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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國土資源局關于印發 《關于在全縣國土資源系統推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六項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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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國土資發〔2018〕19號 各國土所、各科室: 現將《關于在全縣國土資源系統推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六項制度”的通知》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臨沭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18年9月30日 為進一步推動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的落實,根據縣政府法制局的部署要求,決定在全縣國土資源系統推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六項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出庭呈閱審簽制度 收到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和開庭傳票后,局辦公室要按照“誰負責、誰應訴,誰主管、誰出庭”的規定要求,根據案情擬定出庭應訴呈閱件,內容包括案情簡介和出庭的機關負責人建議名單等。呈閱件報請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確定由相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相關負責人確有法定事由不能出庭的,由其報請單位主要負責人另行確定其他負責人出庭。 二、庭前研判制度 出庭應訴的相關負責人在庭審前,要召集被訴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科室(所)、法規科、法律顧問及有關人員,全面了解案情,研判案件爭議的焦點,全面梳理案件的事實和程序、證據依據。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規范制作答辯狀,提高答辯舉證質量,做到答辯形式規范、說理充分、針對性強,提供證據全面、準確、及時,答辯狀形成后送政策法規科審核。 三、出庭備案制度 法規科在庭審前,要將相關負責人出庭情況向開庭的人民法院報告,并協調人民法院做好相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登記工作。庭審后15日內,法規科要將該負責人出庭情況向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和市局政策法規科備案。 四、庭審反饋制度 庭審后,出庭的相關負責人要根據當事人訴求、舉證質證等開庭情況,組織相關科室(所)分析糾紛產生根源,提出爭議解決方案,積極采取措施,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要拓展和延伸行政應訴的效果作用,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時提出糾正違法行為、追責、和解或提起上訴等意見建議,并向被訴行政行為的承辦科室(所)提出完善制度、規范執法的意見,不斷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 五、庭審觀摩制度 縣局年內至少組織一次行政訴訟庭審觀摩,讓機關負責人、具體承辦科室(所)等應訴人員熟悉庭審知識和流程。要做好應訴業務培訓指導,通過庭審旁聽、案例評析、案后交流等多種形式,提高應訴能力和水平。 六、通報考核制度 縣局對各分管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實行定期通報,將分管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納入年度考核指標進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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