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鄭山街道衛生院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 九項準則實施細則 | ||||||||||||||||||||||||
| 2026-01-20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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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按勞取酬,不接受商業提成 1.遵守法律法規,按勞取酬,獲取陽光收入。 2.嚴禁利用職務之便,從開具的藥品、檢驗檢查及其他特殊檢查、手術耗材等服務中謀取私利。 3.嚴禁接受互聯網企業與開處方配藥有關的費用。 4.嚴禁未經醫療機構授權,私自統計醫院設備、藥品、耗材采購、使用、庫存信息等有關數據,嚴禁向互聯網企業或醫藥企業、經銷商及其工作人員提供有關數據以謀取私利。 5.除就診醫院所在醫聯體的其他醫療機構外,嚴禁推薦患者前往其他指定地點購買醫藥耗材等產品。醫院在納入“雙通道”管理的定點零售藥店只能推薦購買醫保目錄內藥品。 6.嚴禁利用工作之便向患者推銷保健品、生活用品、院外護工服務、“黑救護車”、保險等產品或服務并從中謀取私利。 7.嚴禁私售或聯絡他人私售藥品、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謀取私利。 8.嚴禁未經醫療機構授權,通過在院內擺放院外醫藥、耗材、器械、護理用品等宣傳品和帶宣傳、收費功能二維碼謀取私利。 9.嚴禁利用職務之便、身份之便直播帶貨賣藥品、保健品等相關醫療產品。 10.嚴禁以學術講課名義或取酬明顯超過本行業學協會推薦的講課取酬標準等方式接受相關企業或組織、個人的利益輸送。 11.嚴禁以編造病例和收集病例等方式變相統方或非法獲利。 二、嚴守誠信原則,不參與欺詐騙保 1.依法依規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遵守醫保協議管理,向醫保患者告知提供的醫藥服務是否在醫保規定的支付范圍內。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醫藥服務的,應當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 2.嚴禁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等方式騙取、套取醫保基金。 3.嚴禁惡意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為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保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將不屬于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保基金結算;臨床超限制范圍用藥等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 4.嚴禁虛增醫藥服務項目,虛計精神狀況檢測、血液透析、 針灸、推拿等診療服務次數的方式騙取醫保基金。 5.嚴禁與第三方醫藥機構開展不正當合作,通過篡改基因檢測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騙取醫保基金。 6.嚴禁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的方式騙取醫保基金。 三、依據規范行醫,不實施過度診療 1.遵循醫學科學規律,嚴格遵守有關臨床診療技術規范和各項操作規范以及醫學倫理規范,采用適宜技術和藥物,合理診療、因病施治。 2.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認真執行醫療技術操作規程,科學合理判斷病情,準確掌握住院指征,嚴禁降低入院指征,嚴禁分解住院、掛床住院,嚴禁無指征延長療程或住院時間。 3.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或者開展臨床試驗等存在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在患者處于昏迷等無法自主作出決定的狀態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說明等情形下,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嚴禁術中加項、“持刀”加價。 4.應當堅持安全有效、經濟合理的用藥原則,遵循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診療指南和藥品說明書等合理用藥,嚴 禁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過度用藥以及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行為。 5.嚴格執行下級對上級、同級醫療機構之間醫學檢驗、醫學影像檢查結果互認制度,簡化患者就醫流程,減輕群眾就醫負擔,嚴禁重復開展不必要的檢驗檢查。 6.遵守知情同意原則實施檢查行為,嚴格掌握各種檢查的適應癥和禁忌癥,嚴禁實施非針對性套餐式檢查,嚴禁實施不必要的檢查、違反診療規范的過度檢查、無指征重復檢查,嚴禁違規使用高值耗材,杜絕小病大治。 7.嚴格執行國家、市級醫療收費標準,嚴禁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規定之外擅自設立收費項目。 四、遵守工作規程,不違規接受捐贈 1.受贈醫療衛生機構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接受捐贈。 2.完善捐贈資助的接受、管理、使用工作流程制度。醫療衛生機構必須以法人名義接受社會捐贈資助,嚴禁內部職能部門和科室或個人假借單位名義接受捐贈資助,捐贈資助財產必須由單位財務統一管理。 3.嚴禁醫療衛生機構接受利益相關者的捐贈資助,不得接受附有影響公平競爭條件的捐贈資助,不得將接受捐贈資助與采購商品(服務)掛鉤,不得謀取不當利益或損害公共利益和 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4.嚴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資助,不得接受不符合國家有關質量、環保等標準與要求的捐贈資助。 5.捐贈資助必須用于公益事業,協議限定捐贈資助財產用途的,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資助財產的用途。 五、恪守保密準則,不泄露患者隱私 1.確保患者院內信息安全,嚴禁違規收集、使用、加工、傳輸、透露、買賣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產生的醫療信息。 2.嚴禁以非診療為目的,談論患者的病情、既往史、生活經歷、人際關系、財產、生理缺陷以及影響其社會形象、地位、從業的特殊疾病等行為。 3.在診療中發現患者患有性病、傳染性疾病等隱私性疾病時,除屬國家規定的傳染病必須向衛生防疫部門及時上報外,未經患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4.在診療過程中,如需暴露患者身體部位,應當事先征得患者或其監護人的同意,并注意遮擋。為危重病人在更換被服、衣物或翻身時,應盡量減少暴露。 5.嚴禁未經患者或家屬同意,在臨床醫學攝影、臨床手術直播、電視播放等中拍攝和暴露患者身份或隱私部位,并對外公開發布。 6.嚴禁未經患者或家屬同意,在臨床醫學報告、醫學研究和相關文學作品中使用真實姓名、真實病歷等涉及患者隱私的信息。 7.加強對見習、實習、規培、進修等人員的管理,強化職業道德教育,嚴禁泄露患者信息。 8.規范發放患者檢驗檢查報告單,妥善保管各種實驗記錄、申請單、調查表等涉及患者信息的文件,嚴禁泄露、篡改和銷毀。 9.嚴格遵循《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不得隨意涂改病歷,嚴禁偽造、隱匿、篡改、銷毀、搶奪、竊取病歷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嚴禁以任何形式泄露患者隱私或者個人信息。 10.用于醫療、教學、科研等目的需查閱或借閱病案時,應嚴格遵循《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嚴禁違規查閱或借閱,避免患者信息泄露。 11.保障互聯網診療信息安全,錄入及上傳患者相關信息時,應當在國家指定網站上進行,并注意信息安全,避免患者信息泄露。 六、服從診療需要,不牟利轉介患者 1.客觀公正合理地根據患者需要提供醫學信息、運用醫療資源。除因需要在醫聯體內正常轉診外,嚴禁以謀取個人利益為目的,通過網上或線下途徑介紹、引導患者到其他指定醫療 機構或場所就診。 2.嚴禁以謀取個人利益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推薦、介紹、引導患者加入微信公眾號、企業微信等各類第三方線上診療平臺。 3.嚴禁違規誘導、推介患者到院外第三方機構進行基因檢測等服務并從中牟利。 4.嚴禁以任何形式向患者推薦具體廠家的醫藥產品,不得以紙條、便簽等形式變相開具院外處方。 5.嚴禁以牟利為目的,在醫療服務過程中為醫藥生產、經營企業推銷產品。 6.嚴禁以謀取個人利益為目的,違反診療原則,在院內科室轉診患者。 七、維護診療秩序,不破壞就醫公平 1.通過多種渠道客觀公正合理地向社會公開醫療資源信息,便于群眾實時查詢、了解號源等信息。嚴禁利用本機構醫療資源謀取個人利益,損公肥私。 2.嚴禁在掛號、門診診療、排隊檢查、住院等待、床位安排、手術次序安排等方面擾亂就醫秩序、破壞就醫公平,為本人或者利益關系人收受好處、謀取私利。 3.嚴禁倒賣號源。 4.嚴禁私自預留或優先占用緊缺藥品、耗材。 5.加強與患者的交流和溝通,體貼患者、文明接診。嚴禁診療活動中出現“生、冷、硬、頂、推、拖”等現象。 八、共建和諧關系,不收受患方“紅包” 1.恪守醫德,嚴格自律。嚴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親友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 2.嚴禁參加患者及其親友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九、恪守交往底線,不收受企業回扣 1.建立清正廉潔的新型醫商關系,依法依規與利益相關企業交往。嚴格執行醫藥生產經營企業接待管理制度和醫院內部接待醫藥代表流程,接待應當符合“三定”“四有”(“定時定點定人”“有預約有流程有記錄有監控”)要求。 2.嚴禁接受藥品、醫療設備、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經銷人員以任何名義、形式給予的現金、消費卡、禮品、有價證券、股權、支付憑證、其他金融產品等回扣。 3.嚴禁參加或接受藥品、醫療設備、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經銷人員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禮品、旅游、學習、考察、健身或其他娛樂休閑等活動安排。 4.嚴禁在藥品、醫療設備、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采購、使用等環節中暗示、勒卡、索要、收受好處。 5.嚴禁通過藥品、醫療設備、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經銷人員,報銷應由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與其親屬或其他關系人支付的費用。 6.嚴禁參加藥品、醫療設備、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的推薦、采購、供應或使用為交換條件的推廣活動。 7.嚴禁在基礎設施建設、科研活動、信息系統建設等工作中,索取或接受相關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機構(個人)或經銷人員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商業賄賂。 8.嚴禁本人或指使親友,利用經商辦企業“靠醫吃醫”, 通過其他企業中轉,讓第三方公司充當“隔離帶”“白手套”。 9.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制度,在與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簽署采購合同時,必須同時簽署廉潔購銷合同,對列入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限制或禁止購入其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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