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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交通運輸局 關于印發《臨沭縣交通運輸局車輛管理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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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交政字〔2017〕8號 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根據上級相關規定及我局實際情況,現將《臨沭縣交通運輸局車輛管理制度》印發給你們,請各科室單位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1、臨沭縣交通運輸局公務用車方案 臨沭縣交通運輸局 2017年2月20日 附件 臨沭縣交通運輸局車輛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創建節約型機關,保障行車安全和適應工作用車的需要,本著車輛管理更加科學、規范,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則,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局車輛使用原則是:相對固定,統一管理;先急后緩,統一調配;嚴格車輛管理規定和派車單制度,安排好工作用車,確保緊急情況用車。 第三條 局機關所有車輛由局辦公室統一管理、調度使用,其他人員不得直接調度車輛,用車單位及駕駛員須嚴格執行國家交通安全法規和單位內部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為確保本規定的執行,對全局車輛使用及管理情況實行月考核制度,由局車隊匯總考核結果向局領導匯報,作為駕駛員年終評先樹優依據。 第二章 駕駛員崗位職責 第五條 從業資格。須具備一定的安全駕車資歷,具有較高的綜合素養,服從領導安排,確保行車安全。 第六條 安全行車。駕駛員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小心駕駛,保持通訊暢通。 駕駛員應及時清除違章記錄。對行車過程中出現的意外情況要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事情經過,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調查工作。因違章駕駛造成的責任事故,除保險公司賠償外,其他一切損失由駕駛員自負。同時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駕駛員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停職的處分,并取消當年評先樹優的資格。 第七條 愛護車輛。對所駕駛的車輛,應經常進行清潔、檢查,保持車輛性能良好、車容整潔。 第八條 愛崗敬業。要充分利用業余時間學習機動車輛駕駛知識和常見故障排除技術,在思想上保持與時俱進,在技術上追求精益求精。 第三章 車輛的管理與調度 第九條 公務員、參公單位管理人員和機關行政編制工勤人員(執法辦案除外)城區(包括臨沭街道、鄭山街道、經濟開發區、蒼馬山景區)內出發,不安排公務車輛。縣內申請公務車輛出發的人員須3人以上;市區內公務出發乘坐公共交通,其他縣區公務出發須3人以上;市外公務出發乘公共交通工具;應急用車須遵循《臨沭縣應急車使用范圍》。 第十條 申請公務車輛的科室須填寫《臨沭縣交通運輸局公務用車審批單》,經領導審批后(縣內出發須經分管領導審批,市內其他縣區出發須經主要領導審批,特殊情況或在應急用車使用范圍內的需安排公務車輛的,經主要領導審批后安排車輛),由局車隊根據工作需要和用車范圍進行合理安排調度。 第十一條 全局車輛嚴格執行定點停車制度。全部車輛執行任務返回后,一律停放在局內停車場待命。節假日、下午下班后車輛有車庫的入庫,無車庫的一律停放在局機關停車場,特殊情況需要在其他地方停車的,須報局車隊,經領導批準后,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停放。對未經批準私自停放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駕駛員承擔。 第十二條 嚴禁公車私用。對不按照程序申請私自用車的駕駛員,發現一次停職半年,停職期間停發工資;發現第二次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 第十三條 全局車輛固定駕駛員,其他人員一律不得駕駛。嚴禁領導干部駕駛車輛。未經局辦公室同意,駕駛員不得將車輛交于他人駕駛。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駕駛員承擔,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禁酒令。駕駛員工作日不得飲酒,如因飲酒引發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承擔,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注重風紀。嚴禁駕駛、乘坐帶有交通標志的公務車輛出入酒店、歌廳等娛樂場所。如被紀律檢查部門查證,除按上級要求處理外,參照第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四章 車輛的維護和保養 第十六條 駕駛員須經常檢查車輛,堅持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對車輛進行檢查,發現故障須及時排除或報修,禁止車輛“帶病”上路。執行長途任務,需對車輛進行油、水、電、氣、制動等方面的檢查,保持車輛性能良好,確保車輛安全出行。 第十七條 車輛保養維修和車上配置購買,先由駕駛員填報《車輛保養維修申請單》交局車隊,經領導批準后,直接由車隊和駕駛員一起到定點廠家進行保養、維修或購買車內配置。杜絕未經批準擅自維修或超范圍維修、購買車內配置等行為。 第十八條 車輛用油。全局車輛(除監察執法車輛外)由局車隊填寫加油單到指定加油站加油。縣外加油要如實開據加油發票。局車隊每月統計一次行車記錄,定期公布車輛行駛里程及耗油情況。 第十九條 車輛年審由局車隊統一組織。嚴禁出現車輛行駛證拖審現象,不論何種原因導致行駛證拖審,所發生的費用均由用車單位負責人和駕駛員共同承擔。全局所有車輛在辦理交接時,需證件、工具齊全,無違章記錄,交接前的所有違章處罰均由原駕駛員承擔。 第二十條 車輛保險手續的辦理由局車隊統一組織,駕駛員應在所駕駛車輛保險到期前半個月告知局車隊,經局車隊匯總后,由財務審計科辦理續保手續。 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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