生軍訓、上課、實訓、班會、課間操、升旗儀式、規定參加的會議、講座等都應嚴格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事先請假并經過批準。凡未請假、請假手續不全、請假未批準或超過假期而缺席者,一律以曠課論處。對于曠課的學生,依據《臨沂市工業學校違紀學生處理辦法》處理。 1.對無故曠課的學生,班主任應及時與家長取得聯系,共同加強教育,并視情況責成學生寫出檢查,班主任要采取個別批評教育的方式進行教育引導。 2.累計曠課超過五節的,班主任要責成學生寫出深刻檢查,并要求學生家長到校座談,配合學校加強教育與監督保證學生按時到校學習。 3.累計曠課超過十節的,由系部進行談話,并要求家長來校配合教育,對學生予以警告處分。 4.連續曠課三天或累計曠課二十節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5.連續曠課一周或累計曠課三十節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6.連續曠課兩周或累計曠課六十節以上者,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第二條學生請假應嚴格按照請假的程序、權限進行,相關手續資料由系部妥善保存。 1.學生在校上課期間請事假或病假,必須將事由向家長匯報,由家長向班主任請假。班主任接到家長為學生請假的信息后要認真核實,確須請假的,由學生自己如實填寫請假條,一式四份,班主任簽字后到系部報批,系部簽批后留存一份(作為考核班級的憑證),班級留存一份(作為班級考核學生的憑證及教師上課考勤依據),學生留存一份(作為離開學校的憑證在門衛留存),宿舍生活指導老師辦公室留存一份(作為兩休期間考勤依據)。 2.學生請假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凡超越請假權限形成的請假均視為無效并按曠課處理。一學期累計請事假超過7天,或請病假超過一個月,取消其當學期所有的評先樹優資格。請假權限如下: (1)學生不離開學校的臨時性請假和離開學校三天以內的請假,由班主任簽字報系部審批; (2)學生離開學校三天以上一周以內的請假,由系部主任簽字蓋章報學生處審批; (3)學生離開學校一周以上(包括續假時間)一個月以內的請假,由學生主任簽字蓋章報分管領導審批; (4)學生離開學校一個月以上的請假,由校長審批。 第三條任課教師負責學生上課期間的考勤工作,及時將學生的出勤情況報系部。系部指定專人負責統計,每天匯總本系部各班級學生的出勤情況,并與第二天上午9點前在系部公示欄張貼公布。在月末核算班級人數考核津貼時,班級學生的當月平均出勤率達到96%以上的按標準足額發放,平均出勤率每降一個百分點按標準降低10%計算津貼。 第四條學生處每周組織人員抽查系部班級學生的出勤情況,重點查處學生無故缺勤情況,嚴禁出現空掛學籍現象,將抽查情況與系部檢查情況進行比對,凡是發現在學生出勤管理工作中有弄虛作假現象的將對相關責任人嚴肅批評,情節嚴重的全校通報批評,取消當學期所有評先樹優資格。 臨沂市工業學校衛生打掃制度 一、周一下午第三節課衛生大掃除 1.班主任:第三節上課后到教室清點學生人數,安排衛生打掃分工。衛生大掃除期間要到教室和衛生區檢查值日學生到崗情況和衛生打掃情況,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場檢查學生衛生打掃情況的要提前向系部請假并安排好相關班干部落實好衛生打掃工作。 2.學生:根據班級衛生打掃分工安排,認真做好衛生打掃工作,在第三節課上課后的前25分鐘內必須在勞動崗位上認真工作,發現有不按要求進行衛生打掃做其他無關事情的每人次扣班級量化分1分,扣系部量化分2分。 3.系部:第三節課的前25分鐘到系部所屬的教室和衛生區檢查班主任到崗情況,督促指導學生打掃好衛生,查到班主任無故不到崗檢查的每次扣班級量化分2分。第三節課上課30分鐘之后組織人員進行衛生檢查,檢查結果(含班主任到崗情況)于周二上午上課之前公布。 二、常規時間衛生大掃除 1.學生:各班級值日學生每天上午和下午上課前要對教室和衛生區的衛生進行全面清潔維護。 2.班主任:班主任為班級衛生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班級衛生工作的安排、檢查、督促、整改,沒有特殊情況每天上午、下午上班后要對本班級的衛生區和教室衛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3.系部:每天上午、下午上課前組織人員檢查各班級衛生打掃維護情況,檢查結果當天及時公布。 三、檢查考核評估 1.衛生檢查按照班級量化考核中的教室、環境衛生檢評標準執行。系部檢查的問題,班級須于接到整改通知后的課間前完成整改,不能按時整改的,按照系部檢查項目的2倍累計扣分,并繼續通報,責令整改;學校檢查的問題,系部須于接到整改通知后的課間前完成整改,不能按時整改的,按照檢查項目的2倍累計考核系部,并繼續通報,責令整改。如有大型檢查,衛生打掃存在問題的系部和班級應立即安排人員進行整改,否則按照檢查項目的2倍考核。 2.教室衛生要求:教室內外地面、墻壁整潔;桌椅、書籍、衛生工具擺放整齊有序;班務欄、千分考核欄、獎狀、墻壁文化等張貼規范整齊;黑板干凈、出勤欄書寫規范。 3.環境衛生要求:硬化路面、花磚和石板地面、臺階、路沿石面等硬地面無沙土和有色垃圾;綠化帶無雜草和有色垃圾;區域內公共設施設備、花草樹木等無損壞,且無踐踏綠化苗木痕跡。 臨沂市工業學校違紀學生處理辦法 (2024年8月31日教代會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培養學生對自己行為負責的規則意識,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提高文明素養,形成良好的學風、班風和校風,保障學校各項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職業教育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職業學校學籍管理規定》《中等職業學校德育大綱》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公約》等文件,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所有在籍、在冊、在校學生(包括中職階段全日制在校生、三二連讀專業后兩年在校生、聯辦初中后五年制高職教育專業學生等)。 第三條學生在校內有違紀行為的,依照本辦法給予紀律處分。學生在校外參加教學實習、考察、社會實踐、勞動鍛煉、志愿服務等活動中有違紀行為,參照本辦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條對違反校紀的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一)批評教育包括口頭教育、通報批評。 (二)紀律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 第五條受紀律處分者,附加以下處罰: (一)取消其當年(指學年度,下同)所有評優評獎及授予榮譽稱號的資格。 (二)已被評優評獎或授予榮譽稱號者,受到違紀處分后,取消本學年度相應榮譽。 (三)取消推選入團、入黨資格。 (四)處分期內不予推薦安置就業。 (五)不超一周的回家反省,由家長進行教育引導。 (六)參加警示教育培訓。 (七)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者,取消助學金,不再增補。 第六條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處理或免予處分: (一)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改正的; (二)主動檢舉、揭發他人違紀行為,并積極協助組織查處問題的; (三)由于他人脅迫、誘騙而違紀或情節特別輕微者; (四)其他可以從輕處分的情形。 第七條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拒不承認錯誤事實,撒謊掩蓋、無理糾纏、態度惡劣者; (二)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恫嚇者; (三)脅迫、誘騙、教唆他人違紀者; (四)煽動、組織群體性違紀事件為首者; (五)自身違紀且有意包庇其他違紀行為者; (六)伙同校外人員參與違紀者; (七)學生干部不能以身作則者; (八)其他應當給予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二章處分的權限與程序 第八條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第九條處分決定作出前,班主任和學生管理人員應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違紀學生必須寫出詳細的違紀經過;拒絕寫違紀過程者,以其他見證人提供的材料為準,同時從重處分。 第十條處分的程序和審批。 (一)批評教育由班主任全面落實,班主任留下相關記錄,同時計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平臺。 (二)紀律處分由系部匯總違紀原始材料,學生處審核,學生處會同系部主要負責人共同提出處理意見,系部填寫《臨沂市工業學校違紀學生處分審批表》,逐級審批,報學校批準。 (三)處分過程材料及決定存入學校檔案,并記入個人檔案。 第十一條對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對學生所作出的處分決定,系部及時告知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并做好《違紀告知書》簽署和教育談話記錄填寫,及時錄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平臺。 第十三條給予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勒令學生離校。家長應當日到校辦理離校手續;家長不予配合、不到校帶生者,由班主任代辦離校手續,學校安排人員將學生遣送回家(讓家長簽帶生證明、告知書等材料),學生處錄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平臺,教務處依規撤銷學籍。 第十四條處分的期限。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期分別為3個月、6個月、9個月;留校察看處分處分期為12個月;畢業年級學生在最后一學年第一學期違紀,應受留校察看處分的,給予留校察看至畢業的處分;第二學期違紀應受留校察看處分的,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第十五條處分的解除。在處分期滿時,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學生處分撤銷申請書》,由班主任、任課教師、全體班委會成員、本班級學生進行評價,確認在處分期內表現情況,逐級審核批準后予以解除。 第十六條處分的累計。處分期內再次違紀者,按照累計的原則,相應地給予更高等級的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同一學生同時犯有兩種及以上違紀行為的,由學校做出裁決,在使用較重一級處分的基礎上,再加重一級處分。 第十七條處分決定在全校范圍內公布。 第十八條 違紀情況發生后,視情況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停課停學的由監護人到校辦理請假手續,并將學生帶回,等候學校處理決定。 第三章違紀處分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在公共場所哄鬧、摔砸物品,或有其他擾亂共公秩序行為者; 2.在集體活動中起哄、鼓倒掌、吹口哨,或其它擾亂集體活動秩序行為者; 3.在就餐或乘車時起哄、打鬧等擾亂秩序行為者; 4.辱罵他人者; 5.干擾他人正常學習、工作、休息者; 6.拒絕、阻礙學校及有關人員依法或依規執行公務者; 7.違反學校防火、用電規定者; 8.未經學校審核批準,擅自張貼宣傳品或損毀學校張貼的通知、公告、決定等張貼物者; 9.違反教室、宿舍、食堂、圖書館、閱覽室、實驗室規章制度者; 10.在規定以外的時間和地點打撲克、下象棋、下跳棋、跳舞、玩電腦游戲、在寢室內看錄像、放音響者; 11.亂潑臟水、亂扔臟物者; 12.在公物上亂刻亂畫者; 13.撿到物品、現金等不主動上交者。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在校學習期間有進成人娛樂場所; 2.有拉幫結派者或私藏、攜帶鞭炮等危險品入校者; 3.有欺騙學校教職工或隱瞞壞人壞事者; 4.擅自在其他宿舍住宿者; 6.對教職工態度蠻橫、不服從管理、錯誤認識不到位者; 7.采取不正當手段進入教室、實訓室、倉庫等場所的; 8.故意涂改、偽造學生證、胸卡、出入校園證明等行為者; 9.閱讀或觀看不健康書刊、視頻者; 10.犯有情節較輕的流氓行為,經教育有悔改表現者。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1.擅自在校外住宿者、夜不歸宿者; 2.違反請假制度,以欺騙、隱瞞、私自離校等手段離開學校的; 3.有明顯校園欺凌傾向,對同學身心造成一定影響的; 4.參與校內外打架者,未造成嚴重后果,認錯態度良好者; 5.高空拋物者; 6.偷看、觀看淫穢視頻、書籍等物品者; 7.進行封建迷信或傳銷、邪教等違法活動; 8.冒領、隱匿、毀棄、私拆他人信件、包裹等物品的; 9.其他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并在系部集會上作出深刻檢查。 1.有頂撞教職工或執勤人員、不聽教育勸導者; 2.以現金或其他有價物品為賭注,進行變相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 3.提供偽證、偽造證明等嚴重損害學校形象的弄虛假行為者; 4.第一次攜帶管制刀具等危險品者; 5.有校園欺凌行為,在本系部內造成較壞影響的; 6.受到記過處分,仍然違反校規校紀者; 7.傳閱、傳播、復制或隱匿淫穢讀物或視頻者; 8.參與校內外打架,造成嚴重后果,致人輕傷及以上,經調解獲得對方諒解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未獲得諒解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的,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9.第一次攜帶香煙、打火機、酒精飲料等違禁品入校的,第一次飲酒或吸煙的; 10.偷盜或小偷小摸行為者; 11.在校內駕駛汽車、騎摩托車、騎電摩者;未取得相應駕駛執照著加重一級處分; 11.其他違法行為,但比較惡劣,尚未構成犯罪的。 第二十三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學校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國家有關機關處理。 1.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或煽動組織鬧事、擾亂社會秩序和校園秩序,破壞安定團結的; 2.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門處罰者,分別給予以下處分:被處以警告或治安處罰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被收容審查釋放者(經審查確屬無辜者除外),或行政拘留(含緩期執行)者;被判處刑罰者; 3.嚴重破壞公共財產,或偷竊國家、集體、私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 4.有偷竊行為而又屢教不改,或酗酒、賭博、打架斗毆情節嚴重,或品行惡劣和道德敗壞者; 5.非法組織的頭目及加入非法組織屢教不改者; 6.威脅、恐嚇、毆打、辱罵學校教職工者; 7.紋身者; 8.兩次攜帶管制刀具等危險品者; 9.有嚴重的校園欺凌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10.第二次攜帶香煙、打火機、酒精飲料等違禁品入校的,第二次吸煙或飲酒的; 11.第二次在校內駕駛汽車、騎摩托車、騎電摩者; 12.有敲詐、勒索、詐騙行為者; 13.制作、出售、出租淫穢讀物或視頻者; 14.流氓行為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者; 15.在生活作風方面有嚴重傷風敗俗行為造成不良影響; 16.其它嚴重違反校規校紀者。 第二十四條 違規使用手機等電子產品者,違紀處理按照《臨沂市工業學校學生手機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十五條休息時間未按規定就寢及危險方式外出等行為,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曠休者給予警告處分; 2.曠休后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3.采用危險手段(如翻越窗戶等)曠休的或因曠休造成后果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且后果自負; 4.采用不正當方式(如翻越窗戶等)出入教室、宿舍、校門等,視情節給記過及以上處分且后果自負。 第二十六條違反宿舍管理的有關規定,擾亂宿舍管理秩序者,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1.未經批準,隨便調換、私自占用學生宿舍或床位,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未經批準,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員,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員或讓其進入宿舍而造成后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留宿異性者,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3.其他影響他人休息,擾亂正常學習、生活秩序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4.違反宿舍消防、用電的相關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因以上行為引起火情造成后果者,給予勒令退學及以上處分; 5.走讀生私自進入學生公寓,影響他人或造成其他后果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6.其他違反宿舍管理規定的行為,如造成一定影響或后果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在平時測驗、考試或考查中作弊者及協助作弊者,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1.凡考試作弊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2.協同作弊者,與作弊者同等處分; 2.作弊現象特別嚴重、影響極壞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具體情況和行為認定等,按照《臨沂市工業學校學生考試違紀處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男女生交往失范者,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1.校園內出現男女生勾肩搭背等非正常交往的行為,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第二次加重一級處分; 2.校園內出現男女生擁抱、撫摸、接吻等親密接觸非正常交往行為,屢教不改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第二次加重一級處分; 3.生活作風不檢點,造成惡劣影響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攜帶煙(包括電子煙)、打火機及其他火種進入校園者,在校園內、學校門口附近抽煙或出售者,按照《臨沂市工業學校嚴禁學生抽煙、喝酒的管理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攜帶酒精類飲料入校、校園內飲酒者,依據《臨沂市工業學校嚴禁學生抽煙、喝酒的管理規定》處理。飲酒造成后果或引發其他隱患的、視情節加重處分。 第三十一條故意損壞公共財物者,除照價賠償外,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破壞公物價值不大(價值50元以下)且積極配合彌補損失者,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破壞公物價值較大(價值50元以上,200元以下)或兩次破壞公物者,給予記過處分; 3.破壞公物價值非常大(價值200元以上)或多次破壞公物者,破壞公物后果特別嚴重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第三十二條侵犯他人財物所有權和使用權者,除給予賠償外,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采用偷竊等不正當手段侵犯他人財物所有權和使用權或撿到他人財物據為己有者: (1)涉案數額較少(200元以下)且主動承認錯誤,態度良好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2)涉案數額較大(超過200元),或數額雖少但負隅頑抗,態度惡劣的,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3)涉案數額較大(超過200元),且負隅頑抗,態度惡劣或多次作案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撿到他人財物拒不歸還或明知是贓款、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購買、銷售的,除責令其退回贓物或賠償損失外,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5)經學生處、安全辦或公安部門確認為撬竊或其他惡劣手段盜取他人財物,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6)未直接作案,但為作案提供消息或條件、知情不舉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7)勾結、聯合、慫恿校外人員參與的,給予勒令退學及以上處分。 實物價值以市場公允價值計算偷竊金額;未經財物所有人允許私自動用他人財物的,按偷竊論處。 2.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敲詐、勒索、詐騙等行為,學校給予勒令退學及以上處分,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讓其他同學購買物品,不及時付款者; (2)敲詐、詐騙手段惡劣,多次作案者; (3)有搶奪、搶劫等類似行為者; (4)使用其他惡劣手段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者; (5)勾結、聯合、慫恿校外人員參與的; 另:未直接作案,但為作案提供消息或條件、知情不報,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3.惡意污損、丟棄、未經允許動用他人財物等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使用權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三條 對打架、斗毆等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者,除給予賠償外,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兩名同學之間因瑣事發生矛盾打架者。未造成他人傷害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傷害但未達到輕傷者,除賠償受傷者醫療費外,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輕傷及以上傷害者,給予勒令退學及以上處分,同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拒絕賠償受傷者醫療費等費用者,給予勒令退學及以上處分。 2.校內外聚眾斗毆、參與打群架者。未造成他人傷害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造成傷害但未達到輕傷者,給予勒令退學及以上處分;造成輕傷及以上傷害者,給予開除學籍上處分,同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拒絕賠償受傷者醫療費等費用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同時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持械打架者。未致使他人受傷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打架使用器械,致使他人受傷者,給予勒令退學及以上處分,同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4.持械打群架者。給予勒令退學及以上處分;致人受傷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5.其他打架情況的認定 ⑴無論事件起因,先動手打人者應加重一級處分; ⑵雖未直接參與,但為打架提供器械和條件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⑶組織、策劃、教唆、預謀打架或違規聚眾等群體事件的,無論是否動手,組織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參與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如屬兩人以上群架,應加重處分; ⑷雖未直接參與,但有意引起事端或作為事件誘因的當事人,雖屬無意但在知情的情況下未對事件發展進行勸阻而造成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⑸凡打群架在現場圍觀者,雖未直接動手,也視為參與打架,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⑹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以“勸架”等借口參與打架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⑺凡聯絡、勾結、組織、慫恿校外人員參與的,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⑻作偽證、毀證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⑼給調查工作設置障礙,相互串供者,加重一級處分; ⑽參與打架者人數三人及以上的,認定為群架。 6.打架情節嚴重的、學生或其監護人不配合學校進行打架事件處理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對曠課學生的紀律處分。 1.曠課認定: (1)未經請假或請假手續不全而不按要求出勤的,均以無故曠課論。 (2)無故不參加升旗儀式、志愿服務、社會實踐活動及學校、班集體組織的集體活動,一律按曠課論。 (3)遲到或早退2次折合1學時、曠早自習1次折合1學時、曠早操或課間操1次折合1學時、團課1節折合1學時,晚自習1節折合1學時,值日、集訓等其他集體活動根據時間、重要性等因素綜合確定所曠學時。 (4)如無重大活動,一天按8學時計算。 2.處理辦法: (1)對無故曠課的學生,班主任應及時與家長取得聯系,共同加強教育,并視情況責成學生寫出檢查,班主任要采取個別批評教育的方式進行教育引導。 (2)累計曠課超過5節的,班主任要責成學生寫出深刻檢查,并要求學生家長到校座談,配合學校加強教育與監督保證學生按時到校學習。 (3)累計曠課超過8節的,由系部分管主任進行談話和教育引導,對學生予以警告處分。并要求學生家長到校座談,配合學校加強教育與監督保證學生按時到校學習。 (4)連續曠課三天或累計曠課達到20節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由系部主任進行談話和教育引導。并要求學生家長到校座談,配合學校加強教育與監督保證學生按時到校學習。 (5)連續曠課四天或累計曠課達到30節以上者,給予記過處分,由系部主任進行談話和教育引導,家長來校協同教育1天。 (6)連續曠課一周或累計達到40節者,給與留校察看處分,由學生處人員進行談話和教育引導,家長來校協同教育3天。 (7)連續曠課十天或累計曠課達到60節以上者,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第三十五條 被認定為存在校園欺凌行為者,經公安機關確認后,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六條 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中核定成績達不到要求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在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中,在政治素質、紀律考勤、安全教育、公寓管理、兩操考核、勞動教育評價模塊中,學期單個模塊成績低于總分數60%、40%、20%者,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以上處分,取消當學年一切榮譽稱號。具體辦法參照《臨沂市工業學校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實施辦法》執行。 第四章 教育引導 第三十七條 對受警告處分的學生進行教育引導。 1.班主任通知家長來校簽《違紀告知書》,班主任與家長溝通交流孩子教育引導事宜; 2.班主任對違紀學生進行談心談話,教育引導學生,并填寫談心談話記錄; 3.學生根據違紀處理情況撰寫不低于600字的反思; 4.系部每月組織一次警示教育和各類規章制度學習,違紀學生警示教育情況納入處分解除評價。 第三十八條 受嚴重警告處分的學生教育引導。 1.班主任通知家長來校簽《違紀告知書》,班主任、系部分管主任與家長溝通交流孩子教育引導事宜; 2.班主任、系部分管主任分別對違紀學生進行談心談話,教育引導學生,填寫好談心談話記錄; 3.學生根據違紀處理情況撰寫不低于800字反思; 4.系部每月組織一次警示教育和各類規章制度學習,違紀學生警示教育情況納入處分解除評價。 第三十九條 受記過處分的學生教育引導。 1.班主任通知家長來校簽《違紀告知書》,班主任、系部主任與家長溝通交流孩子教育引導事宜; 2.班主任、系部分管主任、系部主任分別對違紀學生進行談心談話,教育引導學生,并填寫好談心談話記錄; 3.學生根據違紀處理情況撰寫不低于1000字反思; 4.系部、學生處每月組織一次警示教育和各類規章制度學習,違紀學生警示教育情況納入處分解除評價; 5.根據違紀嚴重程度,要求家長來校協同教育1-2天; 6.系部組織開展勞動教育3天。 第四十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教育引導。 1.班主任通知家長來校簽《違紀告知書》,班主任與家長溝通交流孩子教育引導事宜; 2.班主任、系部分管主任、系部主任、學生處主任(或分管主任)對違紀學生進行談心談話,教育引導學生; 3.學生根據違紀處理情況撰寫不低于1200字反思; 4.系部和學生處每月各組織一次警示教育和各類規章制度學習,違紀學生警示教育情況納入處分解除評價; 5.根據違紀嚴重程度,要求家長來校協同教育3-5天; 6.學生處組織開展勞動教育5天。 第四十一條 受勒令退學的學生教育引導。 班主任通知家長來校簽《違紀告知書》,班主任和系部分管主任、系部主任按照學生處下發的經校長辦公會研究的處理意見,共同與家長共同辦理離校手續。 第五章處分解除 第四十二條受紀律處分的學生處分期滿可向所在系部或學生處提出解除處分申請。 第四十三條在校期間受校紀處分的學生申請解除處分,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確有悔改表現,態度端正; (二)在學習、工作、生活中表現良好; (三)向所在班級征求意見時,班主任、全體班委會成員、80%以上學生(不包含班委會成員)、80%以上的任課教師同意其解除處分。 第四十四條有以下特殊立功表現的可以提前申請解除處分。 1.曾被授予縣級或校級榮譽稱號者; 2.受到省級及以上表彰獎勵者; 3.各類競賽中取得優異成績者; 4.學業水平提升顯著者; 5.有他見義勇為等行為者。 第四十五條記過以下處分應按下列程序解除: 處分期滿,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學生處分撤銷申請書》。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解除由學生處簽批,記過處分的解除由分管校長簽批,留校察看處分的解除由校長簽批,簽批完成后方可按期解除處分。 對在處分期內表現突出、進步明顯的,具體條件參照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經本人提出申請,由班主任、系部審核,學生處研究同意后,報分管校長批準,方可提前解除處分。 學生未提出處分解除或撤銷申請的,認定為一直在處分期內,后續違紀繼續執行累加遞進原則。紀律處分檔案材料不從學生檔案中移除。 第四十六條留校察看處分的解除需系部報學生處,經學校分管領導、學生處、安全辦、系部主要負責人有關人員共同討論通過后,學生處行文解除。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多次、屢次意指三次以上(含三次);兩種以上違紀行為,可按照疊加的原則確定處分等級。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又應當給予處分的,可參照本辦法與學生處商定相應處分,必要時需報校長辦公會審批。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中涉及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或本級別。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 附件1: 臨沂市工業學校嚴禁學生抽煙、喝酒的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營造和諧、健康、文明的育人環境,保障學生身心健康,減少吸煙、喝酒對學生身心的危害,經學校研究,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學生吸煙、飲酒行為的認定。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即被視為其有吸煙或飲酒行為: 1.在學校任何場所吸煙、飲酒,被教職工或學生發現的; 2.吸煙、飲酒行為雖未被學校發現,但被知情者舉報,證據確鑿的; 3.攜帶香煙、打火機、火柴、含酒精飲料進入校園的,或被門衛、學校值班人員發現的; 4.他人吸煙、飲酒,負責望風、放哨經確認的; 5.在校外吸煙、飲酒,被師生發現或被舉報,證據確鑿的; 6.身上有煙味、酒味,并且在被發現前未向班主任、值班人員揭發、反映違紀學生違紀實事的; 7.宿舍內床位區域內或正前方發現煙頭、煙盒、打火機、酒精飲料或酒精飲料容器的; 8.學生身上酒味濃,出現面色潮紅、反應速度變慢等狀況的。 第二條,對違紀學生的處理及處罰辦法。 1.第一次被發現有抽煙或喝酒行為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同時停課回家反省一周,當事人要制定整改計劃書,學校約見家長來校配合教育,將處理結果通報家長。違紀行為記入當事人學籍檔案。取消當事人本年度評先樹優資格。若為貧困生,取消其貧困生資格,停發其貧困生補助。 2.第二次發現有抽煙或喝酒行為的,給予勒令退學處分,將處理結果通報家長。撤銷當事人的學籍檔案。 第三條,特殊情況認定。 1.如果衛生間內發現煙氣、正在燃燒的煙頭,無人主動承認錯誤的,無人指證違紀學生的,在場的所有學生都視為存在吸煙行為。 2.對于威脅、脅迫其他同學參與抽煙的,采用威脅手段阻止其他同學反映違紀情況的,按照校園欺凌處理,參照《臨沂市工業學校違紀學生處理辦法》第三條第7款執行。 3.檢查人員在宿舍內發現煙頭、煙味、煙盒、打火機或者酒瓶、酒精飲料、酒精飲料容器的,檢查人員、系部和班級共同處理。根據床位號能確定責任的,根據床位號確定;不能確定責任,且學生之間存在互相包庇現象的,不敢勇于對違紀行為作斗爭的,給予全體人員警告處分,取消當事宿舍的“文明宿舍”評比資格,取消當事宿舍全體人員的年度評先樹優資格,不得推薦該宿舍人員入團、入黨。 4.酗酒(過量飲酒)的情形認定:飲酒后言行失態、昏睡、神志不清及其他可以認定為醉酒狀態的行為(如嘔吐、胡言亂語、走路踉蹌、不能獨立行走、存在潛在危險等)。 5.學生在校內飲酒或學生酒后進入校園的,均按照飲酒認定。 6.發現學生存在酗酒行為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受處分期間,不安置就業。 7.對于事實清楚拒不認錯,或對教師、值班人員態度蠻橫的學生,學校將從重、從快處理,至少使用較重一級處分,決不姑息;對認錯態度誠懇,積極配合調查,并確有良好表現的學生,可根據情況適當減輕處罰。 8.對酒后滋事、或打架斗毆、或因吸煙造成安全隱患者,無論發生區域是校內或者校外,一經核實,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在校內或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直接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9.學生在實習期間有抽煙或喝酒不良嗜好,醉酒、酗酒鬧事的,根據造成的影響惡劣程度,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紀律處分直至勒令退學。受處分期間,不安置就業,畢業證至處分期結束后,報學校黨委會或校長辦公會研究,根據會議決定,確定是否發放。 10.學生在校外(節假日、寒暑假期、實習)期間抽煙或喝酒成癮的,且未戒斷的,禁止返校上課;抽煙或喝酒成癮,戒斷后在校內又故態復發的,勸其退學。 11.全校師生對于在校園內學生吸煙、飲酒的違紀行為,均有勸阻、舉報的權利與義務。 此規定從下發之日起開始實行,以上規定,希望全校學生自覺遵守并相互監督,為創建平安和諧校園做出努力。 2024年7月31日學校校長辦公會研究通過本規定。 附件2: 臨沂市工業學校學生手機管理制度 (2023年8月修訂) 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小學生手機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結合《臨沭縣教育和體育局關于持續落實“五項管理”具體措施的通知》(沭教基字【2023】5號)文件精神,特對我校學生手機管理做以下要求,在全體教師、學生及家長配合下,嚴格落實此規定。 第一條 未經允許,嚴禁學生攜帶手機以及手機附屬設備(充電器、充電寶、耳機等)進入校園,無論是智能機還是普通功能機或者其它通訊工具均包含在內。mp3、mp4、平板電腦及其它類電子產品等同于手機對待。 第二條 學生如有極特殊情況確有將手機帶入校園需求的,須經學生家長同意、書面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后,學生方可將手機帶入校園,進校后第一時間應將手機交由班主任統一保管,班主任把手機放在學校統一配備的檔案櫥內保存,檔案櫥需在班級監控范圍內。學生欲使用手機時,先去告知班主任,由班主任安排領取,使用完畢后立即歸還給班主任,由班主任繼續保管。 第三條 凡發現學生私自攜帶手機入校,無論在校園內何時何地、使用與否,學校領導及教職員工都有權將該手機及其附屬設備當做違紀違規工具予以收繳暫管,并將收繳的手機及附屬設備交由系部詳細登記、保管,并由學生簽字確認,并通知學生家長。 第四條 學生如果違規攜帶手機等電子產品進校園被收繳或經學校同意存放在學校的手機,存放期間,器件、電池等出現損壞,老師和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手機或電子產品在學校存放期間出現遺失,學校報警后由公安機關處理,學校不負責賠償。 第五條 由于涉及安全及防火防爆問題,所有被收繳的充電設備一律沒收,學校統一處理。(包括手機及其它電子產品的充電器、充電線、充電寶等充電設備) 第六條 凡是拒絕配合收繳、拒不服從管理的學生,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紀律處分,如有必要則要求家長將學生帶回家反省一周;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1.第一次違規使用手機,對學生批評教育并寫出書面檢查和保證,手機代為保管一個月。 2.第二次違規使用手機,給予學生警告處分,手機代為保管兩個月。 3.第三次違規使用手機,給予學生嚴重警告處分,手機代為保管三個月。 4.第四次違規使用手機,給予學生留校察看處分,家長到校和班主任共同教育學生,同時由家長將手機領走。 5.第五次違規使用手機,給予學生勒令退學處分。 第七條 如被收繳暫管手機的學生,發生轉學、退學、休學、升學、實習等情況,辦完相關手續后,家長可到系部領回手機。 第八條為方便學生有急事需要在校期間與家長溝通,學生可以向班主任老師、科任老師借用電話與家長進行聯系,也可以使用學校各辦公室公用電話、門衛室電話與家長聯系;如家長有急事找學生,請家長直接撥打班主任電話,由班主任老師代為轉告。如有急事發生,班主任會主動聯系家長。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2023年9月1日 學生手機進校園申請承諾書 今有系部班級同學,由于原因,申請攜帶手機進入校園,并承諾遵守以下要求: 1.不攜帶手機進入教學場所,僅在申請使用時段使用手機,其它時段交學校統一保管。 2.手機僅限于在需要時與家長取得必要的聯絡,不得使用其它功能(游戲、查詢、計算、錄音錄像、拍照等),不得干擾學校正常教育教學活動開展。 3.手機帶入校園期間,服從學校統一管理。在學校統一管理和個人臨時申請使用期間,一切損失損壞等情況,由個人承擔后果。 申請學生(簽字): 申請家長(簽字): 申請時間: 臨沂市工業學校學生值周制度 一、值周要求 1、時間要求: ⑴值周等同上課。預備鈴響進入崗位,上課鈴響開始工作,按規定時間離崗。 ⑵若有其他領導或老師安排臨時性的工作,值周生要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前提下接受,并且要求所接受的任務能在20分鐘內做好,然后及時返回崗位執勤。若老師需較長時間為他幫助,建議老師向學生處申請協調安排人員。 2、崗位職責要求: ⑴文明示范。值周生在崗位上要嚴格按照優秀學生的標準要求自己,禮貌待人接物,為同學做示范。穿著全身校服,規范佩戴胸卡,值周袖標帶在左臂肘關節以上位置。坐崗時身直腰正,雙腳平放地面,雙臂疊放在桌子上,遇到領導或老師經過要及時站立,立正狀態行鞠躬禮并用普通話問“老師好!”,等老師離開后方可坐下。值周生在校園行走時要規范靠右行走,多人行走時要排成一路縱隊。 ⑵文明監督。值周時要按要求佩戴“執勤”袖標,值周中遇到不文明的行為或現象要及時給予善意的提醒或制止,必要時可就近向負責部門的老師匯報,維持良好的校園秩序。 ⑶志愿服務。值周過程中遇到領導、老師和同學需要幫助要熱情相幫;遇到家長看望學生要禮貌相待,并引領至相關系部由老師幫助聯系;遇到客人到來要熱情引領。 ⑷衛生維持。首先撿拾所轄區域窗戶的內外窗臺、窗槽垃圾,用抹布抹凈窗臺;然后用笤帚掃凈可見性垃圾;最后用拖把拖凈塵埃,確保所轄區域清潔衛生。要求每天上午和下午上班后各徹底打掃一次,然后每節課每當上課鈴響起,同學們進入學習狀態后,值周同學要對所轄區域進行巡視,維持本區域衛生清潔。冬天氣溫低根據天氣情況拖洗地面。 ⑸工具物品擺放。拖把用后沖洗干凈規范地放在附近通風處晾曬,笤帚、扒機子等物品都放在值周桌子下面,并保持衛生工具的潔凈。確保值周崗位周圍物品擺放規范有序。 3、其他 (1)值周班級由系部協同班主任集中培訓,培訓內容包括統一著裝、佩戴胸卡、禮貌禮節、校園行走、待人接物、值周崗位紀律等。在崗位上不得出現打鬧、玩手機、聽音樂、睡覺等影響學生形象的事。 (2)學生處、團委、實訓處、安全辦、總務處、各系部負責所轄區域值周工作的具體實施,包括配備衛生工具、崗前再培訓、安排任務、值周安全、值周紀律、值周情況考核等。學生處負責匯總各部門對值周班級值周情況的考核成績匯總、公示、存檔。 (3)系部根據學校計劃安排確定值周班級,值周班級根據崗位分布情況安排值周生,崗位人員安排表報送系部備檔。如出現值周學生人員變動,系部要第一時間與值周崗位負責部門溝通。 (4)值周班級教室、衛生區、宿舍衛生正常打掃,晚自習正常上課,課間操、周一升旗、周三例會正常參加。
臨沂市工業學校值周班級崗位人員安排
備注:1、根據值周班級人數合理安排崗位人數。 2、此表一式二份,一份值周班長攜帶查崗,另一份交系部存檔。 臨沂市工業學校值周學生崗位職責
備注:1.明確崗位職責,預備鈴上崗后第一時間內把所管轄范圍內衛生進行徹底打掃,然后每節課上課鈴響后要對所管轄區域進行巡查清理。2.完成衛生打掃任務后要主動為來訪客人、老師、同學提供服務。 3.值周具體工作由監督部門負責安排。 臨沂市工業學校值周班級考核表(系部用) 值周時間:值周班級:
備注:1、考核部門評分采用100分制,平均分折合8.5后加上餐廳值勤和值周物品分為最后得分,總評由系部填寫。2、日常值周工作安排與監督由相應科室老師負責,根據該處值周學生表現給予考核成績,次周的第一天上午值周系部收集統計成績,納入班級量化。 臨沂市工業學校 學生著裝校服和佩戴胸卡管理制度 一、校服著裝要求 1.學生學習日的周一至周五必須根據學校要求統一穿著校服,校服穿著時必須是套裝,嚴禁穿半身校服或者兩套不同款式的校服混穿。 2.周三晚上為學生洗滌校服時間,周五下午為學生離校時間,周日晚自習為學生返校時間,可以不穿校服,學校根據需要另有要求的除外。 3.學校集會時根據要求統一穿著校服,其他時間同一班級的校服穿著必須統一款式。 4. 系部每天至少對各班級校服穿著情況檢查一次,不按要求穿著校服的,按每人次扣1分記入班級量化;學校對系部檢查記錄進行抽查,少一次扣系部2分;學校抽查學生不按規定穿著校服的,每人次扣系部2分。出入宿舍不穿著校服的,每人次扣1分,記入班級宿舍量化。 二、胸卡佩戴要求 1.學生在校期間必須隨時配帶胸卡。 2.如果學生胸卡丟失,由系部開具胸卡丟失補辦證明,由學生隨身攜帶,便于檢查時作為證明。班主任要及時上報系部并由系部及時補辦。 3.系部每天至少對各班級學生胸卡佩戴情況檢查一次,沒按要求佩帶胸卡者每人次扣0.5分,人和證不符者每人次扣1分;學校對系部檢查記錄進行抽查,少一次扣系部2分;學校抽查學生不按規定佩戴胸卡的,每人次扣系部1分,人和證不符者每人次扣2分。 臨沂市工業學校學生手機管理制度 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小學生手機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校對學生攜帶手機進校園現象作以下規定,請全體學生及家長自覺配合學校工作,嚴格遵守此規定。 第一條未經允許,嚴禁學生攜帶手機以及手機附屬設備(充電器、充電寶、耳機等)進入校園,無論是智能機還是普通功能機或者其它通訊工具均包含在內。mp3、mp4、平板電腦及其它類電子產品等同于手機對待。 第二條學生如有極特殊情況確有將手機帶入校園需求的,須經學生家長同意、書面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后,學生方可將手機帶入校園,進校后第一時間應將手機交由班主任統一保管,使用的時候去班主任老師處領取,使用完畢后立即歸還給班主任或學校繼續保管。 第三條凡發現學生私自攜帶手機入校,無論在校園內何時何地、使用與否,學校領導及教職員工都有權將該手機及其附屬設備當做違紀違規工具予以收繳暫管,并將收繳的手機及附屬設備交由系部詳細登記、保管,并由學生簽字確認,并通知學生家長。 第四條學生如果違規攜帶手機等電子產品進校園被收繳或經學校同意存放在學校的手機,存放期間,器件、電池等出現損壞,老師和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手機或電子產品在學校存放期間出現遺失,學校報警后由公安機關處理,學校不負責賠償。 第五條由于涉及安全及防火防爆問題,所有被收繳的充電設備一律沒收,學校統一處理。(包括手機及其它電子產品的充電器、充電線、充電寶等充電設備) 第六條凡是拒絕配合收繳、拒不服從教導的學生,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紀律處分,如有必要則要求家長將學生帶回家反省一周;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1.第一次違規使用手機,對學生批評教育并寫出書面檢查和保證,手機代為保管一個月。 2.第二次違規使用手機,給予學生警告處分,手機代為保管兩個月。 3.第三次違規使用手機,給予學生嚴重警告處分,手機代為保管三個月。 4.第四次違規使用手機,給予學生留校察看處分,家長到校和班主任共同教育學生,同時由家長將手機領走。 5.第五次違規使用手機,給予學生勒令退學處分。 第七條如被收繳暫管手機的學生,發生轉學、退學、休學、升學、實習等情況,辦完相關手續后,家長可到系部領回手機。 第八條為方便學生有急事需要在校期間與家長溝通,學生可以向班主任老師、科任老師借用電話與家長進行聯系,也可以使用學校辦公室公用電話、門衛室電話與家長聯系;如家長有急事找學生,請家長直接撥打班主任電話,由班主任老師代為轉告。如有急事發生,班主任會主動聯系家長。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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