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大興鎮中心衛生院黨風廉政建設制度 | ||||||||||||||||||||||||
| 2026-01-03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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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衛生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結合衛生院工作實際,明確院領導班子及院、科兩級領導干部對黨風廉政建設應負的責任,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按照“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的要求,保證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的貫徹執行。 第二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立足教育,著眼防范的原則,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內容分解細化,增強操作性,明確責任主體的責任范圍與完善反腐敗領導體制及工作機制相結合,堅持抓好黨的建設與促進業務工作相結合,堅持強化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意識與領導干部世界觀的改造相結合,切實做到把黨風廉政建設與其它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評估。 第三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維護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嚴肅性,必須做到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堅持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責權明確,獎懲嚴明,實行責任追究制。 第二章責任范圍 第四條院黨支部對醫院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對醫院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 第五條醫院黨支部書記(院長)對醫院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黨支部其他成員負重要領導責任,對院、科兩級領導的黨風廉政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醫院副院長對分管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負重要領導責任:對分管的部門正職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七條醫院黨支部其他成員及副院長對醫院黨風廉政建設負重要領導責任;對分管的部門正職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八條醫院科級行政領導對本部門、本科室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三章責任內容 第九條按照“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各負其責,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一級一級地落到實處”的要求,院黨委黨風廉政建設的具體責任內容: (一)醫院黨支部書記(院長)主持研究醫院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及醫德醫風與糾風專項治理工作,定期聽取醫院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工作、醫德醫風和糾風專項治理工作情況匯報,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分析研究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落實《規定》和《實施辦法》,抓好干部的監督管理, (二)醫院常務副院長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中紀委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與黨支部書記共同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協助黨支部制定醫院黨風廉政建設方案及各項監督措施,組織協調綜合指導,抓好落實;履行監督職責,責對所管轄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負責了解、聽取群眾對廉政建設方面的意見和建議,負責組織對醫院違紀問題案件的查處;對黨員干部嚴重違紀問題及糾風專項治理工作中的重大案件進行查處; (三)黨支部成員(副院長)組織黨員、干部學習鄧小平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學習黨風廉政建設法規,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負責抓好醫院行業作風建設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工作。結合醫院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四)黨支部成員(副院長)組織黨員、干部學習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及有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重要文件,抓好分管本部門的黨性黨風黨紀的教育。督促所分管的部門建立和完善管理機制、監督措施,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完成年度黨風廉政建設和糾風工作責任目標,杜絕違紀行為的發生。 (五)對管錢、管物,涉及藥品、器械、物資、購置及基建等的部門黨政、行政領導,要嚴格執行《莒南縣衛健局關于“三重一大”事項的規定》,負責醫院的國有資產管理,機關經費使用預決算制度的落實,會同有關部門對醫院專款等各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黨支部要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六)視本單位的商業賄賂治理工作,認真落實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工作的各項任務,嚴格治理紅包、回扣等商業賄賂現象,及時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 (七)黨支部一班人對自己的配偶、子女負有教育、管理和監督的責任。 (八)支部要定期研究醫院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匯報,分析狀況,指導檢查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及查辦案件的情況,提出具體要求,支持紀檢監部門履行職責,查處違法違紀案件,糾正不正之風。 (九)醫院各系統支部書記和未設立黨支部書記,對所管轄范圍的黨組織及所屬的黨員的黨風廉政建設,負有進行黨風廉政建設教育、評估、監督的責任。組織黨、干部學習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學習黨風廉政法規,進行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深入群眾,掌握所轄范圍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具體問題,及時制定教育監督措施,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第四章責任評估 第十條院黨支部負責領導、組織對各部門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評估工作。評估工作要與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評估、工作目標評估、年度評估相結合,與民主評議、民主測評領導干部工作相結合,并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入年度總結或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醫院各級領導干部要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執行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干部述職報告、總結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二條醫院要把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評估結果,作為年終伴優、評估干部、選拔任用、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領導干部違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紀委有關規定和實施辦法,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范圍內發生嚴重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情節輕重,分清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進行談話提醒,或者督促做出檢查,情節較重的,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有關黨紀政紀條規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需要追究政纖:寄住的,比照所給予黨紀處分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或者院黨支部安排黨風廉政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 (二)對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違法違紀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財和職工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 (四)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處理,或者對辦案人員、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 (五)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督促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六)對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造成惡劣影響的,或提拔任用明顯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干部。若有違法違紀的其它行為的。 第十四條實施責任追究,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實施辦法由黨支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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