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生醫學證明重要性及辦理程序 | ||||||||||||||||||||||||
| 2026-01-15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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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新生兒出生狀態、血親關系,是申報戶籍國籍、取得新生兒社會保障、接受醫療保健服務、入托入學、申請出國移民留學的依據和憑證之一,2016年8月1日我省啟用新的《出生醫學證明》系統,全部進行聯網辦理,進一步加強了《出生醫學證明》監督和管理,規范了《出生醫學證明》的辦理程序。 一、首次簽發 (一)出生時間不超過一年的新生兒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新生兒母親(非新生兒母親本人辦理須持授權委托書)帶齊兩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簽發機構《出生醫學證明》辦公室辦理。 (二)新生兒出生后原則上應在1個月以內按要求申領出生醫學證明。超過1年時間未申領的,首次申領時需向簽發機構提交新生兒父母兩人有效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產婦病歷復印件(包含首頁、分娩記錄、出院記錄)等,村居婚育證明、逾期情況說明,并作出個人信息真實承諾、個人聲明等,如無法提供以上資料,須提交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原件。 (三)其他特殊情況提交以下材料,上報市衛健委會商: 1.新生兒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2.新生兒父母出具的“親子關系聲明”; 3.兩位證明人材料及身份證復印件; 4.分娩情況證明和預防接種證明; 5.關于新生兒父母的婚育情況證明,加蓋村居公章; 6.具有親權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所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原件。 7.計劃生育管理證明。 二、換發 新生兒父母到原簽發機構先填寫換發申請表,經核實符合換發要求的,按要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后予以換發。 1.當事人或新生兒父母書面申請; 2.當事人或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 3.領證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 4.原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和換發登記表; 5.產婦病歷復印件(包含首頁、分娩記錄、出院記錄); 6.申請變更(含更改、刪除)新生兒父母雙方或一方信息的,應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三、補發 申請人帶齊下列材料到縣婦幼保健院社保科審批后,予以補發。 1.原簽發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復印件; 2.原助產機構提供的住院病歷復印件; 3.新生兒父母雙方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落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該新生兒未落戶證明,已經落戶的復印該新生兒有效戶口本的戶口單頁。 5.父母雙方現場填寫書面申請。 四、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點:臨沭縣婦幼保健院門診樓一樓出生醫學證明辦證室 時間:周一至周六(節假日除外)上午 8:00-11:30 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下午 2:00-5:30(夏季)2:00-5:00(冬季) 特別提醒: 1、《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信息不能更改,簽發前請認真對照首次簽發登記表核實其內容。 2、《出生醫學證明》是新生兒公安落戶、接受醫療保健服務、入托入學、申請出國移民留學的重要依據和憑證,禁止私自涂改、拆切,請務必妥善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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