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辦發〔2022〕6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單位:
《山東省小型水庫管理辦法》貫徹落實意見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山東省小型水庫管理辦法》,切實加強和規范我縣小型水庫管理,發揮小型水庫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適用于本縣小型水庫,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小型水庫建設、運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維護、開發經營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意見。
第三條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小型水庫的監督管理。財政、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林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小型水庫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充分考慮全縣小型水庫工程管理現狀,重點結合工程投資構成、歷史運行狀況、權限隸屬關系等多個方面,明確和落實小型水庫產權??h政府所屬的水庫,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管理,其余小型水庫原則上產權仍由原產權主體所屬。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隸屬關系,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理責任主體。產權由縣政府所屬的小型水庫管理責任主體為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余小型水庫管理責任主體為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管理責任主體單位即為水庫管護主體,負責水庫維護和運行管理,并承擔水庫安全管理責任;縣水利局作為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行業指導和監管責任,并承擔技術服務責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責任制
第五條 小型水庫的安全管理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縣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安全負總責。小型水庫實行安全管理責任制,要逐庫落實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單位“三級”責任人。按照“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小型水庫的安全由水庫管理責任主體直接負責。
第六條 安全管理政府責任人對水庫安全管理負總責,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和落實管護經費,劃定水庫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組織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落實防汛物資和組建防汛搶險隊伍。
第七條 主管部門責任人對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負監管責任,負責所屬水庫大壩注冊登記申報,申請劃定水庫管理與保護范圍,制定落實水庫安全管理各項制度,制定水庫應急預案,督促水庫管理單位或管護人員履行職責,并對其開展培訓和考核,監督水庫承包經營活動,負責工程檔案資料管理。
第八條 管理單位責任人對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負直接責任,負責建立健全水庫日常維護、安全運行、應急處置等相關制度,落實水庫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水庫安全監測、日常巡查、維修養護、控制運行、險情上報、搶險救災及水毀工程修復、安全保衛等工作,落實水庫專職管理人員和水庫日常管理。
第九條縣屬的小型水庫安全管理政府責任人由水庫縣級湖長擔任,主管部門責任人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擔任,管理單位責任人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屬管理單位負責人擔任;其余小型水庫安全管理政府責任人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擔任,主管部門責任人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負責人擔任,管理單位責任人由水利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擔任。每年度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責任人經縣政府研究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小型水庫按照下列標準劃定小型水庫的管理和保護范圍:管理范圍為大壩及其附屬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設施;設計興利水位線以下的庫區;大壩坡腳外延伸30米至50米的區域;壩端外延伸30米至100米的區域;引水、泄水等各類建筑物邊線向外延伸10米至50米的區域。保護范圍為水庫設計興利水位線至校核洪水位線之間的庫區;大壩管理范圍向外延伸70米至100米的區域;引水、泄水等各類建筑物管理范圍以外250米的區域。
第十一條劃界工作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劃界成果經縣政府研究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水庫防汛應急搶險
第十二條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急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做好小型水庫防汛物資儲備和防汛搶險隊伍建設等工作。
第十三條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汛前、汛中、汛后對轄區內的小型水庫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縣政府報告。
第十四條在汛期,水庫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水庫汛期調度運用計劃,開展水庫調度運行,加強水庫巡查,發現險情,必須立即采取搶護措施,并及時向縣防汛指揮機構和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十五條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防汛搶險和安全管理要求組織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防汛指揮機構備案,并根據防汛應急預案組織開展防汛應急演練。
第十六條每年汛前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調整落實防汛的行政、技術和巡查“三個責任人”,報縣防汛指揮機構和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水庫承包經營
第十七條規范小型水庫的租賃、承包等經營性活動,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收回不再對外承包,用以保障農業灌溉、生活供水等民生需要,或集中委托國有企業統一運營。
第十八條小型水庫經營活動不得影響水庫安全運行和防汛搶險調度,不得污染水體和破壞生態環境,應無條件配合水庫的防汛、灌溉、維修養護、除險加固工作需要,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責任主體以及水庫安全責任人、防汛責任人、管護人員的水庫日常管理要求,不得私搭亂建、私自占用、損壞水利設施。
第十九條加強水庫污染源治理,全面禁止水庫投肥、投糞養殖行為,禁止違規網箱養殖,水庫周邊現有禽畜養殖場須按照有關規定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全面徹底清理。
第二十條嚴格落實水產養殖證制度,經營單位須持縣行政審批服務局核發的養殖證依法養殖,根據水資源量和水域面積、水質狀況,科學確定水產養殖的種類、數量和布局,使水生態和養殖量相協調??h農業農村局對養殖行為實行動態監管。
第五章水庫安全鑒定
第二十一條小型水庫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組織進行安全鑒定。按照《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壩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有關規定,大壩實行定期安全鑒定制度,新建、改(擴)建、除險加固的水庫,首次安全鑒定應在竣工驗收后5年內完成,未竣工驗收的應在蓄水驗收或投入使用后5年內完成,以后應每10年內完成一次。運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強烈地震、工程發生重大事故或出現影響安全的異常現象后,應組織專門的安全鑒定。
第二十二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所轄的大壩安全鑒定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大壩主管單位(產權所有者)負責組織所管轄大壩的安全鑒定工作,水庫管理單位協助鑒定組織單位做好安全鑒定的有關工作;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30m以上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其他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
第二十三條鑒定為二類壩的水庫,要編制維修方案,對存在的安全隱患限期整改,維修養護及時跟進,管理系統規范化;對鑒定為三類壩的水庫及時納入除險加固計劃,在未加固前,應當采取必要的控制運用或者其他措施確保安全;對功能基本缺失等符合降低等級運行或報廢條件的小型水庫,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履行降等或報廢報批手續,并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六章水庫除險加固
第二十四條按照《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辦法》規定,小型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五條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勘測、設計、施工、監理等符合招標條件的,應當通過依法招標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縣政府負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作,落實地方資金投入,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做好項目的建設實施。
第二十七條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前期工作和建設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考核,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組建項目法人。
第二十八條項目法人負責小型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具體實施,按照批復的建設內容和工期完成各項建設任務。
第二十九條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小型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的清障、放水、占遷、周圍關系協調等工作,并做好工程建設配合、參與工程驗收。
第三十條小型水庫工程主體工程完工后,水庫蓄水運用前,應進行蓄水驗收,通過驗收后方可投入蓄水運用;工程竣工后,應在項目全部完成并經過一個汛期運用考驗后的6個月內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后,項目法人與工程運行管理單位不是同一單位的,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印發后60個工作日內應完成工程移交手續。
第七章水庫維修養護及管理
第三十一條建立小型水庫專業化管護機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按規定程序依法確定專業維修養護單位對小型水庫進行統一維修養護和日常管護。
第三十二條建立和完善維修養護經費財政補助機制。根據省水利廳、財政廳改革要求,提高小型水庫管理體制改革年度補助經費標準,達到?。?)型水庫6萬元、小(2)型水庫3萬元,省、市、縣分別承擔1/3,??钣糜谛⌒退畮炀S修養護??h財政按每座?。?)型水庫每年2萬元,?。?)型水庫每年1萬元的標準足額落實到位,由縣財政部門納入財政常規預算,用于小型水庫維修養護及管護。
第三十三條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小型水庫運行及檢查情況,結合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修情況和上級資金計劃,制定年度維修養護實施方案,對小型水庫實施維修養護。
第三十四條加強小型水庫管護隊伍建設和管理。按照?。?)型水庫2人/座,?。?)型水庫1人/座的標準落實水庫巡查管護人員,委托專業養護單位建立長期穩定的管護隊伍承擔水庫日常管護,管護費用在維修養護費用中列支。小型水庫管護人員實行推薦選聘制、人員備案制和培訓上崗制。
第三十五條水庫管理責任主體根據各水庫實際情況,本著就近、方便和因地、因庫制宜的原則推薦選聘巡查管護人員,同時積極對接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等條件下優先選聘貧困人員。
選聘完成后,水庫管理責任主體向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選聘信息表進行備案,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培訓,考核合格的頒發上崗證。
專業養護單位對所有巡查管護人員進行統一管理,持證上崗,落實勞動合同發放管護報酬,保障合法權益。
水庫管理責任主體負責做好巡查管護人員的業務培訓、指導和管理,提供辦公設施,并對巡查管護人員的履職情況進行考核,確保管護成效。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至少一次對水庫巡查管護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和技能培訓。巡查管護人員每年累計培訓不少于24學時,培訓考核不合格,不再繼續聘用。
第三十六條加強水庫工程管理標準化建設。根據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水庫工程、技術及管理標準,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健全完善巡查制度、值班制度、養護制度、設備維修制度等各項運行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各管理單位要積極推進小型水庫管理標準化建設,全力推進深化小型水庫管理體制改革示范縣創建工作,并結合鄉村振興戰略,將水庫標準化建設與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相結合,全面提升水庫的整體形象,為建設美麗鄉村、景觀水庫創造條件。
第八章水庫督導考核
第三十七條建立小型水庫管理監督和績效考核機制,分別對巡查管護人員和水庫安全運行管理進行考核,并列入河湖長制負面清單考核。
第三十八條 巡查管護人員考核的程序和方式。
水庫管理責任主體每月根據各水庫巡查管護人員履職情況、迎查表現等進行全面考核打分,并將考核情況匯總后于次月5日前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h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定期對巡查管護人員進行抽查考核。
第三十九條水庫安全運行管理考核的程序和方式。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全縣小型水庫大壩環境衛生、工程設施維護管理、管理范圍內違章建設及行為、巡查管護人員管理及履職、檔案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