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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國土資源局關于實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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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國土資發(fā)〔2016〕11號
各國土所、各科室: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效化解涉訴行政爭議,健全行政與司法良性互動機制,全面推進法治國土建設,現(xiàn)就實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范圍 (一)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范圍。主要包括縣局領導班子成員、副科級領導干部。 (二)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范圍。下列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1、涉及土地征收、行政處罰及權屬糾紛等事項的案件; 2、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本單位敗訴(含撤銷、部分撤銷、確認違法、判決履行法定職責和賠償?shù)龋┻M入二審的上訴案件; 3、社會影響較大、群眾關注度高或者涉及行政賠償數(shù)額較大,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更有利于化解行政爭議的行政案件。 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要求 (一)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的第一責任人。按照“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行政訴訟事項涉及的相關業(yè)務分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業(yè)務主辦科室、所承擔直接責任。涉及權屬爭議糾紛案件,已受理申請或確權登記的,由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未確權登記的,由地籍所負責;宅基地權屬糾紛由國土所負責。 (二)改進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監(jiān)察法規(guī)科組織協(xié)調,相關業(yè)務科室負責承辦落實。行政訴訟案件開庭前,參加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帶領分管的有關科室負責人、事項承辦人、法律顧問一起分析案情、梳理證據(jù)、研究形成答辯意見,做好應訴前的準備工作。庭審中,行政機關負責人及其他委托代理人應當嚴格遵守法庭紀律,尊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案件審結后,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協(xié)調相關部門嚴格執(zhí)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 三、完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機制 (一)建立庭審旁聽制度。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業(yè)務分管領導應當根據(jù)情況組織相關業(yè)務科室負責人、經辦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旁聽審理。對應當出庭應訴案件以外的其他行政訴訟案件,涉及業(yè)務分管領導也應旁聽審理。監(jiān)察法規(guī)科要注意選擇部分典型案件,建議班子領導成員、副科級領導干部、科室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參加庭審旁聽。 (二)建立備案報告制度。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相關科室及出庭人員應當在案件審結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答辯狀和判決(裁定)書以及業(yè)務分管領導出庭應訴情況報送縣局監(jiān)察法規(guī)科備案。由監(jiān)察法規(guī)科在每年12月10日前將本單位年度發(fā)生的行政訴訟案件情況以及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書面報告縣政府法制機構和市局法規(guī)科。 四、加強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加強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制度,把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作為推進本單位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當事人通過行政復議維護自身權益的,參照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規(guī)定辦理答復。局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從建設法治國土的高度充分認識并發(fā)揮出庭應訴、復議答復工作在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中的積極作用,并嚴格按本文件要求執(zhí)行。 (二)加強監(jiān)督考核。將把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復議答復情況以及案件的處理結果納入對年度考核的內容,業(yè)務分管領導需積極出庭應訴或組織相關科室擬定行政復議答復意見。業(yè)務分管領導積極應訴、答復復議且維持我局的行政行為的,對參與科室實行加分考核,對出現(xiàn)問題被依法判決敗訴、敗議的事項,要嚴格追究相關科室負責人及承辦人員的責任,分管領導要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臨沭縣國土資源局 2016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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