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沂市工業學校學生騎行電摩(車)管理制度 | ||||||||||||||||||||||||
| 2025-09-18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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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條第三款:“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 12 周歲;(二)駕駛電動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 16 周歲”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钡谑臈l“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年齡條件: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在 18 周歲以上”要求,為保證學生上學、放學交通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凡是拒絕配合收繳、拒不服從教導的學生,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交由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1.第一次違規騎行電摩,給予學生警告處分,對學生批評教育并寫出書面檢查和保證,家長到校和班主任共同教育學生,同時由家長把電摩領回。 2.第二次違規騎行電摩,給予學生嚴重警告處分,電摩代為保管三個月。 3.第三次違規騎行電摩,給予學生留校察看處分,電摩交由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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