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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行政審批服務局 關于印發《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行政審批事項法制審核制度》《行政審批案卷立卷歸檔管理辦法》《行政審批案卷評查實施辦法》《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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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審服發〔2019〕7 號 各科室、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局行政審批相關制度,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促進行政審批行為規范化,經研究,現將《臨沭縣行政審批服務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臨沭縣行政審批服務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臨沭縣行政審批服務局重大行政審批事項法制審核制度》、《臨沭縣行政審批服務局行政審批案卷立卷歸檔管理辦法》、《臨沭縣行政審批服務局行政審批案卷評查辦法》和《臨沭縣行政審批服務局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嚴格遵照執行。 臨沭縣行政審批服務局 2019年8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臨沭縣行政審批服務局 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嚴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執法的透明度,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臨沭縣行政審批服務局在行政執法行為中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公示,是指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制度的規定,將行政執法主體、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結果、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監督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行政執法公示應當堅持合法、主動、全面、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公示范圍 第五條行政執法公示應當符合保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相關規定,除屬于法定不予公開范圍以外,均應當公開。 第六條行政執法公示包括行政執法事前公示、事中公示和事后公示。 第七條行政執法事前公示包括以下內容: (一)執法權限。公示臨沭縣行政審批服務局的主要職責范圍、執法權限(含委托執法事項)等; (二)執法依據。實施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 (三)行政執法流程圖及行政執法程序。行政執法的具體程序,包括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逐項制定行政執法流程圖; (四)行政許可的事項、條件、數量、程序、期限、費用及所須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等; (五)救濟途徑: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方式和期限等; (六)監督舉報。公示投訴舉報的方式、途徑、受理條件、反饋程序和辦公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網址等。及時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舉報。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事前公示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八條行政執法事中公示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執法活動時,出具執法文書,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并做好說明解釋工作,按照規定著制式服裝,佩戴工作證件。 (二)在服務窗口公示辦公時間、辦公地址、辦公電話、工作人員及其崗位信息,并主動公開行政許可或者服務事項名稱、依據、受理機構、審批機構、許可條件、申請材料清單(含示范文本)、辦理流程、辦理時限、證照發放、表格下載方式、咨詢渠道、監督方式、狀態查詢,各類減、免、緩、征的條件、標準和審批或者辦理程序。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九條行政執法事后公示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執法結果,包括行政許可單位名稱、許可類別、許可項目、許可時間、有效期限等; (二)上年度做出的行政執法數據;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事后公示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三章 公示程序 第十條臨沭縣行政審批服務局以政府門戶網站、山東政務服務網、信用中國(山東臨沂)為行政執法公示的主要載體,將行政執法各項信息進行全面公示,并不斷拓寬公示公開的渠道和方式。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決定(結果)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法律、法規、規章對公開的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對該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發現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予以更正。本局有權更正的,自查證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更正完畢。本局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執法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違反本制度,未按要求公示行政執法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臨沭縣行政審批服務局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建設,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增強證據意識,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通過書面、音像等記錄方式,對行政執法啟動、調查、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過程進行記錄的活動。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方式有: (一)書面記錄方式,包括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報告、內部審批表等書面記錄; (二)音像記錄方式,包括采用照相、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記錄。 上述書面和音像記錄方式可以同時使用,也可以分別使用,本制度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堅持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全過程記錄的重點 第五條 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等依申請做出行政執法決定行為的登記受理環節應當記錄申請人基本身份信息、申請內容、受理或不予受理、補正告知等情況。 第六條 審查核實環節應當記錄對申請材料的調查核實、告知利害關系人、聽證、咨詢、專家評審等情況。 第七條 審核決定環節應當記錄下列事項: (一)承辦人對證據的審核認定、對申請事項提出的處理意見及其事實理由、法律依據; (二)承辦機構的審核情況; (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情況; (四)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集體討論情況; (五)審批決定意見或中止、延期做出決定的情況。 第八條 送達環節應當記錄行政執法決定的送達情況。 第九條 應當記錄對行政執法結果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內部審核和公示情況。 第十條 應當記錄對行政執法決定自行糾正處理情況、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情況。 第三章程序啟動的記錄 第十一條 本局相關科室、下屬事業單位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辦理的事項,應對申請情況進行登記,對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況進行書面記錄,并可同時在受理地點采用視頻監控系統進行音像記錄。 第四章 審查與決定的記錄 第十二條 現場檢查(勘驗)的,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等文書; 舉行聽證的,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作聽證全過程記錄文書; 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由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書等文書。 第十三條 組織專家論證的,應制作會議記錄(紀要)或專家意見書。 第十四條 法制機構進行法制審核的,應制作法制審核意見書。 第十五條 集體討論的,應制作會議記錄(紀要)。 第十六條 部門負責人或機關負責人審批的,應由負責人簽署意見、簽名(蓋章)并簽署日期。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決定文書應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說理,告知當事人救濟途徑,引用的法律依據要明確具體。 第五章 送達的記錄 第十八條 直接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由送達人、受送達人或符合法定條件的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蓋章,并載明送達日期。 第十九條 郵寄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應留存郵寄憑證和簽收證明。 第二十條 留置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應符合法定條件,在送達回證上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并對送達過程進行音像記錄。 第二十一條 依法采用委托、轉交、公告等方式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的,應對送達過程進行書面記錄或者音像記錄。 第六章 執法記錄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行為終結之日起30日內(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要求的,從其規定),應將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書面和音像記錄按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歸檔、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申請查閱、復制行政執法記錄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制度規定的,由部門負責人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臨沭縣行政審批服務局 重大行政審批事項法制審核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大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審批法制審核,是指局機關作出重大行政審批決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規科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的制度。 第三條 局政策法規科負責對下列重大行政審批事項的法制審核: (一)應當告知當事人聽證權利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按規定屬于重大行政審批的事項(見附件); (三)擬作出不予審批決定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其他需要進行法制審核的審批事項。 第四條 重大行政審批決定簽發前,由具體承辦科室報其分管領導同意后送審;應當提交局長辦公會集體討論的,集體討論前送審。 需要征求相關部門或者局內其他科室意見的,承辦科室應當在送審前征求意見。 承辦科室應當預留法制審核合理時間。 第五條 送審時,承辦科室應當提交調查報告、重大行政審批決定建議意見及情況說明、承辦科室集體討論記錄等全部相關材料,并對材料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 重大行政審批決定建議及情況說明,應當載明認定的事實和認定證據、依據等內容。超出局職權范圍需要移送其他部門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見。 局政策法規科認為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承辦科室予以補充。 第六條 局政策法規科在審核過程中可以組織法律顧問和有關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研討論證,并邀請承辦科室參加。 第七條 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查為主,提出的意見或建議,經分管政策法規科的局領導同意后,交承辦科室。 對事實定性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需要征求意見的提出繼續調查建議;對文書不規范、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糾正建議。 對需繼續調查、程序糾正的,由承辦科室調查、糾正后重新送審。 第八條 局政策法規科在收到送審材料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有特殊情況的,經局主要負責人批準,最長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 補充材料、專家論證、征詢意見、提請解釋期間不計入審核期限。 第九條 重大行政審批決定經局政策法規科審核同意后,應當提交局長辦公會集體討論決定的,由承辦科室提交集體討論。 第十條 重大行政審批決定作出后,由承辦科室負責執行并做好立卷歸檔工作;需要備案的要按規定辦理報備手續。 第十一條 局政策法規科結合法制審核工作實際情況,可以就存在的普遍性問題或者重復出現的問題對承辦科室提出一次性建議。 局政策法規科可以結合法制審核工作實際情況編制典型案例的,承辦科室應予配合。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臨沭縣行政審批服務局重大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臨沭縣行政審批服務局 行政審批案卷立卷歸檔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行政審批實施過程中形成的檔案進行收集、整理和管理,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局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案卷立卷歸檔工作,適用本辦法。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縣政府的決定由我局委托其他單位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委托單位實施審批后移交檔案的,其檔案立卷歸檔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政審批案卷應當分類歸檔,實行一案一卷、一卷一號制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可以實行一案二卷,分正卷和副卷。 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事項或者歸檔文件材料較少的,可以合并組卷,組卷的數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行政審批檔案卷內文件材料原則上應按辦理程序的客觀進程所形成文件材料時間的自然順序進行排列。 合并組卷的,應按照審批事項分別整理,并依據辦結時間的自然順序進行排列;同一行政審批事項中,可以按新申領、變更、延續、補辦、不予辦理等情形分類并按順序號進行整理歸檔,也可以不再分類直接按辦結時間順序編號。 第五條 與行政審批事項有關的下列法律文書、證據材料應當歸檔: (一)受理文書。包括審批申請書、申請材料、材料補正告知書、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決定書等。 (二)聽證告知文書。包括聽證告知書、申請書、通知書、公告、筆錄等。 (三)審查與決定文書。包括檢查(勘查)筆錄、延期決定通知書、公示文書、專家評審資料、準予(不予)行政審批(延續、變更)決定書或批復、撤回(撤銷、注銷)決定書等。 (四)相關文書送達回證。 第六條 卷內文書應當使用簽字筆書寫。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鉛筆等的,應復印一份,連同原件一同入卷。 第七條 行政審批結果關系到申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人身、財產權益時,卷內材料為復印件的,應與原件核對后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印章或由原件持有者簽注“與原件核對無誤”。 第八條 行政審批案卷封面使用統一規定的卷宗封面。 第九條 卷內目錄和備考表應填寫規范,案卷裝訂無金屬物。 第十條 卷內文書凡有文字頁,均應采用阿拉伯數字逐頁編寫頁碼,正頁在右上角,反頁在左上角編寫;空白頁不編號。 第十一條 不能隨文書裝訂的證據,應放入證據袋中,隨卷歸檔,并在備考表中注明。證據袋上應注明證據的名稱、數量、取證時間、地點等內容。 不能隨文書立卷的錄音、錄像或實物證據,需在備考表中注明錄制的內容、數量、時間、地點、責任人及存放地點等內容。 第十二條 卷內文書紙張應當無破損,破損文書應修補或復制。 卷內文書材料應統一使用A4型紙,文書過小的應襯紙粘貼,文書過大的應按卷宗大小折疊整齊。 第十三條 行政審批案卷歸檔文件材料較多時,可以一案多卷,但應當使用分卷號予以區別,格式為:案卷編號+(序號)。 第十四條 行政審批案卷保存期限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尚未出臺相關規定的,應根據行政審批事項的性質選擇確定案卷保存期限。 第十五條 各行政審批業務處室應當在行政審批事項辦結后1個月內對案卷材料進行歸檔,每月向局檔案室進行移交。每月移交的具體時間,由各科室與檔案室商定。 第十六條 局檔案室負責行政審批檔案的保管、利用和向有關部門移交工作。 第十七條 查閱行政審批檔案應當辦理查閱手續。 行政審批檔案不得外借,查詢中不得在檔案資料上加注、勾劃、涂改、折疊。 未經允許,查閱者不得擅自復制、公布檔案資料。確因工作需要復制、公布檔案資料的,須經分管負責人批準。 第十八條 國家相關部委或山東省相關部門對行政審批案卷立卷歸檔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定。 各行政審批業務科室應將上述規定報局政策法規科備案以作為案卷評查的依據。 第十九條 臨沭縣人民政府劃轉由我局實施的部門管理事項和部門職責,按照機關文書檔案要求進行歸檔。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臨沭縣行政審批服務局 行政審批案卷評查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我局行政審批案卷評查工作,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等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案卷,是指各行政審批業務科室在實施行政審批行為過程中依法形成并經整理歸檔的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等案件卷宗。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案卷評查,是指通過對各行政審批業務科室的行政審批案卷實施檢查,對行政審批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審批文書的規范性進行評判,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督查整改的活動。 第三條 局政策法規科負責組織實施行政審批案卷評查工作。 第四條 行政審批案卷評查工作應當公開、公平、公正、標準統一,并遵循發現問題與完善制度相結合,評查結果與落實責任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案卷評查標準分為基礎標準和一般標準兩部分,采用百分制的評分方法。 基礎標準是判定行政執法行為是否合法的標準,占60分。基礎標準根據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要求設立若干項目,凡有一項不達標的即評定為不合格案卷。 一般標準是判定行政執法行為是否規范、合理以及案卷檔案制作質量的標準,占40分。一般標準按照具體行政行為的規范性要求和案卷歸檔規范設立若干項目,每個項目下設若干要素,并設定相應分值。對不符合要素要求或案卷歸檔規范的,扣除相應分值,最后余分即為案卷得分。 第六條行政審批案卷評查的基本標準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審批事項是否符合縣政府決定劃轉范圍,并嚴格遵守了法定權限和范圍; (二)實施行政審批是否正確適用法律依據;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請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當場或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審批申請補正通知書; (四)依法受理的行政審批申請,是否向申請人出具了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通知書; (五)依法不予受理行政審批申請,是否說明理由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不予受理決定書是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六)除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外,對需要核實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是否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并制作現場勘驗筆錄; (七)依法不予批準的,是否告知理由。 (八)依法應舉行聽證的審批事項,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舉行了聽證; (九)涉及招標、拍賣、考試、考核、檢驗、檢測、檢疫等特定內容的行政審批事項是否適用了相關特別規定; (十)行政審批依法應當收取費用的,是否按規定收取; (十一)法律文書是否在規定的期限內送達; (十二)是否有違反行政審批程序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行政審批案卷評查的一般評查標準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審批文書是否規范、齊備; (二)案卷歸檔是否規范。 第八條 行政審批案卷評查活動每年定期開展。 案卷評查可以檢查全部案卷,也可以按時間段、案卷序號或者其他方式抽查部分案卷。評查小組可以組織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政審批業務科室對有關行政審批案卷進行交叉評查。 第九條 開展案卷評查工作應當成立案卷評查小組。評查小組由局政策法規科、辦公室和相關科室選報的評查人員組成,也可以邀請專家、律師或具有法制工作實踐經驗的人員參加,不得少于3人。 第十條 案卷評查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訂評查工作方案,確定案卷評查的有關事項; (二)確定評查小組人員; (三)在開展案卷評查前告知各行政審批業務科室評查的時間和要求; (四)評查人員對照案卷評查標準審查案卷; (五)評查小組在評查結束后制作案卷評查單,并將案卷評查情況反饋相關行政審批業務科室。 第十一條 行政審批業務科室如對評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評查結果之日起3日內向評查小組提出。 評查小組對有異議的案卷進行復核,確認評判有誤的予以修正,并最終確定案卷成績。 第十二條 評查人員評查案卷不得隱瞞案卷問題。 評查人員對所評案卷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三條 對可能影響公正評查的,評查小組應當要求有關評查人員回避。 第十四條 評查小組應當在案卷評查結束后通報案卷評查結果。行政審批案卷評查的結果應作為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臨沭縣行政審批服務局 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規范化執法水平,規范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執法記錄儀使用效能,切實提高執法人員自我約束、自我防范意識,有效減少執法風險,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執法人員依法履職,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使用現場執法記錄儀進行執法同步錄音錄像應遵循同步攝錄、集中管理、規范歸檔、嚴格保密的原則,確保視聽資料的全面、客觀、合法、有效。 第二章 使用范圍 第三條 各科室所配的現場執法記錄儀行政執法工作專用設備,原則上不得挪作他用,嚴禁攝錄任何與工作無關的內容。 第四條 本規定在試行期間,各科室適當使用執法記錄儀對執法活動進行同步錄音錄像。 第五條 對執法活動要同步錄制。錄制內容應當盡可能反映執法活動現場的地點、時間、場景、參與人員、違法違規行為及后果、現場痕跡物證等。 非因技術原因不得中止錄制或斷續錄制,不得任意選擇取舍或者事后補錄,不得插入其他畫面,不得進行任意刪改和編輯。 第六條 因不可抗拒事由、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等原因無法或不宜同步錄音錄像的,經現場負責人部門領導同意,可以不予同步錄音錄像。 第三章使用要求 第七條 各相關科室負責執法記錄儀的日常管理、維護。各科室負責人為本單位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按規定做好執法記錄儀的保管和養護,避免因使用不當造成執法記錄儀損壞。要求每臺執法記錄儀定人管理,負責設備的日常養護管理工作。設備管理員必須確保執法記錄儀電量充足、配件齊全,對電量不足的及時充電,保證有應對一個工作日的電量存儲。各相關科室應當建立執法記錄儀配備使用情況臺帳,明確記載執法記錄儀使用人員、交接時間等有關內容,專用設備不得與互聯網或其他與工作無關的設備連接。 第八條 執法人員在進行執法攝錄工作之前,應當對執法記錄儀進行全面檢查,確保執法記錄儀無故障,電池電量充足,內存卡有足夠存儲空間,并按照當前日期、時間調整好設備時間。 第九條 執法記錄儀應當置于安全、穩妥位置,攝像頭應面對前方并固定在胸部以上的位置,以便完整記錄執法過程。 第十條 執法記錄儀管理使用實行“誰佩戴、誰負責”的原則,使用人應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操作執法記錄儀,嚴禁隨意拆卸。因保管不善、使用不當造成執法記錄儀丟失、損壞的,按相關規定予以賠償。對故意損壞執法記錄儀的,除原價賠償外,還將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 執法記錄儀因故障或損壞不能使用的,相關科室應及時聯系辦公室安排維修。 第十二條 執法記錄儀錄制的視聽資料儲存由設備管理員具體負責儲存。電腦中建立“執法記錄儀影像資料”文件夾,下設年、月、日三層子文件夾,將視聽資料逐日逐案存儲,文件名標注時間及當事人注冊號或姓名信息,以方便搜索。 第十三條 對執法記錄儀錄制的視聽資料應采取輸入數據庫、刻盤保存等方式完整留存,任何人不得對原始記錄的數據進行刪節、修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當事人、外部單位或者社會提供現場執法記錄的內容。 第十四條 各科室應嚴格按照下列程序對執法記錄儀進行管理: (一)每工作日結束時,執法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將當日執法記錄儀所攝錄的執法檢查信息,及時存儲相關案件資料中; (二)每工作日結束時,設備管理員必須將執法記錄儀收回,對執法人員所攝錄的視聽資料進行整理并導出存儲到專用電腦文件夾中。任何個人不得私自復制、保存執法記錄信息; (三)執法記錄儀所錄制的內容需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刻盤存儲,并填制《同步錄音錄像攝錄情況記錄表》,詳細記錄執法人員姓名、攝錄人員姓名、攝錄起止時間、地點、所用錄音錄像設備的品牌型號、錄音錄像格式、長度等情況,并由執法人員簽名,加蓋本單位印章后,入卷備查。 第十五條 執法記錄儀所錄制的內容需要公開使用的,應當經局長批準。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部門因工作需要查閱視聽資料的,應當報經縣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并由保管人對查閱人、查閱事由、查閱時間等情況進行登記。 第十七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現場執法記錄,應當嚴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和權限進行管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紀檢(監察)、政策法規機構根據領導指示和工作需要,通過提取、調看執法記錄儀信息,開展網上執法監督、網上督察工作,了解一線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及時糾正不規范的執法行為。 第十九條 政策法規科對全局各科室按照程序規范使用執法記錄儀情況進行檢查、監督、考核,并將其納入到各科室執法質量考評中。 第二十條 財務科負責將執法記錄儀納入全局固定資產進行管理,督導各單位嚴格執照《固定資產管理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辦公室負責執法記錄儀的維護保養,定期進行督查,包括登記、發放、使用培訓和對系統建設、維護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并做好執法記錄裝備增配、維護、更新等保障。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領導及案件主辦人的責任: (一)有條件進行同步錄音錄像而沒有進行,導致在行政復議中被復議機關撤銷或者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或者在行政訴訟中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行政行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敗訴的; (二)為掩蓋違法行為而不對執法活動進行同步錄音錄像,或者擅自對視聽資料進行刪改,弄虛作假的; (三)對視聽資料管理不善導致證據丟失、損毀致使案件難以定性、處理的,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因未嚴格執行本規范,或者執行中弄虛作假,給案件的調查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執法不規范或不文明引發網絡、媒體負面炒作的; (六)違反規定泄露執法記錄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違反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相關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在本規定執行中發現需要研究解決的問題,應及時書面報告局政策法規科、辦公室、財務科。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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