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店頭鎮中心衛生院政務公開制度 | ||||||||||||||||||||||||
| 2026-01-05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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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醫院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推進依法執業、誠信服務,根據《醫療衛生服務單位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和有關衛生法律法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信息,是指本單位在提供醫療衛生服務過程中產生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與醫療衛生服務有關的信息。 第三條本單位成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院長任組長,院領導班子成員為組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于黨政辦公室,牽頭組織全院信息公開工作,財務科、醫務科、護理部、防疫科、醫保辦、項目辦等科室負責人為辦公室成員,分別做好職責范圍內的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職責: (一)承辦全院信息公開事宜,并對公開的信息向公眾進行必要的解釋; (二)受理和處理院內外向醫院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三)采集、維護和更新醫院的信息; (四)對醫院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公開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做到公開內容真實,公開程序規范。若發現與自身相關的、可能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及時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條建立健全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責任和程序。信息公開前,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二章公開范圍和內容 第七條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實行主動公開: (一)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信息; (二)反映單位設置、職能、工作規則、辦事程序等情況的信息;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第八條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知識產權保護內容的; (四)屬于可用于識別個人身份的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五)不屬于醫療衛生服務單位法定權限內的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 第三章公開方式和程序 第九條信息公開的方式:宣傳資料、公示欄、電子觸摸屏、電子屏幕、醫院官網、院內局域網、相關會議、監督熱線電話或投訴接待日等,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條向特定服務對象提供的信息,可通過當面交談、書面通知、提供查詢等形式告知。 第十一條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獲取信息的,采用書面形式向醫院提出申請。采用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形式提交申請的,通過電話形式加以確認。獲取信息的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地址、聯系方式、所需信息內容描述及用途等。 第十三條醫院在收到申請后及時登記,并根據下列情形給予答復或者提供信息: (一)申請信息屬于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申請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不屬于醫院掌握的信息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擁有單位的,告知申請人該單位的名稱或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更改或者補正,申請人逾期未更改或者補正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 (五)對于同一申請人重復向本單位申請獲取同一信息的,本單位已經作出答復且該信息未發生變化的,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六)醫院對申請人申請獲取與其自身利益無關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四條醫院收到信息獲取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醫院信息公開工作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獲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五條醫院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依法不能提供的,告知無法提供的理由。 第十六條醫院向申請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實際發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醫院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各職能科室信息公開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納入醫院廉政風險防控網絡信息平臺管理。 第十八條各有關職能科室實行信息公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本制度規定的,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批評。 第十九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醫院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醫院紀檢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由醫院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向本院職工公開信息工作按照院務公開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生效。 臨沭縣店頭鎮中心衛生院 2026年1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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