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精神衛生中心信息公開制度 | ||||||||||||||||||||||||
| 2026-01-15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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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社會公眾和組織依法獲取醫院信息,提高醫院工作的透明度,促進醫院依法執業和誠信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衛生法律法規,結合醫院實際情況,特制定《臨沭縣精神衛生中心信息公開制度》,內容如下: 一、公開原則 (一)堅持依法執業,誠信服務的原則,依法公開醫院相關信息。 (二)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遵循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做到公開內容真實,公開程序規范。 二、公開范圍和內容 (一)公開范圍 向社會公開 (二)公開內容 1、醫院資質信息 2、醫療服務價格和收費信息 3、醫療服務項目,內容和流程。 4、醫療服務信息(衛技人員執業注冊、身份標識、大型設備使用、就診時間、專家出診時間、患者須知等)。 5、醫療服務投訴信箱和醫療糾紛處理程序。 6、各類便民措施等。 7、醫療服務中應預先告知患者的相關信息。 8、醫院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二)不予公開內容 1、屬于國家秘密的。 2、屬于醫療衛生行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醫療信息秘密被泄露的。 3、屬于醫療專項技術或醫療專利等知識產權保護內容的。 4、屬于可用于識別個人身份的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5、不屬于醫療衛生服務行業法定權限內的信息。 6、醫療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 三、公開方式、依申請方式、公開程序及公開時限 (一)公開方式 1、在院內設立信息公開欄。 2、通過公眾號向公眾公開相關信息和監督電話。 3、通過院報、電視等宣傳載體。 4、在門診和病區設立意見箱,公開咨詢、投訴、舉報電話。 (二)申請方式 社會公眾和組織可依法向醫院申請獲取涉及其自身利益的相關信息。申請應注明申請人姓名、身份、地址、聯系方式、所需信息內容及用途等。 1、采用書面形式向醫院提出申請。 2、采用在醫院網站或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申請并通過電話進行確認。 3、采用信函、傳真等提交申請。 (三)公開程序 醫院在收到申請后及時登記,并根據下列情形給予答復或者提供信息: 1、申請信息屬于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申請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不屬于醫院掌握的信息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擁有單位的,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或聯系方式。 4、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進行更改或補正,申請人未更改或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5、對于同一申請人重復向醫院申請獲取同一信息的,醫院已經作出答復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告知申請人,不重復處理。 6、對申請人申請獲取與自身利益無關的信息,不予提供。 7、按照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的原則: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醫院信息公開主管領導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一般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8、如申請獲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的,須征得第三方同意。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四)公開時限 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管理部門 臨沭縣精神衛生中心辦公室 五、監督檢查 (一)成立信息公開領導小組,下設信息公開辦公室,設在宣傳科,負責以上信息公開工作的具體實施、信息上報及資料存檔工作,負責每季度對各科室信息公開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二)醫院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本制度規定的,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將追究當事人和科室負責人責任,并給予嚴肅處理。 七、執行時間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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