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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交通運輸局 關于印發《臨沭縣交通運輸局移動執法終端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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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交政字〔2016〕5號 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為規范移動執法終端使用管理,現將《臨沭縣交通運輸局移動執法終端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傳達、執行,教育、引導領用人員規范使用交通運輸移動執法終端。 臨沭縣交通運輸局 2016年1月4日 臨沭縣交通運輸局 關于印發《臨沭縣交通運輸局移動執法終端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為使我局移動執法終端使用制度化、規范化,切實將我局的移動辦公系統用到實處,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提升管理服務效能,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移動執法終端指的是為實行移動辦公、辦公監督、應急保障而配備的含有上網及信息溝通功能的移動通信終端,終端可以為手機、帶上網功能的平板電腦或筆記本電腦等。 第二條 移動執法終端的配備遵循按需分配的原則,由局黨組研究決定移動執法終端的配備范圍及人員,移動執法終端的使用堅持“誰保管、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合理分配,專人專用。 第三條 移動執法終端帶相機及錄音功能的,配備移動執法終端后,單位或個人原則上不再新添置配備相機、攝像機等辦公設備,確需配備相機或攝像機等設備的,由局黨組研究決定。 第四條 移動執法終端以及相配套的通訊套餐所有權歸局所有。 第五條 干部職工在配備移動執法終端前,需填寫《移動執法終端使用承諾書》,按承諾書要求使用終端設備。 第六條 移動執法終端應要求安裝系統客戶端軟件,未經允許不得擅自卸載客戶端軟件。 第七條 所有配發的移動執法終端,由領用人保管使用,嚴禁借給他人使用。設備出現廠家規定的“三包”范圍內的質量問題,由局統一協調處理;丟失或人為損壞的,由領用人自行購買新機或修理,費用自理,并重新進行移動辦公客戶端軟件安裝。人員調離本單位的,應將執法終端上交并停止套餐使用。 第八條 移動執法終端領用人須隨身攜帶,保證工作時間通訊暢通,防汛、應急救援等特殊任務時期應按規定24小時暢通,隨時接收下派的工作任務,接聽工作電話。工作時間GPS狀態開通,非工作時間GPS狀態可關閉。一個月內有四次以上對下派的任務未作處理反饋的、三次不接聽領導電話的,將視情況決定停止套餐使用,并收回執法終端。 第九條 移動執法終端領用人須嚴格遵守國家關于通訊及網絡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文明使用、健康使用、合理節約使用執法終端通訊資源。在移動終端上使用微博、微信、QQ等社交類通訊工具時,必須嚴格區分工作與休息時間、工作信息與私人信息,優先保障工作需要,參與公益平臺推廣,按要求及時關注各類公益微信、微博等。 第十條 局只提供每月固定的套餐費用,在使用過程中,每月不得超過單位提供的套餐費用,如造成超出費用的,超出費用由領用人自行承擔,如因欠費造成移動執法終端停機影響工作的,將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 局辦公室負責每月督查移動執法終端流量使用情況,局監察室負責對領用人是否按規定使用移動終端的情況進行督查,督查結果列入個人年度考核。如有發現違反使用原則的,局有權收回終端使用權。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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