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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安全生產委員會 關于印發《臨沭縣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試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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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安發〔2018〕28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安委會各成員單位,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魯發〔2018〕5號)及《臨沂市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試行)》(臨安發〔2018〕22號)精神,縣安委會制定了《臨沭縣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試行)》。經縣政府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臨沭縣安全生產委員會 2018年9月14日 臨沭縣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暴露問題整改和責任追究執行情況跟蹤督辦制度,推動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試行)》、《臨沂市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政府組織調查的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追究、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的評估適用本辦法,評估由縣政府組織。 第三條評估對象包括事故相關單位、事故發生地鎮街(區)及相關責任部門。評估過程可延伸至與事故發生單位同類型的生產經營單位,驗證事故發生地政府屬地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第四條事故責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應當以事故調查報告為依據,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五條縣政府在事故批復結案后一年內,組成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組(以下簡稱“評估組”),對事故責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開展評估。 第六條根據授權,評估組可由縣安委會辦公室或有關部門牽頭,成員由安監部門、公安部門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組成,并邀請監委、檢察院派員參加。 必要時評估組可以聘請第三方機構(具有與事故發生單位類別相關聯的專業技能機構)或熟悉相關業務的專家參與開展評估工作。 第七條評估組各成員單位、邀請單位、第三方機構或相關專家應當按照下列職責要求開展評估: (一)安監部門負責提交本部門落實事故調查報告中相關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情況;承擔所負責行業領域事故發生單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和評估; (二)公安機關負責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中涉及生產經營單位相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追究情況; (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負責提交所管行業領域事故發生單位相關管理措施是否整改到位,以及本部門落實事故調查報告中相關行政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情況; (四)監察機關負責提交落實事故調查報告黨紀、政紀問責人員處理情況,督促鎮街(區)及相關部門提交事故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五)檢察機關負責提交事故涉及職務犯罪人員落實司法追究情況; (六)第三方機構或相關專家負責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事故發生單位落實整改措施報告和現場檢查情況,對技術性防范措施是否整改到位出具意見。 第八條縣安委會辦公室或牽頭部門負責匯總整理評估組各成員單位、邀請單位和聘請的第三方機構或專家提交的評估情況材料,起草評估報告,經評估組討論通過后報縣政府。 第九條評估組依照下列方法對事故發生單位開展評估: (一)制定評估工作方案,列出評估清單; (二)聽取事故發生單位事故發生后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情況匯報; (三)向相關人員詢問了解事故發生后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四)收集相關文件、法律文書及相關音像資料; (五)對事故責任單位安全生產現狀進行全面檢查,利用錄音、錄像等多種方式,真實反映事故發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和事故發生后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六)評估人員應做好全程記錄,必要時制作現場執法檢查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時間、地點、檢查內容、事故隱患或存在的問題等,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或現場人員簽字確認。 第十條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工作組織及開展情況; (二)事故責任人員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事故責任單位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四)事故發生單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五)事故發生單位及行業領域有關人員受教育情況; (六)事故發生地鎮街(區)及相關部門汲取事故教訓,強化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七)存在問題及措施建議; (八)評估組評估意見。 第十一條評估組對未落實整改措施或處理意見的事故發生單位、事故發生地鎮街(區)及相關部門,應當移交有關部門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并在評估報告中載明。 第十二條評估組對評估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移交有關部門依法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移交有關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責令被評估單位立即消除;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停產停業;事故隱患消除后,經驗收合格,方可恢復生產經營。 第十三條評估組在工作中發現有違紀違法行為的,將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評估組應當自組成后60日內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特殊情況下經政府批準可以延長至120日。評估報告經縣政府同意后,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或有關部門向社會公開,并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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