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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國土資源局 應急用車和行政執法車輛管理辦法(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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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國土資發﹝2018﹞4號 各國土所、各科室: 根據《臨沭縣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沭車改組發﹝2016﹞2號)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應急用車 (一)車輛:魯QF7001。 (二)用車范圍:嚴格按照《臨沭縣應急用車使用范圍(試行)》(沭車改組發﹝2016﹞4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用車流程:分管領導要車,用車人員到辦公室填寫《派車審批單》。《派車審批單》(一聯)由辦公室留存,用車人憑《派車審批單》(二聯)用車,用車完畢后由駕駛員留存。 二、行政執法車 (一)車輛:魯QF818K。 (二)用車范圍:嚴格按照《臨沭縣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沭車改組發﹝2016﹞2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用車流程:聯系綜合執法局領導負責批準派車,用車人員到辦公室填寫《派車審批單》并領取車鑰匙,用車完畢后有用車人員將車鑰匙交回辦公室。 三、租車 (一)用車范圍:根據上級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二)用車流程:科室負責人用車前一天提出申請,填寫《公務用車租車審批單》,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后,經分管辦公室領導簽字,報辦公室聯系租車。《公務用車租車審批單》一式三聯,辦公室(一聯)、財務科(二聯)、車輛駕駛員(三聯)各一聯。車輛駕駛員憑審批單結算車費。 附件:1、公務用車派車審批單; 2、公務用車租車審批單。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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