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實施細則 | ||||||||||||||||||||||||
| 2026-04-23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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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是指對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免除學費。 第二條 中等職業教育學校應根據受助學生變動情況,及時更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相關數據,確保學生資助信息真實準確。 第三條 每年春季學期開學前,縣級教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職責對中等職業學校辦學資質進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對年檢不合格的學校,取消其享受免學費補助資金的資格,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加強對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的監管,確定納入免學費補助范圍的民辦學校名單。 第四條 每學期,縣級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學校上報的免學費學生名單進行核查。 第五條 中等職業學校根據學籍系統和實際在校學生按月向縣級教育和財政部門申請免學費資金。 第八條 各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可先辦理入學手續,根據核實后的家庭經濟情況予以相應資助。
臨沭縣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五)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學校組織實施,原則上按學年申請和評審,每學期動態調整。 第四條 每年 9 月 30 日前,學生依據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遞交《學生資助申請認定評審表》。 第五條 學校應成立國家助學金評審小組。評審小組結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情況,組織評審,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 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公示無異議后,確定評審結果。 第六條 每年 10月 31日前,學校將國家助學金評審結果報縣級教育部門。 第七條 每年秋季11月 30日(春季5月31日)前,縣級教育部門根據國家助學金匯總統計人數向縣級財政申請資金。縣級財政審核后通過財務平臺將上級下達的資金和本級財政應承擔資金下達縣級教育部門。 第八條 臨沭縣教育和體育局學生資助中心提出申請,經局領導逐級審核后,財務科撥付資金到銀行統一發放。國家助學金通過銀行卡或社會保障卡發放給受助學生,每年11月 30日(5月 31日)前,將秋季(春季)學期國家助學金發放給學生。原則上按學期發放。 第九條 各學校應及時更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確保學生資助信息真實準確。 山東省臨沭縣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以下簡稱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在校生中學習成績、技能表現等方面特別優秀的學生,激勵學生勤奮學習、磨練技能,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公約》, 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在校期間學習成績、道德風尚、專業技能、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表現特別優秀。 第三條 在符合基本條件前提下,申請人還應滿足以下具體條件: (一)年級要求。全日制二年級及以上學生可以申請國家獎學金。 (二)成績表現等要求。學習成績排名位于年級同一專業前5 %(含 5%)的學生可以申請國家獎學金。對在道德風尚、專業技能、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某一方面表現非常突出的學生,學習成績排名可放寬至 30%(含 30%),同時需要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須由學校審核后加蓋學校公章。 “表現特別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等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職業技能競賽或專業技能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世界技能大賽取得優勝獎以上和入圍世界技能大賽中國集訓隊及國際性職業技能競賽獲前 8名,在中國技能大賽等全國性或省級職業技能競賽獲得優秀名次(一類職業技能大賽前 20 名、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前 15 名)。在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等專業技能競賽獲得三等獎及以上獎勵,省級選拔賽獲得二等獎及以上獎勵。 3.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通過專家鑒定的國家專利(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4.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家爭得榮譽。非體育專業學生參加省級及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體育專業學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上場的主力隊員。 5.在重要藝術展演文藝比賽中取得顯著成績。非藝術類專業學生參加全國中小學生藝術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賽,獲得三等獎及以上或前三名獎勵;藝術類專業學生參加全國中小學生藝術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國性及國際性比賽,獲得三等獎及以上或前三名獎勵,以上展演(比賽)省級遴選獲得二等獎及以上或前二名獎勵。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6.獲省級及以上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社會實踐先進個人、杰出青年、五四獎章等個人表彰或榮譽稱號。 7.參加全國中等職業學校文明風采優秀作品展示展演的個人或集體項目主要創作人員。 8.在創業等其他方面有優異表現的。 第四條 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 第五條 每年 9 月 30 日前,學生根據本細則規定的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遞交《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見附件 )。 第六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七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成立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負責人、院(系)分管領導、輔導員和學生代表等人員組成,具體負責本校獎學金評審工作。 第八條 中等職業學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提出本校當年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 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確定評審結果。 第九條 每年 12月 31日前,中等職業學校將當年國家獎學金通過銀行卡或社會保障卡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條 中等職業學校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獎學金真正用于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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