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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臨沭縣財政局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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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財辦〔2018〕3號 局屬各單位、科室: 《臨沭縣財政局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已經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8年6月20日 臨沭縣財政局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做好局機關公文處理工作,實現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提高機關辦文和工作效率,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山東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實施辦法(試行)》及有關規定,結合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局機關公文(包括電報,下同)是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中央和省、市、縣有關方針政策,發布規范性文件,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復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情況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公文處理工作是指公文擬制、辦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條公文處理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準確規范、精簡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五條 局辦公室主管局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并指導本系統的公文處理工作。局機關各單位、科室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公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種類 第六條局機關公文的種類主要有: (一)決定。適用于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作出安排。 (二)公告。適用于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三)通告。適用于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四)意見。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五)通知。適用于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六)通報。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七)報告。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八)請示。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九)批復。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函。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一)紀要。適用于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條局機關公文一般由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信息公開選項、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一)發文機關標志應寫全稱或規范化簡稱;聯合行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 (二)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 局機關發文字號的確定、公布啟用和變更,由局辦公室統一管理。 (三)簽發人。上行文應當標注簽發人姓名。 (四)標題。公文標題應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在公文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加標點符號。 (五)主送機關。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有的公文如會議紀要等,要將主送機關寫于正文之后。正式公文主送機關的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統稱,應使用統一的概念和序列表達,不得隨意變換。 (六)正文。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 (七)公文如有附件,應在正文之后空一行、成文時間之前,空2字注明隊件順序和名稱。 (八)發文機關署名。署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 (九)成文日期。以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后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日期為準。 (十)印章。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并與署名機關相符。紀要和電報可以不加蓋印章。 (十一)附注。有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應在成文時間下一行左空2字加圓括號標注,用3號仿宋字體。“請示”應在附注處注明聯系人的姓名稱電話。 (十二)信息公開選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科學劃分公開類型,標明“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字樣。 (十三)抄送機關。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十四)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公文的送印機關和送印日期。 第八條 公文的版式按照《臨沭縣公文印刷版式及格式樣本》執行。 第九條 公文用紙幅面采用國際標準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紙幅面,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四章 行文規則 第十條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條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行文。 第十二條屬于局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均以局機關名義行文。其行文包括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三種。 (一)上行文。向上級領導機關請示、反映問題,提出建議,匯報工作等用上行文。上行文要按隸屬關系逐級上報。上報請示的公文,一般主送一個機關。一般不直接向非主管上級業務機關行文,若需要時應與有關部門聯合上報。 (二)下行文。對本系統下屬單位下達指示、部署工作、答復問題、通知事項等用下行文。局機關行文中涉及其他機關、部門職權范圍的問題,需要有關部門配合及其下屬單位共同執行的規定和辦理事項,應與縣直有關部門聯合發文;屬非本系統的下屬單位須知的事項可用抄送形式。 (三)平行文。與縣直有關部門商洽解決的問題,印發財稅、財務政策、規章和部署財政財務工作等,可直接向縣直有關部門行文。 第十三條須經縣政府審批的事項,經縣政府同意也可以直接行文,文中應注明“經縣政府同意”字樣。 第十四條局屬各單位、科室要嚴格按照職責范圍規定的業務分工行文,不得推諉扯皮或越權代辦。職責范圍不清的應向局辦公室反映,或主動與有關單位、科室磋商。未協商一致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局辦公室有權責令糾正或撤銷。 第十五條 “意見”可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請示事項不得以“意見”上報。“請示”應一文一事,“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第十六條局屬各單位、科室專業會議上已經部署的工作、局負責同志講話、會議紀要,一般不再以局機關名義發文。 第五章 收文辦理 第十七條收文辦理是指對收到公文的辦理過程,包括簽收、登記(掃描)、分辦、批辦、承辦、催辦等程序。 第十八條 簽收。局辦公室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逐件清點,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并注明簽收時間。簽字、蓋章應當使用全名,做到清晰工整,簽收時間應當注明年、月、日。簽收時如發現問題,必須及時向來文單位查詢,并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局辦公室對來文應隨收、隨拆、隨處理,一般文件當天送出,急件立即分送,防止積壓貽誤工作。 第十九條登記。對公文的主要信息和辦理情況應當詳細記載。上級機關、同級機關和直接隸屬機關主送、抄送我局的正式公文、交辦件、會簽文件、征求意見稿,均由局辦公室登記編號,涉及分配資金的要掃描進入辦公自動化系統。外單位發來的一般函件、簡報、報表、文件、刊物、資料等,可根據領導安排直接進行分發,由有關單位、科室人員登記。外單位直接送到單位、科室的需按程序運轉的公文,應及時轉交局辦公室補記分辦。未經收發人員登記的,局辦公室不予受理,局領導不予簽發。 第二十條 分辦、批辦。凡需辦理的公文,由局辦公室根據文件內容和緊急程度提出擬辦意見,送局領導批示。一般件,要于文到后2天內辦理完畢,緊急件,要隨收隨辦。上級機關發來的重要文件,分配資金指標的文件,局辦公室須根據文件內容和緊急程度提出擬辦意見,呈局領導閱批后分送有關單位、科室辦理,不得拖延。領導批回的文件,由局辦公室登記并送交有關單位、科室辦理。一份文件內容涉及兩個以上科室的,主辦科室要主動與協辦科室研究辦理,并負責匯總辦理意見。不屬于局機關職權范圍或不適宜由局機關辦理的公文,主辦科室應當迅速退回辦公室并說明情況。 第二十一條 催辦。對縣委縣政府交辦件、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會簽文件、征求意見稿和局負責同志交辦的其他限時辦結文件,要按照時限要求及時催辦,并建立定期檢查、通報制度。 第六章 發文辦理 第二十二條 發文辦理是指以局機關名義制發公文的過程,包括擬稿、審核、簽發、賦文號、排版、打印、用印等環節。 第二十三條 公文起草。公文起草應當做到: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意圖,并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二)一切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 (三)內容簡潔,主題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表述準確,文字精煉,語言莊重,用詞規范。 (四)人名、地名、時間、數字、段落順序和引文等準確;文字、數字、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用法規范。 (五)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后引發文字號。引用外文應當注明準確、規范的中文含義。 (六)公文中使用非規范化簡稱,應當先用全稱并注明簡稱。使用國際組織外文名稱或者其規范縮寫形式,應當在第一次出現時注明經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定的中文譯名。 (七)文種正確,格式規范。 (八)公文涉及其他單位、科室職權范圍的事項,起草單位、科室必須征求相關單位、科室意見,并達成一致。 (九)公文的信息公開屬性、涉密公文密級和保密期限的確定,起草單位、科室應當提出初步意見。 第二十四條 公文的審核。各單位、科室擬辦的公文文稿,由本單位、科室負責人審稿、簽字后,送局領導審簽。單位、科室負責人和局辦公室工作人員要把好審查關,嚴格按照公文規定認真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是否需要與有關部門協商、會簽,文件格式是否符合公文有關規定等,公文的信息公開屬性、涉密公文的密級和保密期限是否恰當,切實把好數字關、政策關、文字關、格式關。 第二十五條公文簽發。局機關公文一般由局主要負責同志簽發。對外單位來局的會簽文件、征求意見稿,一般應在2個工作日內辦結;有明確辦理時限的,應在規定時限內辦結。會簽中如有不同意見,承辦單位、科室應先與會辦單位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直接在會簽稿上修改,并在會簽文件處理單上注明“文中修改內容已與對方協商一致,請領導審簽”字樣;意見不一致的,提出修改意見,經局負責同志審簽后以書面形式予以回復;如無不同意見,則要在會簽文件處理單上注明“同意,請領導審簽”字樣。 在局領導出差、開會外出期間,如有緊急文件需要及時簽發的,經主辦單位、科室報請同意后可以先予以印發。待局負責同志出差回來后,予以補簽。 第二十六條公文復核。已經局領導簽發的公文,印發前擬稿人應對公文進行復核。局負責同志有批示意見或對文件內容有較大改動時,應及時送單位、科室負責人閱知。 第二十七條公文登記。對復核后的公文,應當確定發文字號、分送范圍和印制份數。 第二十八條公文印制。文件的印制由局辦公室負責。 第二十九條 公文用印。局機關公文一律加蓋財政局印章,具體按《局機關印章管理使用辦法》執行。外單位會簽文在會章時,局辦公室要通知會簽單位、科室進行認真審核,重點查看會簽文是否與局負責同志簽發稿一致。如果發現不一致,一律不準用印,并退回會辦單位重新修改。 第三十條公文核發。局辦公室應對成品公文的文字、格式等作出校核,并對用紙、墨色、裁切、裝訂等進行檢查,核實無誤后準確及時分發。 第三十一條 文件正式印發之后需要修改的,須按照上述公文修改程序簽批后,由局辦公室安排重印,并在文件上注明“前發文有誤,以此文為準”字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二條 公文由局辦公室統一收發、審核、用印、歸檔和銷毀。各單位、科室應當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確保管理嚴格規范,充分發揮公文效用。 第三十三條 涉密級公文應當由專人看管。復制、匯編機密級、秘密級公文,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經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三十四條 工作人員離崗離職時,所在單位、科室應當督促其將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五條公文辦理完畢后,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及時將公文簽發稿、正本及有關附件材料立卷、歸檔。任何個人不得保存應歸檔的公文、文稿等材料或拒絕歸檔。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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