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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印發 《臨沭縣采礦權“凈礦”出讓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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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自然資規發〔2021〕13號 各基層所、各科室: 按照自然資源部、省自然資源廳、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推進"凈礦”出讓工作要求,現制定《臨沭縣采礦權“凈礦”出讓工作實施方案》,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本方案自2021年10月19日起實施,有效期一年。 臨沭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1年10月19日 臨沭縣采礦權“凈礦”出讓工作實施方案 為規范我縣"凈礦”出讓工作標準和流程,根據《山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于事項的通知》(魯自然資規〔2020〕2號)和《山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開展礦業權“凈礦”出讓試點工作的通知》(魯自然資字〔2020〕58號)和《臨沂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全面開展“凈礦”出讓工作的通知》(臨自然資規字〔2021〕108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初步劃定擬出讓范圍 按照采礦權出讓計劃,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礦產資源保護監督、地質勘查、生態修復、國土空間規劃、耕地保護等有關科室單位共同研究,初步劃定擬出讓采礦權礦區范圍以及配套建設用地范圍,擬出讓范圍須符合礦產資源、土地、林業等相關政策要求。確定擬出讓礦區和配套建設用地范圍后,提報縣政府研究。 二、確定出讓范圍 縣政府組織本級行政審批、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具體部門可結合礦山所在地實際確定)及擬出讓區域所在鄉鎮、村民委員會代表現場踏勘,共同審查擬出讓區域是否符合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安全生產、水土保持以及相關產業政策要求,形成踏勘意見,確定出讓范圍。 三、權屬調查 屬地鎮(街)人民政府對擬出讓礦區范圍及影響范圍內的土地、荒山、道路等開展現狀調查,查明土地以及地上附著物的位置、地類、面積、權屬等情況,并對土地現狀做好調查登記,與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進行確認。屬地鎮(街)人民政府擬定土地、地面附著物及道路使用等補償方案,確定補償數額,經公示無異議后與權益人簽訂補償協議;涉及國有土地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補償費用列入采礦權出讓成本,在出讓公告中向社會公開,由競得人支付。 四、凈殘值評估 擬出讓礦區范圍內存有巳注銷采礦權的,對原礦業權人遺留的固定資產(包括地面建筑物、電力設施、道路、原采礦權范圍內有償化處置但未消耗完的儲量等)凈殘值部分,由縣區政府指定有關部門組織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凈殘值部分進行評估,經公示無異議后,將凈殘值部分價值列入前期成本,在出讓公告中向社會公開,由競得人支付。 五、出讓前期準備工作 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完成儲量核實、開發利用方案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制、出讓收益評估、建設用地報批等工作,依法制定采礦權和配套建設用地出讓方案,并報縣政府批準。 六、公開出讓 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采礦權和建設用地出讓方案,制定出讓公告,并在臨沂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招拍掛方式公開競爭出讓,出讓公告應同步推送到自然資源部門戶網站、臨沂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或縣政府門戶網站)。出讓條件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設置排他性條件。 七、確定競得人 出讓時應將采礦權與配套建設用地進行關聯,竟買采礦權必須同時競買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方式出讓的,依據招標條件,綜合擇優確定中標人;以拍賣方式出讓的,應價最高且不低于底價的競買人為竟得人;以掛牌方式出讓的,報價最高且不低于底價者為竟得人,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不低于底價的,掛牌成交。 八、簽訂出讓合同 竟得人應當在交易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與出讓人簽訂成交確認書。簽訂成交確認書后5個工作日內,出讓人應按出讓公告發布渠道將成交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方可簽訂出讓合同。對礦區范圍內配套建設用地的,應同步簽訂采礦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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