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供熱服務有限公司化驗室管理制度 | ||||||||||||||||||||||||
| 2026-06-08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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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廠(爐)煤的化驗 1、化驗員進入試驗室時應穿工作服,扎起長發,穿平底鞋;稱取煤樣時應帶白色純棉薄手套。 2、每批入廠煤化驗全水分、空氣干燥基水分、收到基灰分、干燥無灰基揮發分、收到基發熱量、干燥基發熱量和干燥基全硫等項目,也可根據需要進行其他項目化驗。 二、化驗報告的填寫 1、化驗報告的出具,化驗報告需在24小時內完成,第二天下午下班前報相關科室及領導,出具報告時,全水分,空干基水分、灰分、揮發分和全硫保留一位小數;低位發熱量以“大卡/kg”報出。 2、化樣工作所涉及的表單和記錄必須使用中性筆或圓珠筆填寫。要求字跡整齊,紙面干凈整潔并由相關人員簽字。 3、化驗報告的修改必須遵循統一規定:在錯誤的數據上畫“—”,將正確的數據填寫在錯誤數據旁邊,并由修改人簽名。 4、各種表單記錄內容必須真實具體,對應的原始記錄與化驗報告單數據必須一致。 5、化驗數據實行化驗人員互審制,要求審核人員核對數據無誤后簽字確認。 6、化記錄表統一存檔,不得遺失。化驗記錄保存三年。 三、煤樣的 存棄1、煤樣保存 存樣必須粘貼明顯的標簽,整齊存放在存樣室中。煤樣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順序擺放以便查找。 煤樣保存時間應為三個月,確需保存更長時間的須經生產管理科同意。 2、煤樣的棄樣 棄樣由生產管理科決定,對存有疑異的煤樣應保存至供求雙方認可煤樣的檢驗結果后方可棄樣。 四、定期工作 對采、制、化驗煤樣,生產管理科每月或每批次至少進行一次抽檢送第三方,檢驗結果與分析煤樣檢驗結果進行比較。出現數據差距較大時,應組織有關人員分析原因,制定預防措施。抽樣時由生產管理科牽頭和供應科聯合抽樣(供應科留存的煤樣),抽樣后由雙方科室各抽一人共同送交第三方化驗,發熱量在5000大卡/kg及以上的煤種,兩次化驗的發熱量差值不得超過±200大卡/kg,發熱量在5000大卡/kg及以下的煤,兩次化驗的發熱量差值不得超過±260大卡/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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