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玉山鎮玉山衛生院糾紛處理制度 | ||||||||||||||||||||||||
| 2026-04-21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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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增強醫務人員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事故的發生,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結合我院的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臨床、 醫技及護理為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增強醫務人員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事故的發生,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結合我院的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臨床、醫技及護理人員等。 第三條 衛生院要進一步健全各項醫療制度,加強學習和培訓,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加強醫療質量管理,重視醫療安全工作,制定醫療事故防范預案,積極防范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發生。 第二章 醫療糾紛的受理 第十二條 經過縣(或)市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鑒定,和通過法律途徑或上級主管行政部門主持解決的,責任人必須認可處理結果。 第十三條 糾紛發生相關責任人不配合解決糾紛,不參加醫療事故鑒定等,均以衛生院和上級處理處理意見為準;故意給衛生院制造麻煩,挑起醫療糾紛的,衛生院從行政處理角度給予從嚴、從重處理,情節嚴重的,報衛生主管部門,解聘勞動合同 第五章 醫療糾紛、事故責任人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院領導接到報告后,應按有關規定立即封存有關的病歷資料及相關物品,對醫療糾紛進行調查核實和調解,及時組織討論,得出初步結論,向家屬說明,并組織力量維護醫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條 較為復雜或嚴重的醫療糾紛衛生院要及時上報并報縣衛 生局和東回鎮人民政府。 第七條 醫療糾紛發生后經醫患雙方協商,同意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準備相關資料。 第三章 醫療糾紛的鑒定 第二章 醫療糾紛的受理 第四條 醫療糾紛發生后,首先當事人應積極做好患者及家屬的解釋工作,并妥善保存病歷,收集和保存有關實物及證據等,盡量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個人和科室層面,并及時上報分管院長和院長。 第五條 第八條 衛生院和上級主管部門負責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處置,承擔我院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的處理及調解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發生的醫療糾紛必須及及時上報。 二、糾紛主要責任人和其他責任人要寫出書面報告材料,包括事故發生經過、自己應負的責任及吸取的經驗教訓。 三、衛生院負責收集忠方投訴材料。 四、整理有關資料,申請鑒定 第四章 醫療糾紛的處理 第十條 針對一些小的糾紛,當事人和家屬通過協商予以解決的, 衛生院上報衛生局認可處理結果,在衛生院的指導下和家屬簽署有關處理協議,協議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避免給衛生院造成隱患或帶來不良后果。 第十一條 主要責任人認定:一般情況下首診醫師和診療處方醫師為主要責任人;值班期間脫崗延誤治療或耽誤治療和治療不及時引發的醫療糾紛。 五、糾紛發生相關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有責任及義務配合進行有關醫療事故調查及醫療事故鑒定工作。 第九條 組織院內醫療糾紛鑒定的目的: (1)衛生院應對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應吸取的教訓提出初步調查意見。 (2)衛生院對無過錯及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及責任大小做出初步判斷。 (3)糾紛性質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或醫療過失。 (4)醫療糾紛技術鑒定小組應按情節及后果,認定當事人應承擔責任的大小;主要責任人及次要責任人。 (5)上報主管部門核實初步鑒定結果和認定衛生院鑒定結果。 相關部門:臨沭縣玉山鎮玉山衛生院衛生院三樓辦公室 聯系電話:0539-642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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