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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農業農村局 印發《關于監督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鍥而不舍糾“四風”樹新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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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農發〔2022〕4號 局屬事業單位、局直各科室: 現將《關于監督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鍥而不舍糾“四風”樹新風的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關于監督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鍥而不舍糾“四風”樹新風的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十九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和省紀委十一屆七次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中央政治局專題民主生活會和省委《關于進一步加強作風建設的通知》(魯辦發〔2021〕15號)要求,持之以恒監督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鍥而不舍糾“四風”樹新風,按照省市縣紀委統一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總體要求 堅持嚴的主基調不動搖,聚焦“國之大者”,把壓實主體責任作為關鍵,對作風方面突出問題全面檢視、靶向糾治,以嚴明紀律堅決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大力倡樹“嚴真細實快”工作作風,為迎接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開創“強富和美”現代化臨沭建設新局面提供堅強作風保障。 二、工作安排 堅持有什么問題就解決什么問題,什么問題突出就重點整治什么問題,分層級、分領域確定“四風”整治內容,推動局直各科室、直屬事業單位壓實責任、找準問題、集中整治。 (一)聚焦三個點,針對三類突出問題開展靶向糾治。 針對作風簡單粗暴漠視群眾利益、違規發放津貼補貼、借培 訓名義搞公款旅游三類突出問題,由局黨組成員對分管領域落實主體責任,局直各科室、直屬事業單位全面自查自糾,建立問題臺賬,有針對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對存在的問題限期整改。 (二)圍繞鄉村振興領域開展專項整治。 針對“四風”問題易發多發的鄉村振興領域,縣紀委監委相關派駐機構將督促相關部門單位牽頭開展專項整治。局直各科室、直屬事業單位要堅決配合縣紀委派駐第二紀檢監察組,糾治影響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漠視侵害群眾利益、加重基層負擔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嚴查不尊重規律、不尊重客觀實際和群眾需求的亂作為問題以及推諉扯皮、玩忽職守、不思進取的不作為問題。 三、整治任務及責任分工 1、著力整治“合村并居”中城鎮開發邊界外未建成安置區建設推進緩慢問題。 整治目標:6月份建成1個社區(桃官社區)、7月份建成1個社區(華南社區)、8月份建成3個社區(益民社區、鄭山社區、中溝頭社區)、9月份建成1個社區(蒼源社區)。 責任單位:美麗宜居鄉村工作專班 責任人:劉 揚、謝國華 整改時限:10月底 2、脫貧攻堅“四不摘”政策缺乏細化措施問題。 整治目標:嚴格落實“四個不摘”要求,協調各行業部門第一時間落實幫扶政策,持續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守住不發生規模性返貧底線。 責任單位:縣鄉村振興服務中心 責任人:劉揚、張桂濤、王慶彬、李洪慶 整改時限:立行立改,長期堅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局領導高度重視,及時安排部署該項任務。各科室、單位要對本部門存在的問題主動認賬、主動擔責,結合實際抓好整改落實。相關責任人要主動負責,抓好專項整改。 (二)明確目標,狠抓整治。要把推動解決問題作為專項整治的根本目的,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各項任務,對能夠短時間解決的問題,要立查立改,即知即改,抓緊整治到位;對一時解決不了的,要制定階段目標,科學安排,持續整治。要深刻剖析專項整治中的反面典型,以案例明法紀、促整治,發揮警示作用。 (三)嚴肅紀律,務求實效。要堅持問題導向、群眾滿意導向、整治實效導向,深入查找問題,實事求是解決“四風”問題,以整治實效取信于民。
附件:1.三類“四風”突出問題糾治清單 2.四風”突出問題自查糾治臺賬
臨沭縣農業農村局 2022年4月28日
附件1
三類“四風”突出問題糾治清單
一、作風簡單粗暴漠視群眾利益問題 1、執行政策“一刀切”。在疫情防控、生態環保、安全生產等工作中,無所用心、生搬硬套,簡單機械落實上級部署,急功近利、層層加碼,不顧實際執行政策規定,濫用考核指揮棒,甚至頻繁采取“一封了之”“一律關停”“一票否決”等措施。 2、對待群眾“冷橫硬”。在城市建設、征地拆遷、信訪維穩等工作中,不顧群眾利益和意愿,為個人政績蠻干強推,對待群眾生冷蠻硬、態度惡劣,動輒頤指氣使、濫發脾氣,言語失當、行為過激,隨意辱罵毆打群眾,甚至濫用職權、強迫命令,造成惡劣影響。 3、服務群眾“推拖繞”。在政務服務、營商環境、民生保障等工作中,態度消極、敷衍應付,落實“一網通辦”“只跑一次”措施不到位,工作拖沓低效、粗枝大葉,遇到職責不清問題推諉扯皮,置群眾、企業需求訴求于不顧。 4、行政執法“亂濫軟”。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交通執法等工作中,違反執法程序規范,超越法定職權,對執法對象態度蠻橫,搞任性執法、過度執法、粗暴執法,或濫用自由裁量權謀取私利,搞“人情”執法、選擇性執法,或對違法行為視而不見,應作為不作為,拖延執行、一罰了事等。 二、違規發放津貼補貼問題 1、擅自設立項目、提高標準。違規決策,自行新設項目、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或者自行制定出臺工資津貼補貼政策,擅自提高津補貼獎金發放標準和發放范圍。 2、違規套取、挪用、攤派資金。通過虛報冒領套取財政資金發放津貼補貼;使用工會費、福利費、其他專項經費或者“小金庫”發放津貼補貼;以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物形式發放津貼補貼,或者將執收執罰工作與津貼補貼掛鉤,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發放津貼補貼;攤派資金發放津貼補貼或者違反規定向關聯單位(企業)轉移好處,再由關聯單位(企業)以各種名目給機關職工發放津貼補貼。 3、借機濫發多發各類補貼。在實施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并發放補貼后,繼續開支相關職務消費和福利費用,或者擅自提高標準發放改革性補貼;違反規定發放加班費、值班費、誤工費和未休年休假補貼,或者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借重大活動籌備或者節日慶祝之機,變相向職工普遍發放或小范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與活動無關的實物,或者違反有關獎勵的規定,以各種名義向職工普遍發放各種獎金。 三、借培訓名義搞公款旅游問題 1、變培訓為旅游。無實質性公務,以培訓為名,組織、參加變相公款旅游;培訓期間組織旅游活動,或借培訓之機,擅自改變路線、延長日程、增加地點到名勝風景區等各類旅游景點旅游,并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 2、列支轉嫁費用。在培訓費中列支風景名勝區等各類旅游景點門票費、導游費、景區內設施使用費、交通費等旅游費用,或者向下級單位以及旅游景區管理部門、接待服務場所、旅游中介公司等單位轉嫁上述費用。 3、違規出國(境)旅游。假借培訓名義,以營利創收為目的組織無實質內容的跨地區跨部門團組,用公款變相出國(境)旅游;或在出國(境)培訓團組中增加無關人員,并用公款支付其費用;因公出國(境)派出單位和審核審批管理部門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致使發生借培訓名義用公款出國(境)旅游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經濟損失。 4、監管查處不力。對本部門、本系統、本單位發生的借培訓名義搞公款旅游行為不制止、不查處,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經濟損失。
附件2
“四風”突出問題自查糾治臺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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